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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田律制度参考《田律》)
各朝代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如下所列:
春秋鲁国——初税亩,中国赋税制度的开始;
北魏、隋——租调制;
初唐——租庸调法,交谷物叫租,调是交绢、绵或布、麻,以绢或布代役叫庸。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中唐——两税法。
分夏秋两季交税,由按丁征税变为按田亩和资产征税。
改变了税收方式,由人丁税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宋——王安石变法中:
募役法(由政府雇人服役),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
明朝——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
赋、役、杂税合并为一,一律折银交纳,改按丁数和田粮摊派。
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实行摊丁入亩、地丁银。
下面依次具体介绍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情况。
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原始社会,有限的财产实行公有制,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增多,私有制逐渐产生。
土地这一特殊财产也逐渐变为私有,原始社会过渡到第一个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
我国的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两个朝代。
在夏朝,土地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即实行土地国有制。
这种所有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
在夏朝建立的过程中,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的土地归国有,居民则变为奴隶。
商朝进一步发展了夏朝的土地国有制。
商朝和方国的土地都属商王所有,商王及其统治集团对奴隶们实行直接或间接(征收贡赋)的剥削。
封建领主制社会的井田制:
周灭商后,土地和居民仍属于国有,或者说属于周王,但农业劳动者的身份已不再是奴隶,而是农奴。
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层层分封给卿大夫、士等各级封建领主,土地不准买卖。
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井田制”。
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井”字像田地的形状。
田地中有阡、陌、沟、渠,划分田地为若干方块。
二是西周的封建领主剥削方式。
贵族们把田地分为两类,一类为贵族自留田,名为“公田”,由所属农奴们集体代耕,就是劳役地租;
另一类是将大部分田地分给农奴自种自收。
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周王室日渐衰微,私有土地(私田)日益增加。
私有土地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
(1)赐田转向私有。
(2)贵族之间通过转让关系,将部分土地转向私有。
(3)贵族之间相互劫夺土地,据为己有。
(4)开荒地据为己有。
到了春秋后期,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
私田是不纳税的,由于私田日多,国家财税减少,各诸候国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有齐国的“案田而税”;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
公元前548年楚国的“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38年郑国的“作丘赋”;
公元前408年秦国的“初租禾”等。
这些改革,都实行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
实际上是承认了私有土地合法,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是封建领主制彻底瓦解,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时期。
各国先后进行了改革或变法,如魏国李悝改革,楚国吴起改革,秦国商鞅变法等,进一步加速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地主阶级在迅速形成和发展,但总的来说,各国地主的人数还不是很多,占有的土地数量也不是很大。
地主主要有三种类型,就是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商人地主。
农民中最多的是自耕农每家占地百亩,男耕女织,交纳十一之税。
与地主阶级同时产生的是佃农阶层。
佃农基本上有独立的人格,地租以实物为主,约为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使得土地私有制法典化。
秦的地租最初为十税一,另有口赋,但后来赋税征收量增至农民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加上还有繁重的徭役,残酷的刑罚,使民不堪命,最后引发了秦末农民大起义。
西汉初年,绝大部分土地属于小土地私有者所有。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大量自耕农破产,豪强大地主不断增加,地主和佃农之间产生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西汉中期,土地与奴婢问题已成为当时的两大社会问题。
到西汉后期越来越严重,限田限奴婢之议未能实行,王莽改制实行“王田、奴婢”政策,也不能解决这两大问题。
西汉的赋税主要有田租、人口税、更赋。
(1)田租,即土地税,自战国以来均为十税一,刘邦改为十五税一,文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将田租改为三十税一,还曾免去十二年全国的田租。
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
田租是土地所有者上交给国家的,而地主出租田地给佃户则收取十分之五的实物地租。
(2)人口税,分为算赋和口赋。
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文帝时减为四十钱。
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武帝五铢钱)。
(3)更赋,即代役税。
男子二十三至五十六之间,要服兵役两年。
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更卒。
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践更。
(文帝时改为三年充更卒一个月。
)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过更。
汉武帝时实行算缗,即自征收商贾、手工业者、高利贷者的财产税。
