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印章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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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印章管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印章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印章管理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

文秘工作印章规定通知

抄报:

集团公司办公室。

抄送:

公司领导,办存。

公司办公室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35份)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印章,是指公司法人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工程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党群组织印章,公司职能部门印章,公司基层单位及其职能部门印章,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以及公司临时机构印章。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印章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和缴销

第四条公司所有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制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准自行和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禁止伪造公司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如发现伪造公司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应当向公司办公室或公司监察部门举报。

对伪造公司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法依规并按企业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原则上不予制发印章,如情况特殊或工程所在地距离公司或基层单位机关一百公里以上,经批准可以刻制项目名称的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第六条印章制发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用章单位、部门向公司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同时填写《印章刻制审批表》(需经用章单位、部门正职领导签字确认),然后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刻制的印章,一律不得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印章正式启用前,由公司办公室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印章启用通知。

印章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印章使用单位办公室主任凭印章启用通知到公司办公室领取印章。

未经公司办公室通知启用的印章,一律不得使用。

第八条公司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应立即将原印章送交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45天内,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将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送交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公司印章保管单位、部门丢失公司印章,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报告内容包括印章丢失时间、地点、原因、责任人及印章丢失后造成的后果等),并同时办理声明作废相关手续,之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公司印章由公司及基层单位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或机要秘书负责保管公司法人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工程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银行印鉴;公司党群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公司党群组织印章;公司各部门负责保管本部门印章;公司基层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保管本单位印章(不设办公室的分公司由分公司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公司基层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另行确定本单位印章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员。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应按保密要求,由政治合格、思想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变动时,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禁止将印章交给非本公司人员保管。

用于存放印章的设施,应当符合防盗要求。

第十二条除工程投标和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印章保管人可以携带公司印章外出外,禁止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以任何借口私自携带公司印章外出办事。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各类印章应严格按下列规定范围使用,禁止超范围用章。

(一)公司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1.公司上报、下发的文件;

2.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报告、报表、信函、介绍信、证明或其他材料;

3.公司经营活动,包括联系工程业务、工程投标、工程结算、催收工程款等;

4.公司投融资活动;

5.公司法律事务活动;

6.签订其他经济合同;

7.与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

8.其他需要使用公司法人印章的事项。

(二)公司工程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1.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2.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4.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5.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三)公司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预留印鉴;

3.与公司有关资金往来所使用的发票、收据、报表;

4.其他需要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事项。

(四)公司党群组织印章使用范围

1.公司党群组织上报、下发的文件;

2.公司党群组织与外单位党群组织的业务工作联系;

3.其他需要使用公司公司党群组织印章的事项。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为时,法定代表人印章不能单独使用。

1.与公司法人印章一同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2.与公司法人印章一同用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

3.其他需要与公司法人印章一同使用的事项。

(六)公司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及其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1.公司内部上报、下发的文件;

2.公司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联系;

3.公司外部业务往来单位对口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联系,包括工程施工协调、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审批、现场签证、索赔、工程报量、工程结算等。

(七)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范围

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仅限在工程技术资料、质保资料以及与工程档案资料有关的其他资料范围内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印章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公司印章使用审批表),未经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专用章及部门印章。

(一)使用公司法人印章、公司工程合同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用章单位及其业务部门领导、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二)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总会计师批准。

(三)使用公司党群组织印章,由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审核,公司党群组织领导批准。

(四)使用公司职能部门印章和公司基层单位印章,由职能部门领导和基层单位领导批准。

(五)使用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由项目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新启用的公司印章应当由用章单位、部门向公司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同时逐级办理印章使用交底手续(交底表由公司办公室室制定),确保公司印章保管人熟悉和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未办理印章使用交底手续的,不准领用新刻制的印章。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印章禁止使用于下列事项:

(一)为外单位、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二)为外单位人员发任职文件或各种聘书;

(三)未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同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而出具的各种欠款证明材料;

(四)为工程项目合作人出具法人委托书或各种证明材料;

(五)无文字内容的空白用章;

(六)影响公司信誉或有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严禁公司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工程项目部以公

司名义或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印章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好用章关,确保印章使用不出问题。

第十九条公司印章保管人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信函、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办理用章审批手续的,有权拒绝盖章。

印章保管人不得因他人要求、指使而违规用章,也不得私自使用公司印章。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可扣发岗位工资、奖金和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办理用章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就给予盖章的;

(二)明知使用公司印章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仍给予盖章的;

(三)徇私舞弊,私自使用印章为他人提供违法违纪便利条件或谋取不正利益的;

(四)利用印章管理权力,为个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对印章管理不严,致使印章被盗或被盗用的;

(六)应当向印章保管人员进行印章使用交底而未交底,致使印章保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公司印章管理规定而滥用印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职权强逼印章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或对坚持原则的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刁难的,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可扣发岗位工资、奖金和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应当将印章交回给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而没有在规定限期内送交公司办公室的,可扣发印章保管人或领用人岗位工资、奖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基层单位办公室应统一使用公司印章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分别建立印章管理电子台账,对印章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印章数量和使用情况。

各基层单位每半年应对本单位的印章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情况报告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集团建字〔2004〕8号文)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印章使用交底表

编号:

印章名称

启用日期

年月日

使用单位

交底单位交底人:

职务:

被交底人单位:

被交底人:

职务:

1.公司办公室负责向印章领取人交底,印章领取人负责向印章保管人交底。

2.本印章管理按建字〔2010〕51号文件执行。

3.本印章使用范围按建字〔2010〕51号文件执行。

4.本印章交回来给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的期限按建字〔2010〕51号文件执行。

交底人

签字

被交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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