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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要素

《墨子·

尚同》认为,做好“乡治”便能“国治”、“天下治”,乡村治理好坏成为国家统治稳定与否的关键。

如果从合法性来源与利益关联等方面考察乡村治理,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源于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塑造。

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乡村行政建制、官员选拔制度、土地赋税制度。

(一)乡村行政建制

乡村行政建制指的是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对乡村管理者地位的界定和对行政机构的设置。

它体现的是乡村治理模式中的机构设置及其制度安排,它的变化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最直接。

不同时期的乡村行政建制不同,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看乡一级是否属于官方设置的地方行政建制。

行政建制的目的是方便乡村统治与治理,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赋税徭役征收、户籍的整编、维护治安,组织选举、教化乡里、赈灾等行政事务。

国内研究乡村治理的学者,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有多种提法,主要有:

“乡官制”和“职役制”或“乡亭制”、“坞壁”、“乡里制”、“村社制”、“乡里制”和“保甲制”等等。

“乡官制”是指乡治为官治,乡为政府基层政权组织。

乡官是官,由国家通过乡举里选予以任命,给予品级,与国家共享强制性政治权威。

“乡官制”始见于周朝,至秦朝进行改革后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之后规模渐缩,沿用至隋唐。

“职役制”是指乡治由官职转变为半官半民治。

乡官从某种程度上已不再是官,地位也逐渐降低沦为士绅。

“职役制”萌生于隋朝,“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至宋代完成了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

乡官制和职役制是从整体趋势上进行的两分法,而对于不同朝代又有不同的变形和与之对应的名称。

如秦汉时期的“乡亭制”,魏晋南北朝期间的“坞壁”、“宗主督护制”、“三长制”。

北宋中期以后,王安石在全国推行的“保甲制”,县级成为基层政权组织,乡级虽然不再是基层政权组织,但依然是主要的治理单位。

确切地讲,北宋中期至清,才是当代学者常说的“皇权止于县”的最准确的适用时期。

元朝为了更深入地控制居民,在县以下建立乡都,乡都之下是村社,全国各地以自然村为基础编社,故称作“村社制”。

明代乡里制度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明初期的“里甲制”,二是明中后期的“保甲制”。

清朝乡里制度与明朝大致相似,尤其是前后的演变趋势较为类似,大体是从里甲向保甲演变。

古代乡村建制与各朝代对应关系大致如表1所示

(二)官员选拔制度

人才要素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不仅国家层面的治理需要人才,乡村治理同样需要人才。

一个国家总的人才资源是有限的,而知识分子作为精英的主体,一贯奉行儒家“天下有道则现,无道则隐”的思想,这样一来,国家的官员选拔制度对社会精英的有效汲取必然对乡村治理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官员选拔制度是指古代国家通过选举拔擢途径录用国家官吏的方式。

从选拔的方式上看,可以把官员选拔制度分为选举制和科举制两种。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以选举制为主,隋唐至明清时期以科举制为主。

秦朝以武力统一天下,整个社会无不弥漫着军事化色彩,官员选拔制度也不例外,实行的是军功爵制,军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文人受到轻视甚至坑杀。

这样大量的社会精英就被排斥在官僚体制之外,生存与乡村社会之中,当残暴的统治触及这些乡村精英的生存底线时,他们便开始反抗,陈胜、吴广如此,成为汉帝的刘邦亦如此。

刘邦深知人才存于民间,统一天下后便实行新的官员选拔机制——察举制,察举的对象面向各个社会阶层,民间优秀人才,包括农民、知识分子、士绅等等。

这种官员选举制度一方面满足了中央集权制度对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察孝廉。

汉朝的另一种官员选拔制度称为征辟制,是由皇帝下诏直接吸收一些社会名流或去职官吏入朝参政的选拔方式。

被选举之人大都是能左右社会舆论,在地方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这些人参政对乡村治理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他们了解乡村社会的特点能够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治理乡村,这是对乡村治理有利的一面,但是这些士绅的离去却使乡村治理失去了大批治理精英。

东汉末期察举征辟制已经完全腐败,曹魏时实行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虽然在制度内容上和权力运行方面与察举征辟制有较大的区别。