东汉初年,刘秀为了解决西汉遗留下来的土地兼并和奴婢问题,于39年下令清查人们占有的田地数量和户口,遭到大厦地主的反抗,酿成“度田事件”。
东汉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土地转入豪强地主手中,广大自耕农破产,沦为大地主的佃农、部曲、家兵,出现于西汉后期的地主庄园到东汉普遍出现,形成特有的庄园经济。
东汉的赋役制度基本沿袭西汉。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赋役制度:
东汉灭亡至隋统一的三百多年间,天下分崩离析,其间只有西晋的短期统一。
战乱频繁,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尤以北方为重。
1、曹魏的屯田制
曹操为了解决军粮问题,于196年开始在许县屯田,后来又下令在各郡国屯田。
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
民屯的屯田民由国家拨给土地,按军事编制。
地租率:
用官牛的,民四官六;
不用官牛的,对分。
军屯是以士卒屯田,用“十二分休制”,即每十人中,有八人佃耕,二人巡守。
曹魏的屯田政策,不仅解决了他的军粮问题,对于被战乱破坏的中原地区社会秩序的恢复,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
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
2、西晋的户调式
曹魏后期,政治日益黑暗,许多屯田被贵族和大官僚据为己有,残存在国家手中的屯田,其剥削程度不断加重,也不法继续下去,屯田客沦为私家的农奴或转化为自耕农。
晋武帝为了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和征发,于280年颁布户调式。
户调式是西晋的基本经济和财政制度,它包括课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
占田制也叫占田课田制,是把占田制和课田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国家征收田租的亩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每亩纳粮八升。
户调制是征收户税的制度,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丁妇及次丁男半输。
品官占田荫客制是一种保障贵族官僚们的经济特权的制度,规定不同官品的占田和荫客的数量,但也用以限制土地兼并和隐瞒户口。
3、东晋南朝的地主庄园
地主庄园继东汉以后进一步发展,成为东晋南朝经济的重要特点。
这时的庄园有两种,一是官僚地主庄园,一是寺院地主庄园。
官僚地主庄园有四个主要特点:
一是庄园广大,田地众多;
二是依附农民多;
三是自然经济;
四是封锢山泽。
4、北魏的土地赋役制度
北魏政权初期,为了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任命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形成了“宗主督护制”,但不利于国家赋役的征收。
孝文帝时进行改革,颁行“三长制”。
规定5家立一邻长,5邻立一里长,5里立一党长,合起来叫“三长”。
他们的责任是检查户口,征发租调、徭役。
推行均田制。
规定成年男子(十五岁以上)受田40亩,女子20亩,用以种值谷物,叫露田。
由于那时土地每年都需要轮休,因而露田加倍或二倍授给。
此外,另给男子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用以种植桑麻。
受田农民老或死亡时,露田要交还政府,桑田不还,可以传给子孙。
露田、桑田均不得买卖。
均田制并不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授的土地多为国家控制的荒地。
但农民有了土地,不再受大地主的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的发展。
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是九品混通制。
正税为每户平均纳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另有附加税每户平均纳帛一匹二丈。
纳税的方法是,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九品是根据资产多少而规定赋税高低的品级,三等是按不同等第将赋税送到不同地区。
可是在实际征收时,官吏与地主勾结,把负担转嫁到劳动人民头上。
孝文帝时进行改革,实行户调制,这是一种定额租税制,一夫一妇的家庭,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
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
隋唐时期的土地赋役制度:
隋统一全国后继续实行均田制。
隋代均田制规定每丁受露田八十亩,桑田或麻田二十亩;
妇人受露田四十亩。
露田在受田人死后要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可以买卖。
还对奴婢、官吏受田作了具体规定。
唐初也继续实行均田制,依据户籍受田。
18岁以上的男子受田100亩,其中,20亩称永业田,可留给子孙耕种;
80亩称口分田,受田人死后要交还国家。
永业田和口分田,一般不许买卖。
还受给相当数量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给贵族官僚。
唐朝均田制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受之田多为荒田、荒地,农民往往达不到定额。
但均田制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唐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名存实亡。
大地主把把相连的大片土地组成一个生产单位,这就是田庄,田庄成为唐后期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
田庄多采取租佃形式,收取实物地租。
佃户被称为客户、庄户、庄客等,他们受着沉重的剥削。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
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
基本内容是:
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粟2石,叫做“租”;
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叫做“调”;
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纳绢代役,每天折纳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叫做“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唐初赋役比前代有所减轻,特别是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时,有利于农业生产。
郑樵在评价唐朝这种赋役办法时说:
“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租者,十一之税也。
调者,调发兵车井田之赋也。
庸者,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资。
役多则免调。
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于民矣!
