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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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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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08年7月8日讨论稿第十九稿)

和平南路建设项目系晋江市市区重点路网工程,是晋江市2008年重点项目之一。

为顺利实施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通过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基本原则,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事务公开及监督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物情况公开;

(四)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搬迁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

(五)安置房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六)拆迁过渡、补偿安置的情况公开;

(七)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接受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代表组成监督组的监督。

三、征地拆迁范围

详见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及安置地规划红线图。

四、征地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期限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被征收人必须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完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五、征地拆迁补偿组成

本次征地拆迁补偿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及补助或奖励。

(一)土地补偿

1、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

2、非建设用地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

(二)房屋补偿

1、房屋建筑物补偿(包括住宅和工业用房及配套用房);

2、房屋二次装修补偿;

3、临时建筑、附属物补偿;

4、住宅自行改变为商业服务用房补偿。

(三)补助或奖励

1、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补助;

3、其他征地拆迁安置优惠奖励(详见《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优惠奖励办法》)。

属违法建筑的,按本方案第五部分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鼓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无异议、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对于合法建筑按《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优惠奖励办法》给予优惠奖励或补助;对于违法建筑按本方案第五部分的分类补偿安置。

(二)凡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不再享受《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优惠奖励办法》的优惠奖励或补助。

七、强制措施

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业主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部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办法

八、征收(收回)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地:

1、国有住宅用地:

按65万元/亩进行补偿;

2、集体所有的住宅用地:

按52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工业用地:

1、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按3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根据原取得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1)原由政府征收并无偿划拨的,按1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原属村办企业土地转为国有划拨的,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部分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

九、征收(收回)非建设用地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具体地类,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统一按3.4万元/亩进行补偿。

以上土地面积以经相关测量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

第三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被拆迁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及处理办法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产权。

(二)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且被拆迁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认定为合法产权:

1、“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发布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4、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发布实施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

5、持有市(县)土地、乡镇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三)被拆迁房屋如有他项权利限制的(抵押担保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拆迁前由公证机关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十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进行测算。

十二、安置房建设地点

安置房建设用地位于13号路规划地块、15号路规划地块及罗山街道行政文化中心路规划地块。

由项目业主统一报送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

十三、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方式:

住宅的补偿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被拆迁建筑面积较大且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相结合。

1、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差价互补、限量增加安置建筑面积”及“先搬迁腾空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就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套数(间数)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是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业主一次性付清征地拆迁补偿费。

(二)补偿标准:

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类别,对被拆迁房屋按附表一、附表四所列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附表三、附表五)所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安置办法:

1、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人调换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必须最接近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规定如下:

①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增加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30%;②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两层的,增加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0%;③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增加安置。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较大的,可以调换多套单元住宅,需调换多套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调换多套面积110㎡以上的单元房,其剩余可调换建筑面积不足以调换面积110㎡以上的单元房时,才允许调换面积100㎡以下的单元房作为补充。

(剩余可调换建筑面积不足以调换面积100㎡以下单元房的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本方案提及的被拆迁房屋总层数界定如下:

对于被拆迁房屋顶层建筑面积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3(含1/3)的,顶层列入总层数计算。

2、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1)本次新建安置住宅为高层或小高层有电梯住宅的,安置房均价为2600元/平方米,均价楼层统一设定为第七层。

具体楼层安置单价采用住宅楼层调节系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以均价楼层的房价为基数,每往上一层加1%,每往下一层减1%;顶层相对于次顶层减5%;若顶(两)层为复式住宅,则比次顶层(顶第三层)加5%。

(2)由于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20㎡以内(含20㎡)部分,超出面积部分的安置单价为在对应楼层安置单价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超出面积在20㎡以上部分,超出面积部分的安置单价为在对应楼层安置单价的基础上增加700元/㎡;对于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允许增加安置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安置房价格按市场价确定。

(市场价届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对新建安置房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3、对低收入、经济困难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设定基本保障安置建筑面积:

(1)单个或者二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2)三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3)四个及四个以上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

前款规定的家庭成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其它房源的对象。

在征收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析产或迁入户口的,除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结婚、出生的落户外,不适用本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家庭购买上述基本保障安置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价格按本方案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若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则由项目业主提供廉租房另行安置。

