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建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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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我们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

1、民间借贷活动应运而生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农业产业化调整进程和城市化的进程,使得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扩张。

在民营企业主市场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大多数农民已不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转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形成了多个产业集群。

迅速发展的民营经济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需求。

由于制度性的约束,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

灵活、多样、快捷的民间融资藉此获得了足够的市场空间,得到了很大发展,借与贷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大幅下调,使得存款人收益下降,而民间借贷不论期限长短,年利率均在12%至20%,这就促成相当一部分的存款转化成了放贷;

二是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繁杂且不灵活,很难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需要,个体户、民营企业处在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向银行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严密,特别是银行有贷款指标的限制,资金更多地倾向于发达城市和大型企业,使得处于西部落后地区的广大中小企业资金更加短缺,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所以倍受青睐,三是一些资金相对宽松的私营业主加入了放贷者的行列。

据我们估算,重庆一个区县目前每年的民间借贷总量在3亿元到6亿元之间,而一个区县居民存款在300—600亿元,民间借贷只占存款余额的1%,因此民间借贷的容量仍然巨大。

这一迅猛发展的新兴市场必然催生出另外一批市场主体,那就是借贷的中介机构。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能较充分地利用当地的信息,也容易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

因此,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一种雏形,存在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

2、民间借贷中介企业的积极作用

搭建借贷双方合作桥梁。

民间借贷中介企业是经工商局发放营业执照而正规经营的企业,它的发展将使民间借贷逐步实现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通过创建与合作的方式,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搭建一个政府机构、借贷双方、担保系统、法律机构、会计机构甚至保险企业等多方合作的桥梁,不同的机构在这个链条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履行着不同的职能,共同组成了一个健全的民间金融综合服务有机体系。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极为混乱,很多非正规的中介公司严重超出经营范围(如不具备居间人职能),甚至给股东融资、给关联企业融资,这种直接吸收存款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隐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行业市场化建设进程短暂,监管者与市场参与主体法律意识缺乏,金融知识和经验不足,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一定要坚守不存款也不放款的底线,不但要着力打造一个提供综合服务的第三方投融资服务平台,还要肩负起规范市场行为,运用其专业性优势教育投融资者,引导金融资源正确流向的责任。

它将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合理、合法的市场利率,破坏高利贷生存的土壤,降低当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并引导有限的资金流向实业,流向国民经济亟需发展、地方经济亟待解决的领域。

增加居民资产性收入。

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金融理财产品不丰富、收益率低的现状下,老百姓手中多余的资金,很大一部分存在各种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另一部分则进入楼市、股市甚至于放高利贷。

但商业银行的低利息与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水平相比,老百姓存在银行的钱在不断缩水,妨碍了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

资金进入楼市,使楼市价格虚高,形成泡沫,这种泡沫一旦破裂,必将拖累整个国民经济;

老百姓金融投资知识的缺乏,进入股市绝大多数人都在亏损,降低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国家通过拉动内需来刺激经济增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而高利贷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就是企业得到高利贷资金去发展,又有哪些正常合法的行业能得到那样高的投资回报呢?

这种民间高利贷资金不但培育不出具有持续发展力的中小企业,而且只会使它们更快夭折。

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通过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可为老百姓的余钱拓宽投资渠道,控制违约风险,极大地激活资金供给市场,增加居民的个人财富,既能实现藏富于民,还能拉动内需,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国经济的风险承受能力差,金融业风险容忍度更低,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现有金融企业的服务产品与模式无法覆盖其需求,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以至于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有2.9年。

金融企业、地方政府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水平的高低,金融产品的丰贫,已成为了决定一个地方经济能否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在全国1000万家中小企业中,曾得到过银行贷款的不足10%,曾经得到过政府资金补助的不足5%,曾经得到过风险投资的不足1%,能够“上市”融资的更不足万分之三。

根据发改委统计,中国中小企业创造了60%的国内生产总值、60%的出口额、55%的税收,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而与此同时,发展势头强劲的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仅为银行资金总量的32%,绝大部份银行资金都流向了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大企业和各级政府融资平台。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因其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时间迅速、服务热情,所以很受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主的欢迎,它们的规范与发展,将大大促进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资金供给不足,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