但是,就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来看,它与察举征辟制并无显著的不同。

九品中正制一直延续至南北朝时期。

隋唐时产生的科举制度不仅在选举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并且对乡村治理模式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科举制是封建时期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地位,通过分科取士的方法选拔精英人才成为官吏的一种制度。

科举制比选举制更加正规化,选拔人才的数量也较多,对人才资源具有强大的汲取力,因此科举制度的实行、兴盛、衰落与废除都会对古代乡村治理产生巨大影响。

科举制始于隋兴于唐,隋唐之前国家政权为门阀所把持,农村优秀精英很难走到政治舞台中心。

科举制实行后,从平民中选拔出大量精英人才,同时也为乡村治理培育了大量优秀士绅和乡官里吏。

及至清朝末期,科举制衰落,新式教育的流行和城市新兴精英集团的崛起,使大量优秀士绅流入城市,致使士绅劣绅化,乡村治理的人才机制受到挑战。

正如罗兹曼所说“科举制曾经是联系中国传统的社会动力和政治动力的纽带,是维持儒家学说在中国正统地位的有效手段,是攫取特权和向上爬的阶梯,它构成了中国社会思想的模式,由于它被废除,整个社会丧失了它特有的制度体系。

(三)土地赋税制度

任何时期的各项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必须与其他几项制度相配合,从而相互牵制和影响。

就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来说这两种制度相互配合对乡村治理产生的影响特别大。

秦朝在商鞅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名田制”,并推行“强本弱末”的重农抑商政策。

这种政策把农民限制在土地上,以方便统治和管理。

汉代开始征收山林池泽收获所得之税,农田赋税归国家,山林池泽之税归皇帝私用。

至汉武帝时期,讨匈奴、通西域,武功过多,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实行“盐铁政策”。

到了北魏太和九年(485年),文明太后冯氏颁布均田令,其目的在于“劝课农商,兴富民之本”,这就是影响中国历史几百年的均田制度。

与均田制配套的是租调制,每户在充分授田的情况下,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粮食和布匹。

唐代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庸”,就是要求人民对国家义务劳役。

保障“租庸调”制的顺利推行,要靠“账籍制度”的整顿。

账籍是国家管理户籍和壮丁的一种方式。

时隔不久,账籍制度便弊端丛生,迫不得已把租庸调制改成“两税制”。

这样,人口便可自由流动了,田租改征货币,田亩可以自由买卖和兼并,直到清代。

可以说,两税制是中国田赋史上

总体来看,官员选拔制度与各朝代的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从表2

宋朝初期实行“差役法”,军队每到一处便找当地地方领袖派差,办差的办上三五年家私就垮了。

这时地方领袖不再是官,颇有点义务服役的性质,加速了乡村治理模式从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

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应当承担徭役的人家缴纳免役钱来代替徭役,有产业而不承担徭役的人家缴纳助役钱。

“免疫法”直到清代,使中国社会一向不再有力役了。

从明至清,国家为了方便征收赋税,都使用黄册和鱼鳞册这两种重要的册籍。

黄册用于登记户口,鱼鳞册用于登记田亩。

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入田赋项下,计亩征银,以求手续之简便。

但是一条鞭法也历时不久便紊乱了。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朝廷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使得丁银总量固定化,为摊丁人亩提供了条件。

雍正元年开始推行摊丁人亩的改革,田地多的农户摊到的丁银较多,田地少的农户摊到的丁银较少。

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完成了人丁向土地的转移,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在法律上消失。

粗略来看,土地赋税制度与各朝代对应关系如表3所示。

二、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一)皇权与绅权相结合

在经济自给自足的中国社会,地方治理表现出中央权力当局和地方自治社区相结合、皇权与绅权相结合的特点。

笔者认为中国权力的运行并不仅仅像费孝通先生在《中国士绅》中所说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政治”,而应该是“双循环政治”与“双轨政治”的结合,并且是以“双循环政治”为主。

所谓“双循环政治”是指将社会分为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两个系统,不同权力和权威分别在两个系统内部循环。

“双轨政治”是指人们可以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相平行的轨道进入到不同的层级社会系统。

