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外经贸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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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者资信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有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3、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6、收费项目、标准
40元
7、收费依据
省物价厅、省财政厅<
<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
鲁价费发[1995]280号
8、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
城阳区外经贸局
地址:
城阳区正阳路201号政府综合楼4楼
联系电话:
87868570
(二)办理新设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企业
办理新设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
4、行业管理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5、章程及附件;
6、技术转让(引进)合同(不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需提供);
7、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9、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10、投资者资信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2、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新设1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办理新设1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办理新设1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新设1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6、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许可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4、许可程序:
5、许可期限:
6、申报材料目录:
2、董事会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
4、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6、批准证书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新入股的受让方营业执照或投资者身份证明;
9、新入股的受让方资信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10、股权转让方涉及国有资本的,需提供股权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1、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12、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13、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托书、董事简历、身份证明;
14、承继等情况的股权变更需查验的文件;
15、其他。
7、收费项目、标准
8、收费依据
9、申请受理机构:
(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注册地址审批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注册地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
3、原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新租赁协议(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跨区域地址变更需提交原注册地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8、涉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需提供其审核意见;
9、路政、公安等部门关于路名、门牌号的变更通知(涉及地址已变更名称的需提供)。
(七)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
1、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或变更、增资的批复;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设备清单;
5、以前已办过“项目确认书”的在增资后需办理新的“项目确认书”的应提供原项目确认书的批件。
7、申请受理机构:
(八)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许可条件: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批准证书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
3、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批准证书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方投资者用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10、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属国有资本转股时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3、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8、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9、新建、扩建生产能力需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增加经营范围跨行业的应参照增资相关规定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审批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审批
3、合资、合作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其中方主管部门的意见;
8、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1、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2、许可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4、申请材料目录:
(一)加工企业办理《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取得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1)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先由区外经贸局到加工厂进行验厂,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有代理权的进出口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无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打印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一)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
3、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打印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二)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打印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三)
注: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由企业自行网上下载,下载网址为
(2)验厂合格后,经营企业到外经贸局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确认
(二)正常加工贸易
企业通过网络传输申报资料,经批准同意后,带以下文件和材料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1份(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2、《进口料件清单》、《出口制成品清单》和《成品对应单耗情况》各1份(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3、进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4、经营企业与加工厂签定的加工协议2份(自己加工除外)。
5、有效期内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以上提供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合同变更
企业在核销期内通过网络传输变更数据,经我局批准同意后,带《加工贸易变更申请表》(从申报系统中打印)及变更后的合同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四)核销
A)企业在海关核销后方可通过网络向我局申请核销。
B)企业通过网络将要核销的数据上报至我局,经我局审批通过后接收合同。
(七)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需带以下资料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书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清单(一式二份)
3、进口不作价设备合同(协议)书(一式二份)(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即:
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设备清单)
4、加
工贸易进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5、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首次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3个工作日
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1个工作日
6、申请受理机构:
87866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