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强化讲义 第一章总论完整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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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形式(渊源)
1.主要形式
表1—1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一省三市”: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一省三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其他形式:
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和国际条约。
3.特殊问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2)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例题1•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2011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答案】A
【解析】
(1)关键是抓住“最高”、“根本”两个关键词。
(2)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例题2•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2010年)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解析】关键看制定机关。
(1)选项A:
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选项C: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选项D: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的分类
表1—2
标准
分类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解释】此类考点死记是没有出路的:
(1)“成文”即“成为条文”,成文不成文是在讨论法有没有通过条文的形式创制和发布,因此,是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普通法解决普遍性的问题,因此,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分,最主要是内容不同;
正是因为根本法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其效力更高、制定程序也更为严格。
(3)实体法解决实体问题,程序法解决程序问题,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从法的内容上进行区分的。
(4)特别法对特别的地域、特别的时间段、特别的人发生效力,而一般法是普适的,因此,一般法和特别法是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为标准进行区分的。
(5)国际法和国内法最明显的不同是其调整对象是“国际”还是“国内”,当然,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主体和渊源上也是有区别的。
(6)运用公法的目的是解决公利益,运用私法的目的是解决私利益,因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是法律运用的目的。
(四)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3.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其中包括经济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点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主体
1.公民
【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以参加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
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1)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
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二)客体
1.物
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1)自然物: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解释】阳光、空气等不是物(通常不具有稀缺性,也不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
(2)人造物:
建筑、机器
(3)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
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2)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人身
【解释】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
(三)内容(权利和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作为)和消极义务(不作为)。
【解释】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即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的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即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属于“机构和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答案】BCD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选项D)、非物质财富(选项B)、行为(选项C),选项A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考点三】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解释】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区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3)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
3.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表1—3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与人的因素无关:
绝对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法律事实与人的因素有关:
相对事件
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图1—1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
【解析】题眼在于“事实”,即不论法律事件,还是法律行为均应选。
(1)选项AB属于法律事件;
(2)选项CD属于法律行为。
【考点四】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商事)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可以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有效的(商事)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或裁或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有:
(1)或议或诉(适用于一般行政纠纷)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
(2)先议后诉(如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
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终局(教材不涉及)
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例题1·
判断题】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2010年)
【答案】√
【解析】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多选题】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
A.仲裁
B.民事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答案】AB
(1)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
【考点五】
(商事)仲裁(★★★)
【解释】第一章谈到的仲裁,也称(商事)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应当注意与第二章谈到的劳动仲裁相区分。
一般情况下,谈到劳动仲裁时会特别指明为劳动仲裁,没有特别指明的,往往指(商事)仲裁;
另外,提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时也是在谈(商事)仲裁。
1.(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商事)仲裁。
(2)“不能”提起(商事)仲裁的事项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并非发生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3)“不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事项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解释】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解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2.独立仲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1)独立于行政机关:
①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②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独立于其他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①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自愿仲裁、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条款)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释】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
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当事人未能“及时”(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2)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订立,也可以是事后(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3)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4)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事项。
【解释】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提交北京市仲裁委仲裁。
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公司和乙公司解除合同,双方就已经交付的原材料及预收款的退还问题产生纠纷。
在本案中,加工承揽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依然有权提请北京市仲裁委仲裁。
(6)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单选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
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丙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4.一裁终局(仲裁裁决)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①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被动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①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链接】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
①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申请执行。
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审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
B.仲裁员不实行回避制度
C.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D.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ACD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选项B: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3)选项C: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选项D: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多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
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D.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答案】AC
【解析】“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是“2种意见”还是“3种意见”?
如果有多数意见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如果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例题3·
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1)选项AB: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考点六】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解释】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多选题】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A.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
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答案】ABD
(1)选项C: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选项D:
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与独任制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表1—4审判组织的类型
程序类型
独任/合议
审判组织组成
一审简易程序
独任制
审判员
一审普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