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治理交通拥堵综合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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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

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

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汽车限购细则出台或刺激明年乘用车销量

作者:

来源:

中国证券网2010-12-2411:

56:

17

  昨日下午北京正式公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俗称“限购令”。

条例看点有二:

一是实行总量年度控制;

二是将研究制订交通拥堵收费方案。

其中要点总结如下:

  1.2011年度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为24万个(月均2万个),个人占88%。

每月26日实行无偿摇号方式分配车辆指标。

  2.外地人北京购车需连续5年以上缴纳北京社保和个税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只需1年居住证明。

此外,外地牌照交通高峰时段禁行五环路(含)以内。

  3.将研究制定重点拥堵路段或区域交通拥堵收费方案,择机实施。

  4.更新指标无需要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

  点评:

  我们预计北京公布限购的方案以后,各地尤其是一些交通相对的拥挤的二线城市的地方政府如成都、重庆等,可能会效仿北京,推出类似的限购缓堵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收取交通拥堵费或牌照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创收。

  对于乘用车行业的影响,短期我们做正面解读。

预计这些限购措施会造成部分潜在消费者,恐慌性地提前作出购买决策,进而刺激明年的购车需求,扰乱市场预期和乘用车行业正常增速。

  就对不同档次轿车的影响来看,我们判断政策可能会对1.6L以下的中低价位轿车影响较大,因为选购这个价格区间产品的细分消费群对价格更为敏感,政策的推出会刺激购车需求,中高级车受此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

车型多集中在1.6L以下的自主品牌受影响较大。

但对各家业绩的具体影响程度暂时无法量化。

  目前行业处于数据真空期,自2000年以来中国乘用车市场增速基本上20%以上(剔除因极端外部冲击而增速下滑为7%的08年)。

维持对明年乘用车行业20%左右的增速判断,维持乘用车行业“推荐”的行业评级。

北京治理交通拥堵综合措施正式公布(全文)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12月23日16:

20 

【《财经》综合报道】今日,北京市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将实行综合措施治理交通拥堵。

意见中提出,早晚高峰时段禁止非北京载客汽车进入五环以内;

三环以内及其以外的重点区域为一类区,将停车收费计时单位由半小时调整为15分钟等一系列措施。

  以下为意见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0]42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

  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首都交通工作,在机动车由2005年底约258万辆迅速增加到2010年11月底约469万辆的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较好地维持了一定水平的交通保障和服务能力,基本适应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快速增长的需要,并圆满完成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有关交通保障任务。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机动化进程加快,首都城市交通承载过大,中心城交通在一些时段和区域拥堵较为严重。

现阶段交通拥堵是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反映,但也存在中心城功能和人口高度集聚、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度增长和高强度使用、公共交通吸引力不足、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与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势头不相适应等问题,亟须采取综合措施应对和解决可能愈演愈烈的交通拥堵。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内外大城市交通发展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和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科技、经济、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力度,加强机动车总量调控并引导合理使用,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为做好“四个服务”,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确保交通安全顺畅。

  

(一)改善交通运行状况。

确保中心城特别是核心区交通运行状况不恶化,重点路段交通状况得到改善,方便市民出行;

确保为国务国事活动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到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0%左右,自行车出行比例保持在18%左右,小客车出行比例控制在25%以下。

  (三)减少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

到2015年,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高于2010年水平。

  (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安全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到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7以下。

  三、综合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

  1.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功能布局。

  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严格控制中心城建设总量增量,加快新城建设,有效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

加快教育、行政、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向新城配置,鼓励就近就业,从源头上减少交通出行需求。

  2.充分发挥交通引导和服务作用。

  编制实施《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规划》,确保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将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审批环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同等作用,实现城市与交通协调发展。

  3.全面落实配套交通基础设施规划。

  建立开发项目与配套代建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制度。

对已由开发项目业主代征代建的道路、公交场站和人行过街设施等进行清理移交。

按差别化原则修订实施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二)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

  4.全面推进中心城干道路网系统建设。

  2012年底前,建成广渠路二期、西外大街西延二期等5条共37.3公里城市快速路,基本实现中心城城市快速路网规划。

改造完善建国门桥立交、万泉河桥立交等7个快速路网节点。

规划建设核心区南北地下快速通道,加快建设西二环、东二环、台基厂大街、西山隧道等地下快速通道工程。

开工建设中心城内新街口北大街、手帕口铁路道口平交改为立交等干道网瓶颈点段及万寿路南延、柳村路、化工路等道路200余公里,进一步完善城市干道网。

建设完成一批人行过街设施。

  5.加快建设中心城道路微循环系统。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对中心城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建设,市级给予项目总投资(含征地拆迁费用)30%的资金补助。

建设400公里微循环道路,打通一批中心城的断头路,实现一批次干路、支路,畅通道路微循环系统。

2012年底前重点建设中心城内雅宝路、动物园北路、香饵胡同西段、革新南路、东教场胡同、冰窖口胡同、煤市街、建国里一街、秀水河胡同、三丰胡同等道路200公里。

  6.建设中心城5万个以上公共停车位。

  加快建设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将四环路以内的公共停车设施纳入交通基础设施范畴,加大投入,实行特许经营。

开工建设解放军总医院、同仁医院和北京医院、人民医院等医院停车楼(库)。

  7.因地制宜建设20万个以上基本停车位。

  由区县政府负责,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增加停车设施,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式、机械式停车库。

全面排查清退私自改作他用的停车场(库),并利用体育文化设施、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增加基本停车位供给,缓解停车难。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

