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规范(给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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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规范(给水).doc

1总则

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给水

3.1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民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道路、广场用水量;

6公用设施用水量;

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消防用水量。

注:

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2·d~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

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2·d~3.0L/m2·d计算。

3.1.6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确定。

3.1.7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注:

1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1.10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注:

1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空调用水应另计。

3.1.11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1.13计算。

注:

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注:

1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

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1.14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3.1.14B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B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

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

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8A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时。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系统选择

3.3.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3.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2A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2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

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其贮水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3.3.3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3.4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3.5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5A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3.3.6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4.2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

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4.3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注:

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3.4.4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

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3.4.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

6水池(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4.6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3.4.7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注:

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1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每台水泵出水管上;

4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和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3.4.8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

3.4.8A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3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

3.4.8B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3.4.9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

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

1时,应避开气蚀区。

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值时,宜串联设置;

2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

1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配水件的试验压力应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当在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1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

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沟。

3.4.12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3.4.13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3.4.14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除进水能自动控制切断进水外,其进水管上应设自动水位控制阀,水位控制阀的公称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一致。

3.4.1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

4(此款删除)。

注:

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6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此款删除);

2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处。

注:

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3.4.20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4.21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吸纳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3.5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

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3.5.2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2A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5.3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5.4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

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

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6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9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

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

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5.12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

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3.5.13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

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3.5.14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3.5.15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5.17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执行。

3.5.18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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