”(见郑樵《通志·
货一》)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李渊颁布,始成定制,后经唐太宗直至唐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承袭。
开元之后,租庸调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随之破坏,被两税法取代。
唐朝后期,均田制瓦解、庄田出现,庄客与庄田主之间出现契约关系,封建生产关系有了某些发展。
土地兼并严重,大量农民逃亡,租庸调法无法维持下去,严重影响政府财政收入。
藩镇割据,政府直接辖区缩小,财源主要依靠江南,江南赋税沉重,人民纷纷逃起义。
780年,唐德宗用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1)取消租庸调和杂税;
(2)不分主、客户,一律以现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
(3)改用按资产和田亩征税;
(4)没有固定住处行商也要纳税;
(5)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6)量出制入。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
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进步意义:
(1)建立了统一的税制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人民负担。
(2)扩大了纳税面,多少改变了赋役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情况。
(3)赋税的征收,由按丁口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表明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为后代税制开了先例。
定税计钱、折钱纳物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及其以后土地赋役制度的重要变化:
(1)北宋的主户和客户
北宋把全国农村人口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
其分法不同于唐代。
唐代主户指土著户,客户指外来户。
宋朝的主户指占有土地交纳赋税的人,客户则指佃户。
主户分官户和民户,民户又分三等,一、二、三等是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
北宋的赋税主要有两税(田租)、杂变之赋(杂税)、丁口之赋(丁口税,又称身丁米钱)。
南宋时又新增许多名目,如耗米、和籴、经总制钱、月桩钱等,人民所受剥削日益加重。
(2)元朝的土地赋役制度
在元朝,全国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
在蒙汉地主阶级统治下,人民深受压迫,其中受压迫最重的是驱口,其次便是佃户。
元朝的赋役制度比较混乱,赋税在南北方有所不同。
北方有粮税和科差,在南方则沿用两税法。
在元朝还有名目繁多的杂税和繁重的徭役、差役。
(3)明朝的一条鞭法
明初提高佃户的地位,改善对匠户的管理,奖励垦荒,实行屯田,建立了黄册、鱼鳞图册和里甲制度,以掌握人口与土地情况,保证赋役的征收。
明初赋役制度是按亩征赋,按户或按丁派役。
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
米麦是征收的标准物品,称为“本色”,若将米麦折合成丝、绢信钱、钞、银等征收,则谓之“折色”。
役分为多种,军户世代承应兵役,匠户世代承应工役,民户的役分为按户征的里甲、按丁征的均徭,此外还有其它一切公家差遣统称为杂泛。
明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趋激烈。
皇庄、藩王田庄遍布各地,且赋役沉重。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统治,万历年间张居正进行了改革。
其主要内容有整顿吏治、整饬边防、兴修水利、清丈土地、实行一条鞭法。
1581,张居正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将一条鞭法推行于全国。
其主要内容是:
“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
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差役由政府出银雇人充当。
一条鞭法是赋没制度的重要改革:
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
把力役改为折银,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
驰;
赋役一概征银和“雇役应付”,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金花银:
明朝初年,政府向农民征收税赋,分夏税、秋粮两种。
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税以米为主,主要以实物缴纳。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起规定江南田赋折银征收,谓之“金花银”,亦称折粮银。
每年地方将收齐的散碎银两铸成银锭,上交中央户部。
此锭是万历十六年(公元1588年)福建上交户部的五十两银锭。
(4)清朝的地丁合一
清廷入关以后,下令招民垦荒,实行“更名(明)田”,对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开垦荒地起了一定作用。
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朝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
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但仍以按丁征收为主。
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无法负担丁税,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国家无法掌握人口实数,丁税征收也发生困难,因而不得不进行改革。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本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由于丁银固定化,就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等省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粮”。
到雍正年间,比较普遍地实行。
乾隆时,已在全国推行。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
此后,地丁合一,统一以田亩为征收对象,使赋役一元化,人丁负担从法律的意义上说被取消了。
意义:
(1)田多者丁税多,田少者丁税也少,有利于减轻贫民负担。
(2)有利于家庭人口增长和国家人口统计,刺激了人口的增长。
(3)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突出表现在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步向定时转变,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征收税类也由繁琐向简单转变。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商品经济得到发展。
具体的演变规律可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1.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实物地租为主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5.赋税种类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纵观我国古代土地赋役制度沿革,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制社会的土地国有、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土地私有两个大的阶段。
在封建地主制社会里,封建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日益削弱,土地兼并和集中的现象日益严重,自唐朝以后日益明显。
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农业经济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租佃制为主的自然经济。
(2)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封建地主制社会里主要反映的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
地主阶级要兼并更多的土地,加强对农民的剥削。
同时也有封建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的矛盾。
封建国家为了征收赋税和徭役,为了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往往在土地和人口上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这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
(3)在封建地主制社会里,农民不堪压迫和剥削时就举行起义。
每次大规模农民起义都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地主阶级,暂时遏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新建立的封建政权都采取一些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的措施,缓和阶级矛盾;
而到一个王朝的后期,与政治腐败同步的是土地兼并,引起阶级矛盾的急剧尖锐化,引发新的农民起义。
(4)古代的赋役征收,开始征收实物、徭役,发展为以庸代役,最后均折银征收,反映了历史的进步,人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
(5)赋役征税对象由以人丁、户口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至摊丁入亩人头税完全废止,赋税的征收趋于合理。
(6)赋役种类由繁多逐渐减少,从一条鞭法开始合为一项征收,劳役制逐渐消失。
赋役制度的变化是直接与土地制度的变化紧密相关的,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
历史上每个朝代都有着自己特殊的田赋制度,根据自身不同的国情制定出在一定时间内符合本朝代发展的制度。
但是每个朝代的制度都是经历三个阶段,兴起、发展、没落。
每种制度都有着自己特定的含义,积极的或是消极的。
总体一个趋势就是适应历史的潮流,逐级发展,以致完善。
至此中国田赋史总结基本完毕。
中国财税史
之中国夏至清代田赋史
作者:
陈鹏程
安徽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10级测控技术与仪器
Z31014051
时间:
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