  8.全面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市级干道公路网。

  2015年底前,新建改扩建478公里高速公路。

重点建设京新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京台高速公路、京秦高速公路和京密高速公路等。

同时,由产权单位负责,同步建设、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和科技设备。

国道全面实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加快支持新城和沟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公路建设,加快重点镇与高速公路联络线建设。

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三)加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力度,鼓励公交出行。

  9.加快中心城轨道交通建设。

  编制完成中心城轨道交通线网加密规划。

完善市区联动和一条线路一个指挥部的工作机制,调整建设时序,以超常规的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规划实施。

2011年力争实现2条新线分段开通。

“十二五”期间新开通的轨道交通线路中心城占80%,并按2至2.5分钟发车间隔配备车辆。

  10.改造既有轨道交通线路安全运营服务设施。

  实施1号线、5号线、八通线、13号线的信号、供电、车辆段等改造工程,提高设备设施的可靠程度和能力。

1号线、2号线、八通线、13号线加装安全门,更新1号线114辆电动客车,对1号线186辆旧车进行加装空调改造,提高安全服务水平。

地铁1号线列车编组由6节扩大至7节,运能提高16%。

增购354辆列车,实现2号线、4号线、5号线、10号线一期高峰发车间隔2分钟,高峰时段运力分别提高12.5%、50%、25%、50%。

  11.构建公交快速通勤网络。

  以中心城为重点,依托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网、公交专用道、大容量快速公交和常规地面公交线路,完善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地面公交的中心站和首末站三级换乘体系,构建公交快速通勤网络。

2011年底前,建成阜石路大容量快速公交,完善朝阳路、安立路大容量快速公交线路的道路设施条件,实现与其他车辆的物理隔离;

加快建设广渠路大容量快速公交线路。

重点在三环路等快速路、主干道及拥堵路段增加施划、建设公交专用道;

在公交港湾或公交线路集中的站点,根据实际需要施划公交专用道,方便公共电汽车进出站。

新增公交专用道150公里以上,提高地面公交运送速度,支持公交快速通勤网络建设。

  12.进一步优化调整地面公交线网。

  在进出中心城高峰客流集中的道路和长安街、三环路等主要道路上,合理调配公交低峰运力,减少低峰运营车次,提高道路、车辆的使用效率。

增设小区延伸线路和区域“袖珍线路”,完善与轨道交通、公交干线的衔接,方便出行。

随着轨道交通线网的逐步完善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投入使用,进一步优化市郊地面公交线网,分期分批将9字头地面公交线路在三环路或四环路外实现与轨道交通线路、城区地面公交线路的有效衔接。

新增新能源公共电汽车2100辆。

  13.加快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建设。

  建成四惠、宋家庄、苹果园、北苑北、望京等9个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建成后沙峪、温泉、北七家等5处公交中心站,西红门、天宫院等25个首末站,2处保养场和2处充电站;

永久地面公交场站建设力争实现70%以上。

对线路多、客流量大的区域公交专用换乘设施进行改造,2011年实施公主坟、六里桥北里、大北窑、新发地桥北等4个区域换乘设施和40处公交港湾改造。

  (四)改善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和驻车换乘条件,倡导绿色出行。

  14.建成1000个站点、5万辆以上规模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

  启动地铁4号线、5号线和八通线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试点,先期在200余个站点投入1万辆左右自行车,方便短途出行和公交接驳。

在北京商务中心区等重点地区、重点大街和文保区建设一批步行、自行车示范区。

在新开通的轨道交通线路、地面公交骨干线路的主要站点和枢纽站增设自行车停车设施。

2012年底前,在6号线、8号线、9号线、10号线、西郊线等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点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场。

  15.积极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和鼓励单位开行班车。

  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逐步缓解早晚高峰时段中小学校周边交通拥堵。

鼓励单位开行班车,规范合乘,减少上下班小客车出行。

  16.建成3万个以上车位的驻车换乘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

随轨道交通新线同步规划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在既有轨道交通线路的四环路以外站点逐步增加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

  17.大力倡导现代交通理念和开展文明交通活动。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户外公益广告,深入开展绿色出行和环保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现代交通意识,引导交通消费方式的转变。

将交通文明作为文明市民的重要指标,开展交通文明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农村活动,号召市民文明行车、乘车、停车、行路;

深入开展排队日、让座日、交通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窗口行业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活动,提升交通服务水平。

通过开展“公交周”、“无车日”、“少开车”等活动,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18.倡导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实行弹性工作制。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出行。

  (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引导合理使用。

  19.实行小客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缓解机动车过快增长势头。

  机关单位公务用车配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五”期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并严格公务车使用管理。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使”字头号牌小客车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和个人,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小客车配置指标。

具体规定另行发布。

  20.继续实施和完善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继续实施机动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和黄标车限行规定。

遇有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可能引发严重交通拥堵情况,适时采取重点交通拥堵路段高峰时段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措施。

  非本市客车(长途客运、省际旅游客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除外)早晚高峰时段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同时还须遵守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相关规定。

  21.机动车拥有者合理承担使用成本,削减中心城交通流量。

  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和差别化原则,进一步调整停车收费标准。

三环路以内及其以外的重点区域为一类地区,五环路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地区,五环路以外区域为三类地区,路侧停车、路外露天停车、停车楼(库)停车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居住区及夜间停车收费价格原则保持不变。

研究制定重点拥堵路段或区域交通拥堵收费方案,择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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