在“双循环政治”下表现为皇权在上层社会内部循环,绅权在下层社会发生作用;

在“双轨政治”下表现为皇权与绅权的有机结合。

士绅官僚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中的关键所在,士绅的维持是靠经济上有土地,政治上做官。

按照张仲礼先生的观点“士绅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凡属上述身份者即成为士绅集团成员。

”这样士绅集团的外延就非常广泛。

取得士绅地位的两大途径是考试和捐纳,除此之外还有恩赐和“荫”,但比较少。

士绅阶层按照权势和职责也可以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

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都属于下层集团;

上层集团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但不论其是否有较高的学衔的士绅组成。

一般说来,官品以七品为界。

对乡村治理产生主要影响的是居住在乡村的下层士绅,但有时也会通过这些下层士绅的私人关系而触及上层士绅甚至皇亲国戚。

士绅在行政官员眼中非常重要,可以与地方官平起平坐。

官吏倚重士绅辅助,以方便行政,同时也害怕他们带领民众对政府产生威胁。

正如有人所说“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

在士绅与州县,既不若农工商贾,势分悬殊,不敢往来”。

士绅是一个特权阶层,这一方面表现在法律上,一方面体现在赋税和徭役上。

法律保护士绅所享有的势力和威望,士绅犯罪不会上刑,法律同时保护士绅免受百姓的冒犯,如有冒犯,将予以严惩。

在纳税方面,士绅能够利用自己的地位偷漏赋税,有的士绅还包揽本地赋税的征收,从中渔利。

士绅中的不法行为有时是与乡官里吏相串通的,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谋取经济利益。

然而,士绅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若干社会责任。

他们负有保护自己亲属和同乡免于受专制权力侵犯的任务,他们进入政府,但不是为了政治权力本身的目标。

事实上,即使他们是在政府里做官,典型的官员还是同样作为他亲属和关系户的代表发挥作用。

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作为本地的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进行博弈;

在社会方面,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

在文化方面,他们弘扬儒学,教化乡里,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

有时还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物。

(二)皇权与族权相结合

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发展而来的社会,因此乡村治理又表现出皇权与族权相结合的特点。

上自秦汉,下至清末都能找到乡里组织与宗族组织结合的记载。

同一宗族,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宗族之间互助性非常强。

一个家族要起作用就必须有一些共同的财产,利用这些财产,可以资助年轻人的教育。

以便他们有机会进入学者阶层,做大官,保护他们亲属的利益。

这种财产的来源一般是“本族子孙仕官者或殷富者”捐田,作为族田。

另外,这些财产还有周济族内穷苦和赈灾之用。

与家族关系紧密相连的主要有土地关系和姻亲关系。

为了保存本族的地位,家族组织有权禁止族人对外人的任何土地买卖,以保存土地的持续拥有。

土地交易的个人契约,除非有卖主家族代表的签字,否则便是无效的。

为了使家族立于不败之地,婚姻也是家族控制的一个方面,结婚对象主要看对方的门第,婚姻应该成为家族联盟的一种手段。

在一个家族内部,设有族长,立有族规。

族长是一个家族的代言人和控制者,享有一定的特权,为了宗族利益,对内可以依照宗族家规处理宗族内部的纠纷,惩罚伤风败俗破坏家规者;

对外可以代表整个宗族与其他宗族或官府进行交涉。

由于宗族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安定相一致,因此,宗族势力往往得到皇权的认可,乡官里吏在催征钱粮时往往需要族长的配合,有时则表现为宗族家长直接担任乡官里吏,使行政组织与宗族组织合而为一。

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

从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要素可以看出,乡村行政建制、官员选拔制度制度、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在时间上并不完全一致。

但是,综合考虑这三种因素,对比表1、2、3,可以把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治理大致划分为三种治理模式:

官方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

官绅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士绅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

(一)官方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

中国传统社会,自秦始皇建立郡县制以来,王朝就垄断了国家权力,并通过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系统和严格统一的法律制度,控制着整个社会。

如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将这种垄断了国家权力的皇权分为治权和法权两个方面。

治权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为内容的权力体系,而法权则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规则体系。

