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中心运管业务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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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下列的要求;
经营船舶种类
经营船舶
的艘数
最高层专职负责安全管理人数及要求
经营最低配备人数
海务最低配备人数及要求
机务最低配备人数及要求
沿海普通货船
1至10艘
---
1人
1人(大副)
1人(大管轮)
11至20艘
2人(大副)
2人(大管轮)
21至30艘
3人(大副)
3人(大管轮)
30艘以上
4人(大副)
4人(大管轮)
内河普通货船
11至50艘
51至100艘
100艘以上
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
1至5艘
1人(船长或轮机长)
1人(船长)
1人(轮机长)
6至10艘
2人(船长)
2人(轮机长)
3人(船长)
3人(轮机长)
20艘以上
4人(船长)
4人(轮机长)
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
*经营船舶的艘数包括该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光船租赁经营的船舶以及接受委托经营的船舶。
*上述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最高管理层是指企业副经理(含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以上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该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
*上述要求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是指曾经取得过上述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并在船舶上担任过相应的职务。
上述人员担任专职管理人员资格不受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限制。
*从事两种以上不同船舶种类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船舶种类的经营资质条件。
但对其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数量要求,可以将其经营的不同种类船舶艘数合并计算后,按规定要求配备。
不同种类船舶所对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不一致的,应按其中的高标准配备。
合并计算后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同时满足所合并计算的全部船舶种类的从业资历要求。
5、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航线涉及的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以及航线批件或登记证明);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
9、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四)、现场评估部门:
所辖处
(五)、审核部门:
行业管理科
(六)、制证部门:
从事市内运输的由政务中心制证;
从事省内运输的转报至省局制证;
从事长江干线省际运输的转报至长航局制证;
从事沿海运输的转报至交通运输部制证。
(七)档案材料:
1、申报材料一份
2、县处提供的现场评估报告
3、市局出具的请示文件一份;
4、筹建许可批复及筹建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水路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同水路运输企业筹建条件
(二)申报材料:
2、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1、有筹建环节的需提交《筹建许可证》原件。
(七)、档案材料:
1、申报材料一份;
4、开业批复文件及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年度核查资料一份。
(后期增加)
6、企业动态报备材料一份;
三、水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1、扩大长江上游航线运输的,必须要有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船舶;
2、扩大沿海普货运输的,其沿海运力规模要不低于2000总吨。
3、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4、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6、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1、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扩大经营范围批复文件及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开业许可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3、市局出具的批复文件一份;
4、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企业年度核查材料一份。
五、船舶管理业筹建许可: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船舶种类
管理船舶的艘数
*上述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时,可以将其管理的不同种类船舶艘数合并计算;
若不同种类船舶所对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不一致的,应其中的最高标准配备;
且合并计算后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同时满足所合并计算的全部船舶种类的从业资历要求。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6、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转报至省局制证
4、筹建批复文件及《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筹建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船舶管理业开业许可
同筹建条件
2、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筹建通知书》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6、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7、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4、开业批复文件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地址的事项
1、经股东大会商议后股东一致同意变更;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完毕。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会议决议》或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文件(国有企业);
3、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针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项);
5、变更后的新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针对变更办公地址的事项);
6、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受理部门:
所辖处,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五)审核部门:
(六)制证部门:
2、变更后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以上档案材料全部合并至该企业档案内。
八、《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营运证》换证、遗失补办事项
1、申请人为具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或个人;
2、通过上年度经营资质核查;
3、证件遗失的,提供相应资料。
(二)提交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船舶营运运输证》原件;
原件遗失的,持证人提交书面报告和登报遗失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2、企业提供法人执照的复印件;
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
3、年度核查报告书;
4、遗失补办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登报遗失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5、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部门:
(五)制证部门:
转报至原发证机关制证
(六)档案材料:
2、换证或补办后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营运证》复印件各一份;
3、以上档案材料全部合并至该企业或船舶档案内。
九、内河普货个体运输办理《许可证》的事项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船舶总吨低于600总吨;
3、应当提供船舶保险证明。
1、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买卖协议复印件;
3、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4、应当提供船舶保险证明;
1、申报材料一份。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十、普货运输船舶办理营运证的事项
1、新建船舶符合国家运力调控政策提供登记文件、购买(光租)船舶提供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新建、购买、光租600总吨以上的普通货船需具有法人资格企业。
2、申请人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3、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定范围不超过其《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4、拟投入营运的船舶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5、委托经营的船舶符合有关规定;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办书》;
2、新建船舶提供运力登记文书;
购买船舶提供买卖协议复印件及《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个体)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租船舶提供)、保险文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提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当载明接受委托船舶运输经营人负责委托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
8、有船舶管理人的,提供船舶管理业企业的相关资料和船舶管理合同;
9、船舶船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复印件。
(三)《船舶年审合格证》签发:
1、通过年度核查的水运企业,凭加盖本年度“年度核查合格”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和《年度核查报告书》到局办证大厅直接办理;
2、个体运输货船,凭《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和《营运执照》到局办证大厅直接办理;
4、委托经营船舶,符合委托经营的条件,并提供有效的委托经营合同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提供相应的船舶文书(船舶有关数据发生变化的只提供变更后的证书页)、安全管理体系证明、合同、保险等。
(四)受理部门:
2、营运证复印件一套;
3、船舶年审合格证复印件一份(每年更新);
3、个体船舶营运证材料与该船的许可证材料合并归档。
十一、建造(购买、光租)水路客运船舶、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审批事项
1、申请人应符合客船运输、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资质;
2、申请运力应符合国家运力宏观调控政策;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新增、更新船舶运力资信证明;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7、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现场评估部门:
所辖处,评估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转报至省局或长航局制证
2、请示文件和批复文件各一份;
3、所有材料合并至该船档案。
十二、液货危险品船舶办理营运证的事项
(一)具备条件:
1、新建船舶提供运力批复、购买(光租)船舶提供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2、申请人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4、拟投入营运的船舶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