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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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三)掌握注册管理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

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

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

(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2)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

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

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

无限制

(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

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七)掌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义务。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二)熟悉法的形式

2、各法的制定机关

1、宪法:

全国人大;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

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

(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

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

(2)法人

法人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组织:

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1、变更:

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2、变更:

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3、变更:

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1、终止:

履行。

2、终止:

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3、终止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

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2、式法律行为:

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

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

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三)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连带责任情形:

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4、无权代理责任:

追认时:

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5、转代理责任:

经被代理人的同意:

被代理人承担;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注意:

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掌握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3、债的消灭

(1)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

逾期不提存,归国有(4)混同:

如企业合并。

(5)免除(6)当事人死亡,注意: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五)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

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3、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务发明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其他10年。

4、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主观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情形:

1、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依照特别法规定: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时效期间的计算:

继续计算。

(2)中断。

1、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2、时效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4分)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

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放弃质权,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

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

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

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

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

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

折价、拍卖或变卖注意:

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

国家所有权不登记)(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

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了解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失赔偿注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6分)

(一)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注意:

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管理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四)工程发包制度

1、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禁止违法采购。

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转包(禁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4、法律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工程分包制度

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注意区分分包单位的认可与分包单位的指定。

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4、禁止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七)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

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A、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B、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设计文件。

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不按图纸施工构成违约;擅自修改图纸构成违法。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理:

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

沟通协调。

5、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6、监理任务的承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包括不得转包和分包。

7、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2)公正监理

七、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1、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公平:

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公正:

指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

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标的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施工招标:

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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