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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生的成本费用有充分证据证明归属于本年度,在本年度汇算前取得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未取得发票的,其暂估成本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再对发生年度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4.企业租用房屋,并由房东代收水电费,应以什么支付凭据在税前扣除?

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

5.企业租用三年期的房屋,合同约定租金在第三年支付,企业在第一和第二年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发票,是预提扣除还是第三年一次性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按此原则,针对第一种企业取得发票滞后的情况,第一和第二年的租金属于当期费用,应在当期扣除;

第三年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追溯调整上两年扣除的租金。

6.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

⑴租赁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该企业收取的租金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形成了企业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税法规定的收入条件,应确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8.职工食堂所需的菜米油盐,大部分向市场商贩购买,商贩不能开具发票,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商贩不能开具发票的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

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这里的“加权平均法”是否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也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以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据以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以每批收货数量和收货前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平均单价,据以对发出存货计价。

两种方法并不是包含关系,条例使用正列举方式而未涉及移动加权平均法,因此应理解为不能选用该成本计算方法。

10.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该问题可以按照会计规定确认收入。

即: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11.某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产品同时向用户收取产品价格以外的保修费,用于延长保修期,该保修费收入是否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作为递延收入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4项的规定,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对企业收取的此项费用,如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并在发票上分别列示的,应作为递延收入处理。

12.企业购买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扣除?

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对于售卡企业,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持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

如预售的卡使用期限到期的尚未完成实际消费的,售卡企业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时允许作纳税调减。

对于购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精神,办理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领用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卡领用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扣除。

13.会所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6项的规定: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对持会员卡免费消费的项目不视同销售,而应将其会员费收入分期或分次确认收入。

14.按收入定率征收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采用按收入计算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因此,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确定“应税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15.企业因经营管理需要,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宣传、赠送客户,在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宣传、交际应酬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按实际成本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并按该公允价值确定相关费用和资产成本。

16.外购货物赠送他人的,如何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

根据用途情况确认的费用支出和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是否正常扣除?

外购货物赠送他人的,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的收入,按购入价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相关费用,并按税法规定扣除,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如企业处置外购货物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具有费用支出性质,且在购买后一个年度内处置的,可以将购入价视同公允价值进行所得税处理。

17.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已售货物的成本应如何确认?

成本的结转应遵循配比的原则,按照已确认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分期进行结转。

18.临时员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薪酬是否能列入职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应按照任职、雇佣关系以及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判断,如果雇佣的临时工因劳动时间较短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提供其他能证明实质雇佣关系的证据。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通过银行支付的,应能提供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等证据;

通过现金发放的,应提供职工签名的工资清册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能证明工资薪金真实发生的证据。

在确定其任职、雇佣关系以及工资薪金的支出真实合理的前提下,准予按照职工薪金税前扣除。

19.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公司为其派遣员工缴纳各项保险、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相关费用应如何扣除?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母公司为其派遣员工缴纳的各项保险、工资薪金以及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0.计提职工工资未发放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在12月31日前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以及次年计提补发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工资的,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1.劳务费与佣金及工资的区别?

工资的支付对象为本企业任职和受雇人员,劳务费与佣金的支付对象为本企业雇员以外的企业或个人;

佣金是是劳务费的一种,属于依托于交易双方的中介代理服务,具有第三方的特点,其税前扣除需按照财税〔2009〕29号规定的比例执行;

劳务费是指代理劳务之外的劳务支出,不具第三方特点,是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其扣除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处理,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2.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要单独设置账册核算,大部分公司未单独设置账册核算,是否意味着就不能按工资14%的标准来进行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对福利费进行合理核定。

未单独设置账册核算的福利费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核定金额扣除。

同时工资薪金的14%是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上限,对单独准确核算的,只能在工资14%的标准内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3.企业注销时尚余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4.企业职工出差,除报销相关费用外,还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对此部分补贴企业应列入差旅费中还是职工福利费?