4、低收入、经济困难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及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住宅自行改变为商业服务用房补偿办法

(一)用途改变认定:

被征收人自行改变用途,将拆迁区域内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第一层改变为商业服务用房,改变用途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两个以上的,视为住宅用途发生改变,补偿安置按本条第

(二)款处理。

1、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征地公告发布时仍在营业的;

2、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3、持有有效税务登记证。

(二)补偿标准

面积的认定以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为准。

在该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经济补偿。

十五、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根据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建筑结构,按附表二所列重置价(已含装修)标准结合成新(附表三)进行补偿。

(二)对于被征收的工业用地面积达5亩(含5亩)以上的,且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企业,政府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协助解决安置:

1、协助被征收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化厂房;2、协助被征收企业以出让方式受让工业园区用地。

十六、临时建筑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七。

十七、被拆迁房屋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八。

第四部分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十八、住宅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过渡期限:

36个月。

2、搬迁补助费:

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3、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过渡,也可以选择项目业主提供的临时过渡周转房过渡,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按附表六标准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及计算办法:

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之日算起,至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选择项目业主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过渡的,则不发放临时住宅安置补助费。

5、无论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还是选择项目业主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过渡的,若被征收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另发放三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第二个月起,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6、属项目业主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每月双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使用临时过渡周转用房过渡的,按标准发放逾期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九、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搬迁过渡补助:

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对于大型机械设备(指1吨以上需要金属构件配套安装的)由被征收人申报数量、规格、重量、搬迁费用,再由项目业主现场核实,项目业主原则上按500~1200元/台一次性计算搬迁补助费,若项目业主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计算搬迁补助费。

(二)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项目业主按下列其中一项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2)根据被征收人(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以税务部门报备的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补偿。

第五部分违法建筑处理

被征收人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违法建筑按下列分类补偿安置;未在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私人住宅的处理办法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用地已缴付土地款的(需出具当时盖章的付款凭证原件),按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的100%,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并享受合法房屋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以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但未经原市规划建设局(包括原市建设委员会)、原罗山镇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相应补偿标准,按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批准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并享受合法房屋的优惠奖励办法;超出批准手续部分,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的6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三)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以后至2006年3月1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以前基建的房屋,基建手续不完整部分,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相应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并享受合法房屋的优惠奖励办法;超出批准手续部分,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的5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四)2006年3月1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以后,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擅自抢抢建、扩建、翻建、加层、装修的或使用未经批准建设用地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一、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处理办法

(一)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以前,建设用地已批准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工业用房,土地按本实施方案征收工业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附表二、附表三)的10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二)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以后至2006年3月1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以前,建设用地已批准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工业用房,土地按本实施方案征收工业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附表二、附表三)的8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三)2006年3月1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以前,使用未经批准建设用地的违法建设工业用房,土地按本实施方案征收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附表二、附表三)的5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四)2006年3月1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以后,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工业用房,擅自抢建、扩建、翻建、加层、装修的或使用未经批准建设用地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地形图、遥感图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

附则

二十三、本实施方案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八年七月八日

 附表一: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重置价表

单位:

元/m2

序号

房屋类别

等级

重置价

特征

1

框架结构

一等

1100

多层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24CM,层高2.8米以上,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铝合金窗;屋顶设有隔热层,水电到位且较好。

二等

1000

多层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18-24CM,层高2.8米以上,外墙面无装修,铝合金窗,屋顶设有隔热层,水电到位。

三等

720

多层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2.8米以上,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无门窗)

2

砖混结构

一等

920

砖混结构,层高2.8M米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外墙面有磁砖等装饰面,铝合金窗,水电到位且较好,独立阳台。

二等

820

砖混结构,层高2.8M米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外墙无装饰,铝合金窗,水电到位。

三等

620

只完成主体工程(含门窗),层高2.8米以上

3

石混结构

一等

900

石混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0M米以上,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水电到位且较好。

二等

800

石混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0M米以上,外墙正面斩凿或剁斧,其它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三等

620

石混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0M米以上,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4

石结构

一等

800

石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水电到位且较好。

二等

700

石结构,墙厚度22C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正面斩凿或剁斧,其它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三等

