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100例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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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100例二Word下载.docx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见,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对其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并具有可让与性的,而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自身价值。

所以租赁物不能做抵押。

103.书证,它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所以,除非证明收条是假的,或证明收条是当事人在被胁迫,或被欺骗的情况下出具的,否则就应认定书证证明的情况是真实的。

本案中,原告的职工杨先生、宋先生可以证明其是否出具收条或收条是否存在问题,因此,他们应该是原告的证人而不是被告的证人,只应由原告找到他们,当庭对收条进行质证,或者由原告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这两张收条的不真实。

杨先生、宋先生是原告的业务员,如果原告都不能掌握其行踪,则被告更不可能知道两人下落,要求被告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找到这两名业务员证明其观点有失公平。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

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

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小平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小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

李先生的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没有对四合院内的房屋,包括南房进行析产继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李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

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

105.从民法理论上看,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替代物,其特殊性体现在:

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将其特定化,否则一旦对金钱的占有发生转移,则金钱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开设存款账户而发生合同关系后,在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客户的存款进入银行账户后,所有权属于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客户享有的只是对银行的债权。

因此,邓某在把银行储户霍女士的30万元存入银行,并先后出具了盖有银行公章的收条和存折后,此时30万元的所有权已由霍女士转为银行。

邓某挪用此款,侵犯的客体应为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储户霍女士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就犯罪客体而言,邓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

106.案件审结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如还款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上属于合同。

是对原债权债务作出的新的处分,所以,应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申请支付令的行为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关系,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107.我国合同法颁布后,法律的宗旨是促成合同,避免合同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对方的利益。

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非因重大违法事由,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

从严掌握显失公平的标准,是为了避免法院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随意干涉,进而损害契约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另一方没有经验、轻率,致使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显失公平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缺乏经验、轻率或者自己的优势;

构成显失公平合同的权利义务,应是对一方极不公平。

订立合同中,双方的能力与地位不相等,由于这种优势、经验或轻率的存在,使一方订立合同时,没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

法律为使误解的一方,在一定时间内撤销合同、变更合同以维护自身利益,而规定了显失公平。

合同对一方极不公平,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重要条件。

结果上的不公平,违背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

而是否构成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则应从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来考察。

只有出现明显的不对等时,才可构成显失公平。

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就应得到确认。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事务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应是在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遵循的,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当事人对盈利分配、责任分担都有明确的约定。

法院必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108.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9.“小金库”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采用不入本单位财务账内或不纳入预算管理,而利用账外账,或私存私放的本单位的各种资金。

“小金库”虽然不入单位账户,但仍属于单位财产。

当事人挪用的是否是“小金库”的财产不影响定罪量刑,但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却是确定其犯何罪的前提条件。

因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有限公司虽是国有公司控股,但国有公司是否控股、国有资产在公司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只表明国有资产在公司中的份额,其实质还是国有参股公司,不能因此使公司的性质成为国有。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除了本单位资金外,还可以是其他财物;

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只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资金的行为人只具有暂时占有、使用资金的故意,主观上有归还资金的意图,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的是不法所有的故意,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除此,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1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

继父母子女是拟制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般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形成抚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

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

至于李先生带亲生女儿离开继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解除,最高法院曾就此问题做过批复。

根据批复精神,只要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轻易予以解除。

此外,李先生抛下继子女远走,确实没有对子女完全尽到抚养义务,但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难以确定,即使触犯了法律,继子女依法仍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违法的,其不能以继父先前的违法行为来抗辩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

在继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上,法律有严格规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后,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才有权要求受抚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虐待遗弃行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自诉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我国,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所以,从稳定家庭结构,保持优良传统来说,也不宜过于轻率地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11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

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

它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当事人一方必须以消费为目的进行交易。

它只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可见,欺诈的成立以故意为前提,没有故意,仅有过失不能成立欺诈。

装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交付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的原则,即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而不是惩罚当事人。

同时,在损失的计算上,采用“可预见性”标准,违约方只赔偿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超出预见范围的不予赔偿。

112.贸易公司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与张先生取得奖券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

贸易中心通过当地电视台播放了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张先生应当知悉活动的全部内容,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应看作双方的合意内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违约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双方,不能及于第三人。

