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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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9月1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控制一些机构和企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内资产以各种形式转移到境外上市。
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三、商务部:
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4年11月3日商务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11月17日公布。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2.《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本规定于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根据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的完善,形成此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四、证监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五、部委联合: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此办法,自2005年1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规定。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2.《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七、工商总局: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八、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九、银监会: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八月24日起实施。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