尤其是较好地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建立健全借贷信用体系。

以前的民间借贷,没有一个专业的机构来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几乎得不到保障。

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的成立,通过专业的人员,用专业的知识,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替出资人寻找项目、把控风险、寻求担保,确保出资人的资金能够安全地收回。

这个工作过程,就是融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这是对信用体系的有益补充和完善。

同时,对于借款企业来说,中介公司帮其规范经营状况,建立信用体系,既外包了自己并不擅长的融资业务,专注于企业的发展,又通过获得多方的资金来源,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这是一个多赢的良好格局。

扩大社会就业。

除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自身为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就业机会以外,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私个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主渠道。

所以说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于解决城镇下岗人员、待业人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功不可没,不仅帮助政府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也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内部管理不规范。

由于目前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行业准入、行业管理、财务制度等缺乏法律规范,处于相对混乱无序的状态。

一些中介机构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况下,忽略自身的管理。

许多中介机构对贷款单位不作严格细致的贷前调查,为放贷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提高了经营风险。

这种经营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导致社会问题。

一旦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或无力偿还借款,就会引起债务纠纷。

由于诉讼程序复杂,有些债权人往往会借助社会黑势力通过暴力手段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讨借款,影响社会安定。

容易滋生非法集资。

很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者,都是经营建筑及地产的,不具备相关法律、会计、金融及风险控制知识,不懂风险控制办法,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空间,壮大自己的实力,于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储民间资金,做起了地下银行业务;

当企业利润无法兑付到期的高额利息时,他们不得不挪用其他出资人的资金用来偿还,以稳定更多出资人,诱导更多的出资人投资,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当这种循环无法支持公司运行时,这些公司老板往往选择了挟款出逃,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市场监管缺位,使民间借贷中介市场鱼龙混杂。

目前,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由工商部门核定,但对于这类公司企业从事相关担保或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国家没有规定,并且在其从业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处于一种放任发展的状态。

体现在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方面,其收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均没有规定,金融监管机构更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

各中介机构各自为政,一些公司缺少诚实信用,有的中介公司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行从借款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有的公司在促成借贷合同订立后,收取中介费与代理放贷者先行扣息行为相混淆,不向债务人明确说明其所扣款项的用途,且不留手续,发生纠纷后,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成为企业虚假出资的温床。

目前一些特殊的行业,相关部门对其资质审批都设置一定的资金门槛。

一些资金不充足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目的,往往借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的资金,设立空壳公司;

在公司设立或者变更过程中,公司股东直接委托这些中介机构以股东名义代为出资,这部分资金经会计事务所验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迅速从新设公司取走,这样一个空壳公司就成立了。

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公司,必须具有“居间服务”职能,这样才能承担所撮合项目的连带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如果把注册资金和公司资金抽走,就没有实力来承担这个连带责任。

二、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的探索

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民间借贷中介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肩负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发展重任的县各级政府金融办,对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这种事关地方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企业,也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有效地监管。

工商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应本着对地方经济秩序高度负责的态度,大胆探索对此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方法。

虽然目前针对此类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但我们可以运用既有的法规以及规范其他市场主体时通用的方法,实现有效监管。

一是运用登记职能把好市场准入关。

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为了市场主体的“优生”;

只有“优生”的主体,将来才可能“优育”。

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准注册时应力求用语准确,如“融资信息咨询服务、理财信息咨询服务、居间服务”。

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词汇,不给意图打“擦边球”的经营者可乘之机,也给其他管理机关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对此类企业的审批,应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前,必须由县金融办发放许可证,县金融办应组建一个专门机构,通过专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这个行业的规范管理。

否则,一些企业违法扰乱地方金融秩序,带来社会动荡,最终买单的还是政府。

二是运用监管职能把好企业行为关。

虽然对企业经营范围作了限制,但由于利益驱动,总有一些单位企图把中介企业做成金融机构,突出的表现是在广告上的不规范。

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往往是吸储加贷款。

这就需要通过对企业经济户口的日常监管来加以规范。

充分运用工商部门现有的手段,通过强化广告监管、企业名称规范、日常巡查、发动社会力量监督举报等系列组合拳,对涉及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对超出经营范围的予以查处;

