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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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条款及内容。

 

3. 职责

质安部:

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监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贯彻执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4. 防火、防爆管理内容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4.1.1各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为作业场所、库房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要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严禁各部门有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其他影响安全疏散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售、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发生火灾时,安全委员会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员工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4.1.2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作业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3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4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5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6必须加强火源管理。

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7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8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9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

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

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4.1.2.1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2.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1.2.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保持通风状态,必要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1.2.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

禁止擅自代用。

 

4.1.2.5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2.6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2.7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1.2.8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4.1.2.9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储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2.10严防三串:

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串压;施工系统向生活系统相串;易燃易爆系统向安全系统相串。

 

4.1.3施工工艺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4.1.3.1要采用先进的安全工艺方法、工艺装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艺指标、安全装置、信号联锁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4.1.3.2各操作岗位都应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4.1.3.3施工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安全技术考试并取得安全作业证之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待清楚。

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指标装置、安全联锁、报警、防静电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设施,使其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对没有办动火证、安全检修手续不全等行为,操作人员有权制止。

 

4.1.3.4施工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工后报告。

在危险要害区域(岗位)从事正常施工操作、设备维护检修、现场监测的临时性作业视为危险要害区域(岗位)施工性作业。

 

4.1.4电气的防火、防爆要求:

  

4.1.4.1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应接地部分如下:

  

电机、变压器及其它电器底座和外壳;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机)的框架;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电缆支架。

 

4.1.4.2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1.4.3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1.4.4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1.4.5接地线与独立避开雷针的接地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米。

 

4.1.4.6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1.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爆炸危险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或接零。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1.4.8电气装置的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线干线相连接,不得一个接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设的部分,应有防腐蚀的措施。

以下情况应安装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生产、贮存和装卸压缩气体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储罐、管道、机组。

  利用空气干燥、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规定,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部分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连接地。

 

4.1.4.9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外皮应接地,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设适当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或多点重复接地;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得不大于10欧姆。

 

4.1.5动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4.1.6.1 防爆泄压: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

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

(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1.6.2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

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

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

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防止氧含量超标,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

不准超过规定。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防火措施: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

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1.6.3贮运设施 :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

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1.7.1物料排放: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1.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

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2防尘、防毒管理  

4.2.1防尘、防毒的基本管理要求:

  

4.2.1.1公司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2.1.2公司各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2.1.3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2.1.4公司各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2防尘、防毒的防护与治理  

4.2.2.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2.2.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2.2.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2.2.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

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4.2.2.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2.2.6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2.2.7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2.3体检与职业病:

  

新职工入公司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安岳县普发供排水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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