从理论上来说,封建王朝的治权和法权是统一的,但是就具体的封建王朝而言,治权和法权则表现为一定的区分。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由皇帝直接统治全国所有的郡县,直至乡村。

在行政体制上,废除了西周的诸侯国制,改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在地方建立直属中央的郡县两级行政区划,在一县的基层分成若干乡,乡下有里。

在县以下还有亭一级组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地方行政组织。

因此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又被称为“乡亭制”。

乡官主要有三老、啬夫、游缴、乡佐;

里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长、伍长等。

从皇权表现形态而言,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深入到了乡政,啬夫是乡的主要行政长官,由其掌一乡之事,负责赋役征派和狱讼;

法权则普及亭里,亭长和游缴属于外部官吏系统,直属于县功曹的属吏,负有乡里治安管理和督促皇权实施的义务。

三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乡官,但是由于它是由年龄五十岁以上德高望重、为民表率者担任,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所以人们往往把它比作官吏。

三老的职责在于推行教化、表率乡里。

由于秦朝废除“井田制”实行“名田制”,名籍制度就成了乡村治理的重要补充形式。

名籍制就是将全国人口以五家为单位进行编户,将户籍管理与乡里什伍之制结合起来。

户籍记载了年纪、土地等内容成为官府控制人民的一项根本制度。

刘邦建立汉朝后,汉承秦制,继承并维护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

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地方行政系统郡、县、乡、亭、里。

这种设置及其性质与秦相差无几,只是乡民的组织化程度更为系统和严密。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承袭秦汉,实行乡亭里制;

另一方面则仿《周礼》实行邻、间、党制或里、党制。

汉末,国家长期分裂,战乱不止,人们为了自保聚居一起修筑高墙、挖掘深沟,自给自足,形成坞壁。

坞壁既是自卫组织,又是生产单位。

北魏统一北方后,战乱渐少,坞壁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坞壁主便以宗主的名义督护地方,形成“宗主督护制”,实际上是利用地方豪强控制乡村。

《通典》卷三《乡党》记载:

“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

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

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北魏中期以后,宗主督护制成为强化中央集权、保障国家赋税收入的严重阻碍,北魏孝文帝改革时采用李冲的建议,实行“三长制”。

“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邻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

”三长取代了宗主成为乡村的领导者,主要负责检查户口编造户籍、催督征调征发徭役、并负责乡里一般行政事务。

三长制的普及保障了均田制与租调制的实施,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兵丁来源。

(二)官绅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

公元581年,杨坚由隋国公一跃而为隋王,建立隋朝。

隋文帝杨坚有着汉族与鲜卑族的混合血统,使他建立的隋帝国具有与先前的汉帝国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

隋初地广人稀、人才奇缺,隋文帝创建了文官考试制度为帝国选拔人才;

在国民的管理方式上,隋文帝下令州县冒按乡村统治体系检查户口,整顿户籍管理制度。

隋代的乡村统治体系是乡、党、里。

但是由于隋初国家对户口控制不严,“五百家置乡,使有的乡甚至比县还大。

针对五百家置一乡出现的种种弊端虞庆则等提出“废止乡正”。

《通典·

职官十五》记载“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但是之后仍可见到关于乡官的记载,这样看来乡官的废止应该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乡官的废止导致基层行政建制逐渐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

唐代县以下地方基层组织结构为乡、里、邻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四家为邻,四邻为保。

”贞观十五年废乡长,乡的建制依然存在,作为统计户口和编造户籍的单位。

里有里正,从民间富户中遴选,里正为乡村实际管理者,主要负责查核户口,加强对乡民的控制;

收授土地,监督农业生产,征敛赋役等。

农业是唐代乡村经济的支柱,均田制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不断扩大,作为商品交换中心的农村集市迅速发展起来。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京城、县、府驻地城区及近郊实行坊与村坊制,这些地方开始与乡村分离,是为后世镇之萌芽。

