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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开采自燃倾向性煤层

第三节井下封闭墙

第四节建立自然发火的监测与预测预报制度

第五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制度

第二节、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数据中断

第六章矿井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节安全仪器维修、收发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自救器

第四节光学瓦斯检定仪

 

第1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

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每个采区必须至少布置三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

采区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否则,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

第五条、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

第六条、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留有余地。

矿井总进、总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七条、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得超过2940pa(300mmHO2)。

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优化简化工作。

尽量减少通风设施,减少内部漏风,每个采区的风门一般不得超过15组。

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

第九条、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测定工作,矿井通风阻力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测定。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加强井巷维修,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

矿井每年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通风巷道普查,每季度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至少进行一次主要进、回风巷道检查,确保矿井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矿井通风巷道的失修、修护情况报表每月上报集团公司,并建立风巷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每个采区布置回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第十三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在没有形成通风系统前,原则只准两个掘进工作面相向贯通。

不准在同一掘进巷道中另开掘其它巷道。

第十四条、加强采煤工作面两巷维护管理,加大巷道支护强度,工作面机、风巷断面均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保证满足通风要求,且最小断面不得小于3.5m2。

第十五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十五条、必须有专职测风员,每旬对全矿井各供风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风结果报告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并有测风记录和旬报表。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一条、通风设施的设置

严格按照《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着通风系统正规、稳定、合理、简单的原则设置通风设施,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临时性通风设施,做到“设计规范化、施工标准化、管理科学化”。

1、按照《规程》规定: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2、按照《规程》规定: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3、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

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和采掘接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数量,每个采区的风门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5组。

4、矿井不得设置临时性通风设施,特殊情况使用时间在1个半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防火墙的设置要做到:

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1000mm,墙体四周必须与巷壁接实,其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300mm,墙体无重缝、空缝,灰浆饱满,不漏风。

第二条、通风设施的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加强对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安监部门要监督检查。

1、采掘生产和其它单位作业地点附近的通风设施实行编号管理并移交到使用单位,移交单上必须有通风区、生产单位、安监处的签字,明确责任;

生产单位负有管理责任,严禁损坏通风设施或改变通风设施的用途,一经发现,将严格追查处理。

2、通风区定期检查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每旬至少一次,发现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

3、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

对通风设施保护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适当的奖励。

4、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5、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准确地标注各种通风设施的位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1、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提高风门的“三化”水平,提高闭锁质量和自动化程度。

2、通风区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每月应根据矿井生产的安排,合理地设置通风设施,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3、风门、封闭墙,防火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施工要统一按照“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进行,墙体厚度符合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的厚度要达到50mm,通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4、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数量的电缆孔和管子孔。

5、调节窗必须预留在墙体上方,并应能根据需要风量的大小进行调节。

6、需要过风筒的风门,应在墙体上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要设置防漏风装置。

7、要搞好风门前后10m、封闭墙、防火密闭墙、挡风墙前5m范围内的文明生产,清除杂物、积水、淤泥。

8、各种封闭墙、防火墙前设置牢固的栅栏,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大断面巷道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栅栏要用木条、竹竿等材料制成,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

200mm见方。

栅栏中间留有高1m,宽450mm左右能打开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密闭墙前不得设临时车场。

第四条、测风制度:

1、必须坚持每旬一次的全矿井测风,矿井的总进风,矿井的总回风,采区的总进风、总回风,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回风,尾巷的回风,各硐室的配风。

2、采、掘工作面风量调整时,随时测风。

3、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末端风量,全负压供风,每旬测定一次。

4、每旬的测风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各一份。

5、根据各地点的测风结果,按照计划风量随时进行调整。

6、测风结果随时填写在测风牌板,测风地点断面规整,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巷道交叉。

7、严格按计划配风量,调节各用风地点的风量,保证风量充足,风机不发生循环风。

第三节巷道贯通

第一条、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不同采区、不同水平、情况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条、矿地测部门在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

矿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按照安全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主管部门、通风区、安监处和矿调度所通报情况。

第四条、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第五条、掘进巷道即将贯通时,生产单位必须有区长现场盯岗,通风区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管理干部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待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规定安设专人警戒。

第七条、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第八条、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

第一条、总则:

1、所有局部通风均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其内容包括:

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设备及风筒选型,通风、瓦斯管理及供电、安全监测监控设计等。

2、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开工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送通风、机电、技术、安监等部门;

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机电部门根据通风部门安装局部通风机的业务联系书所指定位置进行安装,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挪移。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4、瓦斯断电闭锁、馈电状态回馈装置安装及拆除时,通风、机电部门要互相配合。

5、局部通风系统形成后,由矿调度主任组织通风、机电、安监、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风筒,进行施工。

6、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留名,保证正常运转。

7、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准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同一掘进工作面供风。

8、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计划停电停风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9、规章制度。