差旅费是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必要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差旅费包括出差中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杂费、出差补贴等,因此出差补贴应列入差旅费中。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差旅费补贴标准可以按财政部门标准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

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企业制定了严格的包干制度,包干制度符合常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能提供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25.误餐补贴、交通补贴、节日补贴应纳入工资管理还是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根据补贴的实际性质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误餐补贴、交通补贴、节日补贴属于生活、交通方面的补贴,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26.企业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

据此,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报销的职工医疗费用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承担,均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27.企业购买货物后,由于保管不慎,发票遗失,行为真实发生,其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如可以扣除,需提供哪些资料?

在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况下,遗失发票对应的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但企业需提供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实的证明,以及企业自身支付该笔款项的相关付款凭证。

同时税务机关对遗失发票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8.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上的处理是作为辞退福利,应与工资薪金、福利费一样作为单独的支出项目税前列支。

同时该经济补偿金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对内退职工提前支付以后年度的工资,由于企业与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关系依然符合税法上工资薪金所称的任职与雇佣关系,所以,企业支付内退职工以后年度工资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29.2008年以前账面职工福利费余额包括超过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指已纳税调增部分),以后年度使用按照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应先冲减余额,对已做纳税调增部分可否调减?

企业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计提并已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实质上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其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纳税调减处理。

但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未进行纳税调增的部分,已在税前扣除,以后年度使用时不得重复扣除进行纳税调减。

30.企业按当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但该账户未全部使用完的余额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仅对企业计提比例进行了限制,从保险的性质分析,存在结余为正常现象,税收政策无限制性规定,企业的使用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31.企业用按规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计提并扣除的前提为用途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其使用应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

鉴于补充医疗保险尚未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性质的商业保险,在总局明确以前,视同企业统筹的一种形式,其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如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性质的,其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2.企业计提年金次年发放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为补充养老保险性质,财税〔2009〕27号文件仅对企业计提比例进行了限制,年金支付为退休、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不可能要求即提即发,企业年金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税〔2009〕27号规定,其发放时间不影响税前扣除。

33.工效挂钩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能否税前扣除?

由于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国家出资企业,应付工资结余已做纳税调整增加,因此符合财企[2011]477号规定条件,使用截止2007年12月31日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可作为工资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的年金仍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3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除特殊工种外的不得税前扣除,特殊工种具体包括哪些职业或岗位?

如为演员购买的人生意外伤害险是否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

例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在税前扣除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不能提供有效依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演员不属于税法所称的特殊工种,为其购买的人生意外伤害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35.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按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如何判定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定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公正?

列支票据有何要求?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请以其行为方式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公证仅为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手段,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借款合同不必须进行公证。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须取得相应发票。

36.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应判断是否属于当期费用,属于当期费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论是否支付均可税前扣除。

37.确定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如何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怎样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符合同期资料有关要求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①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②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③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④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⑤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⑥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⑦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⑧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⑩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实际税负为:

实际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存在盈利亏损的差异,则实际税负不一致。

38.房地产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提供给集团公司内部其他项目公司(均是法人企业)使用,项目公司按照银行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39.逾期付款的银行罚息可否税前扣除?

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文,在新法实施后该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其它类似的集团公司发生集团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情况,能否比照该企业的规定执行?

该文件不继续执行。

除房地产企业外,无论是集团公司性质的关联企业还是其它类型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均应按照财税[2008]121号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执行,确认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根据实际税负差异情况进行判断。

41.赞助费与业务宣传费区别?

赞助费是企业无偿给予他人或企业的支出,特点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业务宣传费是有偿支出,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列支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

42.企业邀请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按业务招待费列支,并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指的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原则应把握支出是否是正常必要的、是否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此判断,为客户报销的一些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企业能够提供费用金额、考察的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等有效凭证的,准予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43.企业没有营业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当年度没有营业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如果企业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当年度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4.某公司2009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质量保证金,发票在2010年5月底前收到,该预提费用是否允许在2009年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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