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补充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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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补充条款.docx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一、材料

1、承包人采购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都必须按规定送检,送检报告必须交送发包人备案,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负责发包人供材料的卸车,卸车费以发包人批复的合理签证为准。

二、承包人的职责

1、承包人负责协助发包人、监理发放由他们所发出的所有工程指令,并负责指定分包商贯彻执行。

承包人负责组织与所有指定分包商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两天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供会议纪要。

2、承包人需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注意。

3、提供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开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场地、材料临时堆放场地及进入这些场地的入口等),并在具备开工条件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专业配合时间和进退场时间。

同时应按月提出对各指定分包人的进度、质量和施工方面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对指定分包人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总包与指定分包间的工序交接由监理确认后,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根据总进度计划,为发包人各指定分包单位的穿插施工提供必需的作业面、技术条件,以及必要的作业时间。

4、安排和提供指定分包人的施工、办公、生活、仓储等用途的场地。

5、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需为指定分包人提供施工配合及便利。

在发包人和监理的统筹安排下,各指定分包人均可以使用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井架、电梯或脚手架、临时照明等施工机械设施,费用双方协商。

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各分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协调管理工作,工程技术资料与产品质量资料由总包单位统一要求下,由各分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自行组织完成后,总包单位负责整理归类。

搜集整理除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煤气工程之外的所有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验收资料,协调与质检站的工作,整理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办理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验收手续,保证达到城建档案的要求。

7、无论合同是否有其他规定,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如在承包人开工前已基本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及发包人直接分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三、承包人偷工减料或造成质量隐患,除按实际造成工程量在规定时间内返工外,承包人自愿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

四、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将对工程技术资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对不合格的技术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

五、工程施工中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一周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现场签证为准,列入工程结算。

六、现场出现的设计变更、零星用工等零星签证均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计量,计价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执行,承包方必须在发包方及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承包方未能按发包方及监理单位规定时间完成,发包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完成施工内容,承包方自愿承担相应工程内容价款的2倍的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的为保证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的措施引起的变更(原设计能满足要求),不再进行费用调整。

工程变更

在工程移交前的任何时间,发包方下发的书面变更或洽商(甲方有关结构和国家强制范围的变更经设计院签证盖章的正式变更文件为有效),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按发包方要求先行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1万-5万/的违约金。

任何情况下承包方不得对原施工设计进行擅自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如有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需提前7天提出并报经发包商同意后,未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七、承包人应服从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合理的监督和监理。

对监理单位下发的通知书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并在监理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对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必须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要求无条件完成,否则,承包人自愿承担5000~10000元的违约金。

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办理相关工程交付手续,同时提交工程决算书;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乙方预(结)算送审造价-甲方预(结)算审定价)×10%,在预(结)算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

九、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切信息往来均以书函为准,双方之间的通知、函告及会议纪要双方须鉴收。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无条件提供施工期间的所有资料。

十、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的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十一1、由乙方提供的材料或产品设备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及送检,各种证件和试验、检验报告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实验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具体详见附件)。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准确的进场时间。

无论甲方是否抽检(必要的抽检费用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协商承担),如果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连带承担。

2、监理单位及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之日起二日内运出工地现场,并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纳,承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逾期不运出工地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甲方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单位和甲方书面同意,修改后费用(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如有工期损失不予顺延。

4、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5、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6、必要时为确保质量,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等作出要求,甲方可指定厂家,由甲方自行采购。

最终的材料结算价以甲方和厂方商定价格为准,并根据材料结算单价调增调减。

结算时材料单价差的调整只计取价差规费、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7、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材料时,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需要的种类,甲方有权确认此部分材料采用任何方式供应,乙方无条件接受,如果采用限价,以甲方审定的材料限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8、对乙方材料设备的一般要求:

(1)甲方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甲方有权在乙方材料采购的任意环节进行监控;如果甲方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甲方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责任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承担。

(2)设备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移交甲方。

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予结算。

10、甲方有保留增加或减少甲供应材料的权利、甲方有权决定乙方购材料设备种类及数量的权利,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具体的供应范围甲方应预先通知甲方。

十二、由于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上访,给发包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承包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按照拖欠工人工资数额的3倍承担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三、环保、安防、气象、消防、劳保、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测、检验及应缴纳的费用,发生时按有关部门规定按实计取执行;定额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

十四、承包人应按照政府最新规定条文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扣减相应措施费。

十五、天棚不允许抹灰,发包人不支付抹灰费用。

十六、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免费进行保管。

十七、工程采用的新型材料要采用烟台市取得《山东省新型墙体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书》企业产品,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及复印件。

工程采用的散热器、采暖管件管材、配电电缆设施等产品必须采用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登记备案证明》并附复印件。

承包人违反以上两个规定文件,未采用以上规定的产品或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导致发包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能返还,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扣除。

十八、钢筋马凳制作、绑扎要根据现场发生做隐蔽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十九、承包人负责清理、外运自己造成的建筑物内外的建筑垃圾、临时设施基础,以确保室外配套工程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规定,运输过程中严禁撒漏,工地进出口要及时清理干净。

严禁违章取土,夜间施工不得扰民,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市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清单控制价中已包含各类脚手架、场区道路、垂直运输及材料的二次搬运等相关费用,施工中不再因上述项目的方案变更而调整或增加费用。

二十、由于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办理开工手续或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承包人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工程计价方面的约定

1、基槽清理执行定额

2、基槽及室内回填土执行定额,回填形式办理现场签证

3、签证资料的规范要求

签证办理三个要求,时效性、逻辑性、依据性

①时效性体现在发生签证时及时汇总资料立即上传,上报资料要有完备的过程资料,签证结算上报时限为验收完毕的7个工作日,否则视为乙方让利。

②逻辑性体现在资料中没有逻辑错误,计算过程清晰有条理。

③依据性体现在量和价上,工程量的依据有图纸、变更图纸、约谈、现场测量记录、价格综合单价,依据总包清单、分包清单。

④签证必须有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方可有效。

二十二、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

1.应制定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

3.承包人必须购买现场施工人员及与施工相关人员的各类保险,并延续至保修期内。

4.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及沿街交通要道附件施工时,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后实施。

6.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承担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与发包人无关。

7.现场保卫和治安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

乙方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该授权人员仅限于甲方和乙方的雇员、其分包商或供应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乙方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8、环境保护

乙方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尤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数值(如果有),也不能超过法律、法律或规章规定的数值(如果有)。

任何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人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无论乙方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乙方应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依照IS0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

二十三、承包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完善的应急救援管理系统。

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进行审查,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也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更换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对火灾事故处于20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编制:

本工程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二十五、本补充条款与合同有抵触时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无抵触时仍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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