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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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趋利避害并重,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将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以及调查评估工作;

组织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协助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防御和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

做好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和保护气候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区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灾害特点和防御工作需要,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具体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防体系和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防御预案,气象灾害普查,防灾减灾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监测、预报系统,气象灾害预警标识和防御体系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各级规划、城建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各级发改、规划、城建、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有效提高灾害防御的准确性、时效性、科学性。

  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

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二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点及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减少重复、避免浪费、资源共享。

  第三章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发布

  第十三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省气象局制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评估、预警技术标准,会同本级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旅游、畜牧、民航等有关部门,组建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并对气象灾害作出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相互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雨情、水情、旱情、森林火情、空气质量、地下水、作物病虫情、地质险情等监测、预报信息和灾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候变化的研究,开展气候预测、预估业务,尤其是开展极端气候事件的预估业务。

  第十六条在可能导致严重危害的暴雨、暴雪、寒潮、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大风、沙尘暴、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出现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报、预警。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的预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气象灾害的预警,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定的分级和信号标识。

  对国计民生影响特别大的重大气象灾害的预警,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适时发布的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

  城镇人口密集区、大中型开发区、旅游名胜区、交通枢纽、重点工程所在地和气象灾害易发区,机场、车站、酒店、广场、社区、乡镇、医院、学校应当建立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电子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禁止毁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第四章气象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市、县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气象灾害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气象灾害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各类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二条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预计发生地政府应当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预计发生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二十三条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后续监测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解除预警,预计发生地政府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受到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尽快组织当地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调查。

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资料及时在气象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调查和评估资料一般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气象灾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新科技、新方法的应用,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开展。

非公益性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用户提出申请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开展。

  第三十条公益性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非公益性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导致的意外事故,由指令作业的人民政府或申请作业的用户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对其他气象灾害的防治。

  第六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气候资源区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候资源区划相协调,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第三十六条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气候资源。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七条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应当加强人工增雨作业,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水库、森林火灾频发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列入常年计划,适时开展资源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八条太阳能、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市、县区政府应当扶持相关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技术进步,降低气候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三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小型风力发电等风能利用系统。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地区气候资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技术。

  市、县区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对其他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市、县区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实行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或者减少气候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气候环境的破坏。

  第四十五条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省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工矿企业、机场的选址、布局;

  (三)高层建筑、大中型水利和电力工程、大中型居住区等建设项目;

  (四)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调整、农作物种子和树木新品种的引进项目;

  (五)其他可能影响气候资源利用和气候资源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六条有关政府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第四十五条所列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没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或者气候可行性论证认为实施该建设项目将会对气候环境造成影响的,不予审批。

  第四十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认为可能导致气候环境受到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或修改,重新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十八条经气候可行性论证认为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环境造成了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对所论证项目的气候适应性、气候环境影响和气候利用价值等内容做出科学评价,提出避免或者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五十条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候监测资料,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候监测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无线寻呼、声讯、电子屏幕和其他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情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直接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适时发布的气象信息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气象灾害,是指对人民生活和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暴雨、干旱、冰雹、沙尘暴、连阴雨、雷电、寒潮、霜冻、大风、高温、大雾、低温、冻雨、暴雪等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灾害,是指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泥石流、滑坡、崩塌、城市内涝、森林火灾、生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灾害。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能、风能、空中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包括由这些自然资源构成的人类气候环境。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已有的气候监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该区域气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状况以及建设项目的实施可能造成的气候变化状况等进行事前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建设项目可行程度,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结论。

  预估,是指预先估计一种数量或一组数量潜在的未来演变,常用模式来帮助计算。

预估包括对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的假设,这些发展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

预估具有实质上不确定性倾向。

  预警,是指预先对具有较严重危害的天气、气候状况所提供的一种高等级警告信息。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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