科举制经过唐朝的发展日臻完善,各人“怀牒自列”到各自的地方政府报名参加中央的考试,这就打开了底层民众进入政权组织的通道,使政府与社会紧密联系。

“凭事实讲,科举制度显然在开放政权,这始是科举制度之内在意义与精神生命。

”、“汉制规定商人不能做官,做官人亦不能经商,乡举里选系由地方政府察举呈报。

现在自由报考之唯一限制,即报名者不得为商人或工人。

”而参加科举的知识分子大部分出身于农村,加上中国传统的“叶落归根”思想的影响,官僚弟子大都回到农村去,保持了农村人口的较高质量。

这一方面抑制了世袭贵族和工商大资本的发展,使社会能够相对平等,另一方面防止了作为乡村治理精英的士绅们的流失。

(三)士绅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

宋朝处于学者常说的“唐宋之际”的社会变革时期,是中国历史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转折点。

由于唐末和五代十国时期藩镇林立、战火不断,大量人口死于战乱。

宋初,乡里的编制虽然存在,但由于村落数量减少,原来一乡的五个村落现在仅剩下一个或两个村落,如此一来,一乡一里、乡里合一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开宝七年(974年)宋政府“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

即废除原来的乡级设置,将原来的乡分成若干管,管成为乡村基层组织单位。

科举制度在宋朝达到了它的顶峰,然而宋代官僚政治却带来了冗官、冗兵和冗费。

为了加强兵政和增加财赋收入,王安石变法推行了“保甲制”,“始连比其民以相保任。

乃招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心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

五十家为一大保。

选一人为大保长;

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

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

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财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保甲制是一种“兵民合一”的制度,以家连保、以丁连兵、大户掌事。

变法失败后,保甲制并没有废止,直到宋朝灭亡,保甲制一直都在乡村基层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辽、金、元在本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按民族习惯进行管理,而在汉族地区实行的乡里制度与宋朝的保甲制有所差异。

汉代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最为辉煌的时期,其基本精神之一即是重视用“王道”来治理乡里社会,百姓与乡里组织领袖容易建立良好的关系。

而金代乡里制度有其重要特点,就是用“霸道”治民。

随着朝代更迭,乡里制度越来越重视对百姓的控制。

元朝建立以后,最初承袭金制,以里正、主首管理乡村事物。

至元七年颁布里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农村推行“村社制”,后逐渐在全国推行。

但是村社制并不是独立于里甲制的一套系统,而只是元代里甲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里正、主首主管催办税粮,社长主劝课农桑。

因为社具有民间组织的互助性,更易于管理民众,其地位越来越高,以致人们往往以村社制代表元代的乡村基层组织。

明朝建立初期,面临元末以来人口流亡,户籍失修的混乱局面,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统治,明承元制并稍作修改,在县以下设乡、都、图(里)。

各地乡村基层组织的建置有所差异,有的叫都图,有的称都保,还有些地方两者共同使用。

都图和都保的区别实质上是“黄册”与“鱼鳞册”的区别。

黄册是登记户口的,鱼鳞册是登记田亩的,而都图是以户口来划分的,都保则是以田亩划分的。

到洪武十四年,为了改革徭役不均的状况,明朝以登记户口的黄册为主正式实行黄册里甲制。

由于是以户口为依据,黄册里甲制方便了赋税的征派。

为了保证赋税征收,明朝还专门设立粮长负责催征、经收和解运税粮,被称作“粮长制”。

在乡里依然设置里长和甲首负责本地的行政事务,但是他们并没有报酬,只是一种荣誉,已经完全转向职役制。

弘治以后,黄册废弛,黄册里甲制衰落。

万历年间,张居正主持改革,对全国土地进行丈量,推行“一条鞭法”,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人田赋项下,只征收征收地银和丁银两项,地银按土地摊派,丁银按人头摊派。

清代乡村基层组织是里甲制与保甲制并存,在清前期里甲制比较重要。

康熙五十一年,朝廷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为摊丁人亩提供了有利条件。

雍正元年推行摊丁人亩,赋税征收以土地为依据,人口因素受到忽视,保甲制逐渐取代了里甲制度。

保甲是以村民居住地为基础,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治安组织,甲头和保长由庄内村民担任,负责乡村教化、维护治安、承办公务和赈灾救荒等事务。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然而县政作为清王朝最基层政权却保持着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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