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简述合同分类?
什么是要约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
A合同分类:
①、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③、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
例如无偿借用合同。
④、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⑤、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⑥、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⑦、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B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C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
①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②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③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答: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
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合同效力停止的表现,即合同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合同管理者或者合同当事人需要掌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条件和程序。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答: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①.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②.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二)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三)因第三人员因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四)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
A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
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
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B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
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
由于本章主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
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法律责任
⑴.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答:
A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B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查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一)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出建议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
C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D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或者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相关活动。
(三)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㈣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㈤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
㈥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㈦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7、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答: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答:
A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有: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B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有: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外,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1.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此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