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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5.2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2米。

5.3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

5.4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30米,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5.5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要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5米,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2米,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3米,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2处,间距不大于30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5.6避雷针与5000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5米。

5.7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每隔20-25米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30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5.8凡贮存闪点45℃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5.8.1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5.8.2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5.8.3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5.8.4雷雨时严禁员工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类工作。

5.9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构)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5.10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5.11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在建(构)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如消防梯)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5.12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必须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

5.12.1每年应在雷雨季节之前做定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还应进行临时性检查。

5.12.2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5.12.3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时则必须及时更换。

5.12.4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

5.12.5检查引下线在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一段的保护处理有无被破坏情况。

5.12.6检查明装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

5.12.7检查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情况。

5.12.8检查木结构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现象。

5.12.9检查接地装置周围土地有无沉陷现象。

5.12.10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若发现接地电阻值有很大变化时,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电极。

5.12.11检查有无因挖土,铺设其它管道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5.13雷暴时,非工作急需,应尽量少在户外逗留。

在户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筑物和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雷雨,要注意离开墙壁和树干8米远。

5.14雷暴时,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尽量离开池旁、水边,尽量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和旗杆、烟囱、孤独树木附近。

还应尽量离开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和其它设施。

5.15雷暴时,在户外应注意雷电浸入波的危险。

应离开动力线、照明线、电话线、广播线、收音机和电视机电源线,引入室内的电视机天线及其相连的各种导体,以防止这些线路或导体对人体的二次放电,雷暴时,人体最好离开可能传来雷电浸入波的线路和导体1.5米以上。

应当指出,仅仅关上开关对防止雷击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5.16雷暴时,应注意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室内造成危害。

6、防静电安全技术

6.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6.2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6.2.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6.2.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6.2.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6.2.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6.3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28℃≤闪点≤45℃

45℃<闪点<60℃

60℃≤闪点≤120℃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

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6.4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6.4.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6.4.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6.4.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60

5.66

250

0.91

5

7.08

1.31

8.85

300

0.98

6

150

2.52

4.72

350

0.87

7

400

6.29

450

0.70

9

6.5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6.5.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6.5.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6.5.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6.5.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6.5.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5.6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6.6调合。

6.6.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或输送;

6.6.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6.6.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6.7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6.7.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置时间,min

>10-6

1

2

10-12~10-6

3

10

30

10-14~10-12

60

120

<10-14

15

240

6.7.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6.7.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6.7.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6.7.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7.6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6.7.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6.7.8在检尺口、采样口与活动盖板之间应增加防静电的柔性材料,以防止产生火花;

6.7.9检尺时,应沿检尺槽壁缓慢下尺。

6.8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6.8.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6.8.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6.8.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6.9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6.9.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6.9.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6.9.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6.9.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

104Ω)。

6.10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6.11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

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

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或设静电消除器,作为手握接地体。

静电消除器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以保证其良好的接地性能。

6.12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6.12.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6.12.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6.12.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6.12.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6.13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6.13.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6.13.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6.13.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6.13.4应用所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6.13.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13.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6.14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应做到:

6.14.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6.14.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6.14.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6.14.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6.14.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14.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6.14.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6.15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6.15.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6.15.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6.16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6.16.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6.16.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6.16.3管道系统中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6.17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6.18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6.18.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6.18.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6.18.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6.18.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6.18.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6.19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6.19.1不受外力伤害;

6.19.2便于检查维修;

6.19.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6.19.4不妨碍操作;

6.19.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6.19.6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6.19.7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6.19.8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

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6.20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6.20.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6.20.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6.20.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6.20.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6.20.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20.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

40×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

钢管

Dg50

6.20.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6.21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6.21.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6.21.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

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6.21.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6.22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6.22.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6.22.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6.22.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6.22.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6.22.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22.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6.22.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6.22.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

m。

6.23对可燃介质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6.23.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6.23.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6.23.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6.23.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6.23.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mm)以便跨接连接;

6.23.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

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6.23.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6.23.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6.24装卸栈台的接地系统:

6.24.1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6.24.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6.24.3储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6.24.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不作电气联结(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6.24.5在栈台梯子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罐(槽)车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6.25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6.25.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6.25.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6.25.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6.25.4临时情况下汽车罐车充装易燃、可燃液体,汽车罐车与铁路罐(槽)车、储罐应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连接。

7、本制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

8、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记录:

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原始记录

(200—)年度编号:

YWZH/FL/JL×

-099/2009

受检单位:

联系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石油、化工场所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

防雷类别:

当日天气:

检测适用规范标准:

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15599-1995《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检测涉及仪器仪表:

4102接地电阻测试仪□经纬仪□MS230卡型表□50M钢卷尺□

游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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