600

石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5

砖木结构

一等

750

砖木结构,墙厚度24CM以上,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梁柱用材较好,木隔断,门窗齐全。

水电到位且较好。

层高3.2米以上。

二等

650

砖木结构,墙厚度24CM以上,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木隔断,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层高3.2米以上。

三等

520

砖木结构,墙厚度18-24CM,用材粗糙、简单,木门窗。

水电到位。

层高3.2米以上。

6

石木结构

一等

780

石木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水电到位且较好。

二等

680

石木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正面斩凿或剁斧,其它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三等

550

石木结构,墙厚度22CM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7

土木结构

一等

680

土墙厚度35㎝以上,窗下条石或块石墙,层高3.5米以上,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有砖柱、石柱、用材较好,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水电到位。

二等

580

土墙厚度35㎝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面正面清水砖,用材一般,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水电到位。

三等

480

土墙厚度35㎝以上,层高3.2米以上,用材粗糙,普通木门窗,简单水电到位。

8

砖石土木混合结构

一等

720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5米以上,木基层坡屋面,本瓦屋面,外墙正面水磨抛光,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二等

620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2米以上,木基层坡屋面,本瓦屋面,外墙正面斩凿或剁斧,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三等

500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2米以上,外墙正面条石粗打,简易木门窗,简单水电到位。

9

旧式古厝、祖屋

一等

1400

旧式古厝、祖屋造型,层高3.5米以上,墙体厚度在24cm以上,外墙红砖贴面或清水砖、正面外墙有石材雕花,梁柱用材较好,梁柱表面有雕刻图案或整木雕刻及其它风俗造型,木质隔墙,木门窗,门窗有雕刻图案。

水电到位。

二等

950

旧式古厝、祖屋造型,层高3.5米以上,墙体厚度在24cm以上,外墙红砖贴面或清水砖,梁柱用材较好,少部分图案雕刻,木质隔墙,木门窗。

水电到位。

三等

650

旧式古厝、祖屋,层高3.2米以上,墙体厚度在18cm以上,外墙红砖贴面或清水砖,主梁柱用材较好,木质隔墙,木门窗。

水电到位。

四等

500

旧式古厝、祖屋,层高3.2米以上,墙体厚度在18cm以上,梁柱用材一般,结构简单,木门窗。

水电基本到位。

说明

1.本标准中的房屋为不带电梯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物。

2.本标准中的重置价为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税金和应得的利润之和。

3.各层结构不同,应逐层根据实际的结构情况来分别确定适用的标准。

附表二:

被拆迁工业用房及配套用房重置价标准

单位:

元/㎡

 装修

结构

较好

一般

较差

备注

框架

1300

1100

800

多层建筑一般指7层以下建筑物,层高3.5米以上

砖石混

1000

900

650

多层建筑一般指6层以下建筑物,层高3.2米以上

砖(石)木

850

750

600

二层以下建筑,层高3米以上

土木

700

550

450

单层建筑,层3.5米以上

简易钢结构

900

800

650

单层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铁皮屋盖。

金属用材尺寸较大的,如承重为槽钢,工字钢等。

层高4米以上

装修说明

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瓷砖等;对于框架、砖石混、砖(石)木结构的建筑,内墙天棚为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

水泥地面或局部瓷砖地面等;对于框架、砖石混、砖(石)木结构的建筑,内墙天棚为普通粉刷。

铁门,钢窗或木门窗

只完成主体工程,框架建筑已填充内外墙但无门窗,砖石混建筑含门窗。

简易钢结构四周无砖墙体或无铁皮围护。

其他说明:

(1)本表重置价为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税金和应得的利润之和(含厂房装修)。

(2)介于本表等级区域之间的工业房屋,可参照其一做小幅度调整。

(3)对于工业房屋局部面积装修为住宅或办公的,其装修补偿价参照装修标准另行调整

附表三:

拆迁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房屋标准

成新率

基本评定标准

完好房

95%

结构构件完好,外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正常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复就能修复。

基本完好房

80%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外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经过一般性的维修就能恢复的。

一般损坏房

65%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外装修局部有破损,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电照管线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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