因此,贸易中心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当可得利益损失难以找到客观标准衡量但确又应当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赔偿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对这种裁量、这种可得利益的范围,法律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有奖销售是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招徕顾客的买卖活动,风险很小。

超出合同之外的风险和责任是经营者在策划有奖销售活动时难以预见的,因此这类活动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应以奖品总额为限。

贸易中心设立的奖品总额是5万余元,而张先生的中奖金额是10万余元。

对于超出的部分,贸易公司不应赔偿。

113——1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所以,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有法律依据,应该被全部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执行应先行中止,待继承人出现并主张权利后恢复执行,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则终结执行。

对此处的“继承”,应该明确为继承人能继承的不仅仅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还包括法律规定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113.职务侵占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族公司没有规定,认为自己拿走的是自家财产的抗辩于法无据(被告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自家公司,因为公司法人代表是自己的丈夫)。

此外,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114.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尽管解释明确表示这里的标准是适用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这一规定可以借鉴成为判断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在现代司法权的范围内,公民对诉讼标的的选择权对司法审查权具有拘束力,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只能根据原告的诉讼标的来确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诉讼标的的变更,对法院不应有任何拘束力。

这种诉讼过程中的选择权不仅决定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而且直接决定法院的裁判方式。

法院应按将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原告,如果由于被告的“更正”,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如果原告对被告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审查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为进行审理。

115.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其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其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

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默示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定手段才能理解。

推定是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推定行为实际上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行为,推定出行为人已做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商贸公司在合同租赁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这在行为上做出了积极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续约,但商贸公司的积极行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默示行为却符合法律规定的推定形式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只是延展了租赁期间。

由此,商贸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届满后,原租赁合同仍有效,商贸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商贸公司在继续使用房屋83天后,没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相关费用,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116.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分基本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

基本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给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以单个人犯罪既遂为标本规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单独犯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为基本犯罪构成。

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为修正犯罪构成。

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据此,从犯的犯罪构成可归纳为两种,辅助从犯的犯罪构成,指对于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有认识,同时实施了辅助行为;

次要从犯的犯罪构成,其犯罪构成与基本犯罪构成相同,只在程度上相对主犯略轻。

共同犯罪行为,其抢劫数额应按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

117.所谓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由雇主按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因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一种义务。

因此,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受雇工作范围内受到损害,除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雇主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18.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约缴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履行的前提,也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的依据。

如变更缴费方式,应以寿险公司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不能向投保人追要保费,是否履行合同完全遵由投保人的个人意愿。

119.服务合同建立在缔约关系中的一方能够为另一方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服务,并以公示的方法为对方当事人所知,由对方当事人选择。

王先生等5人作为55户居民共同推选出来与房地产公司的代表人,应为55户委托人争取合理合法的权益,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而王先生等5人为实现房地产公司的利益付出了劳务,这种行为构成了双重代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行为的违法性不能产生合法性的保护,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0.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

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腾退房屋的行为,而不是确认房屋所有权。

由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针对的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划分,与本案的执行标的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应支持。

但可另案提起诉讼,就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向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

12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秘密窃取指行为人以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控制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盗走的行为。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样几项内容。

占有意味着所有人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这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内容,也是所有人直接支配物的前提。

使用意味着所有人基于物的实际管领,而依该物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来满足自己某种需要的具体活动。

收益指获取物的增值。

处分指所有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变更或者消灭其对物的权利的行为。

除此之外,某人拥有对于特定物的所有权,便意味着该人以外的其他人均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

盗窃罪的设置侧重于对财物“占有”权能的保护。

因为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失去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实现便无所依附。

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限于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也包括转归第三者非法占有。

对非法窃取的财物,随后将其毁弃、赠与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是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被告人窃取联合检查小组的扣押财物(被告人自己的三轮车),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但被告人盗窃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盗窃的又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不是他人的财产,且如实陈述了自己盗窃的行为事实,一贯表现又良好,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等。

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还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2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123.抵销,是消灭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之一,是指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从理论上划分,依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

这种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被称之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范畴。

法定抵销直接法律规定就是《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据此可以看出,法定抵销从构成要件来看有几个:

一是必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是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是给付种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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