(1)必须制定漏电保护试验制度,确保漏电保护日试正常进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

(2)必须制定风电、瓦斯电闭锁及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开关或装置的维护试验制度。

每周试验不少于一次,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3)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符合《规程》规定,必须制定调校制度,按规定及时调校维护,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瓦斯超限断电闭锁灵敏可靠。

(4)必须按集团公司淮矿通[2005]61号《关于学习贯彻<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号令)的通知》,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瓦斯超限,由矿调度所做好追查处理记录。

必须将追查处理意见当天电传到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二条、机电部分

10、矿井的新采区必须做到高压双回路供电,矿井现有采区变电所完善高压双回路供电。

11、必须编制供电设计,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12、井下变电所必须设专人看管。

13、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三闭锁”,掘进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局部通风机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

双电源:

(l).主局部通风机电源;

(2).动力设备、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

双局部通风机:

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

三专:

(1).主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用高、低压开关;

(2).专用变压器;

(3).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三闭锁:

(1).瓦斯电闭锁:

当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域内的动力设备电源,并闭锁。

(2).风电闭锁:

主局部通风机不工作,必须切断局部通风供风区域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3).主、备局部通风机闭锁:

当主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自动开启;

备用局部通风机停运时,主局部通风机只许人工开启;

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再恢复送电时,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在待用状态,只许人工起动。

14、采区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

三专馈电开关要求:

供电的分馈开关每台只能带一个掘进头局部通风机。

15、局部通风机为对旋局部通风机的,只做为一台局部通风机使用,不准一级使用另一级作为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另安装独立的备用局部通风机。

16、当主局部通风机不工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时,局扇司机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通知维修单位查明停运原因,及时排除故障,恢复主局部通风机运行。

17、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工作面的电器设备安装、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建立检修、检查制度;

并做到开关上架、小电上板,包机到人。

18、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证制度,局部通风供电由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申请报告》,申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许可后,并通知通风等有关部门方可实施。

19、掘进工作面的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停电作业牌,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条、通风管理

20、必须按供风要求合理选择局部通风机及风筒,一般使用5.5kw×

2、7.5kw×

2对旋局部通风机或11kw局部通风机,配直径400-500mm风筒;

使用11kw×

2、15kw×

2对旋局部通风机或28kw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直径不小于600mm风筒,使用22kw×

2、30kw×

2对旋风机必须配备不小于直径800mm风筒。

21、凡出现无计划停风无论是否瓦斯超限均要进行追查处理。

22、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3、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并按规定检查瓦斯,因故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且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24、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

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且最小不得小于100m3/min,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5、局部通风风筒管理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巷道断面必须能满足风筒悬挂要求,当断面不能满足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扩棚、拨道等措施。

26、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装开停传感器,监控中心站应认真记录局扇开停情况。

调度室局扇掉电、启封、计划停电等造成瓦斯积聚排放情况于次月3日前将其原因及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或电传4956501)集团公司通防处。

第二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

1、回采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

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回风巷的冒高处等;

2、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

局部通风机上方的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风流、煤壁、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巷道高顶或冒高处;

3、其他检查地点: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机电峒室、钻场、密闭、盲巷、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第二条、瓦斯检查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次数和检查路线,应由分管测气队的副区长负责安排,经通风区长签字后,每月初的2日之前,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瓦斯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要即时增补,严禁空班漏检。

第三条、瓦斯和CO2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

(1)每班至少检查3次;

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2)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的绞车窝、抽放钻场、机电峒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

(3)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

(4)采区变电所等机电峒室每原班至少检查1次。

第四条、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牌板等内容要与上述规定的内容相符。

通风区要根据矿井的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内容,规定瓦检员巡回检查的路线。

第五条、瓦斯检查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查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探仗)、温度计等。

第七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检查仪或光学瓦斯检查仪。

通风区队长以上的管理干部必须携带瓦斯、氧两用仪或光学瓦斯检查仪。

第八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九条、瓦检员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十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其他地点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第十一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第十二条、检查瓦斯时不得单独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否则,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三条、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四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区长签阅,并必须上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井下交接班地点。

专职瓦检员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瓦检员井下交接班时间表。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第三条、交接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四条、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五条、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检员。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第六条、要建立瓦斯检查员电话反调制度,通风区值班干部要电话反调瓦斯检查员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第三节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条、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由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组织负责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积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长度超过30m,由通风部门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

3、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瓦斯。

4、启封密闭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恢复通风,进行瓦斯排放。

5、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巷道冒高区、突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组织进行排放。

6、全矿井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按分级排放制度组织排放。

必须在措施中明确排放顺序。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编制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

2、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应采用限流排放法,严禁“一风吹”。

巷道内有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甲烷报警仪,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凡由救护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救护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排放瓦斯前由矿调度所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现场负责人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担任。

5、凡由矿自排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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