对排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无照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民间借贷中介广告发布主体及宣传内容进行审查,如广告内容中涉及“贷款”、“高回报”、“无风险”、“低利息”、“免利息”、“承兑贴现”、“垫资撤押”等易与正规金融业务混淆字样的融资类广告;

广告内容中涉及“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过账”、“代办信用卡”等涉及信用卡内容的融资类广告予以严处。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其隐蔽性非常强。

工商局、金融办的人力有限,手段也有限,仅靠单打独斗,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相关部门应积极提出调研意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寻求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社会力量和手段实施全方位的立体监管。

首先是与相关部门作信息交换,以便互相取长补短掌握企业经营动态。

每个月都定期将市场主体信息连同周边地区的信息以及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做好分析比对发送给公安、银监、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供他们参考。

同时也将相关交换来的信息分类整理比对,便于有针对性的监督。

比如,我们把股权转让的信息即时传送给地税部门,他们就可以随时查收出让人的个人所得税。

工商、银监的监督信息反应企业存在非法吸储活动时,公安机关可以及时介入调查。

其次是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要形成以工商部门或金融办牵头的多家部门联合专项执法的惯例,在治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方面形成高压态势,这样才能防微杜渐。

三、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的效果

加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它们合法、守法经营,将对地方金融市场、区域经济及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主渠道将“放下身段”忙改革。

民间借贷中介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本应由正规金融机构在某些领域发挥的作用,分流了一部分农村正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源受到中介机构的冲击,直接减少了银行资金来源,加大了银行、信用社组织吸收存款的难度,无疑给金融企业带来了压力。

为化解这种竞争压力,商业银行将放下金融主渠道的“高贵身段”,效仿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一些措施,纷纷采用一站式贷款服务模式,大力压缩审批时间,扩大贷款抵押物种类,使得中小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的难度大大降低。

由于这些商业银行利息远低于民间借贷,对借款者更有吸引力,反过来又促进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降低佣金和放贷者降低利息,形成了“一高一低”(银行提高效率,民间借贷降低费用)的良性循环。

部门协作将常态化。

一个充满活力而又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是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和其职能部门所努力的方向。

在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的过程中,工商部门、金融办和其他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凸显了重要性,为使这一监管方式维持长期、高效、低成本的运行,可以在金融办的领导下,成立一个“融资企业联合会”,赋予联合会行业自律、交叉检查的职能,配合金融办负责调研金融形势,协调指挥各公司统一市场利率,避免恶性竞争的行为发生,将企业竞争引导到拼项目风险高底、风险控制水平、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的正确方向上来。

这一机构的成立,将结束各个企业各自为政的局面,使金融活动和借贷中介活动的监管步入常态管理阶段。

企业自身规范将成主流。

有效监管将推动企业经营的有序运转。

绝大多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将意识到规范经营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家都会积极寻求既合法又规范有效的运作模式。

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将积极争取转型升级;

一些各方面条件较差的企业将主动寻求合作伙伴进行兼并;

更多的企业将主动向监管部门求教,积极建章立制;

很多企业将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员工。

概括起来,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将分成三个一批:

一批兼并转制(主要转制为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互助基金会成员);

一批规范壮大;

一批淘汰或被兼并。

四、规范民间借贷及其中介行为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如何科学地推进民间借贷专业化发展,构建完善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业人员诚信体系,营造和谐的民间借贷经营环境,优化民间借贷业务结构,强化行业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是未来民间借贷行业必须要面临的任务,也是相关部门规范和促进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当务之急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应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民间借贷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必须明确给予民间借贷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使其能够自觉走出灰色地带,光明正大地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

针对民间借贷所产生的问题,应该加快立法进程,营造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

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台上,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应该就管理问题专门立法。

允许民间借贷及其中介活动的发展,就一定要有法律来规范,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

需要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问题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如立法规定企业从事相关担保或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素,明确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职责。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话,起码可以先制订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等,让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活动有章可循,有人管理,保证金融秩序不受破坏。

严格界定合法与非法的区别。

一是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募集资金的对象通过中介机构的筛选是确定的,非法集资是向公众募集资金,是不确定的;

民间借贷周期短、数额小,利率在法定利率之内,而非法集资借款时间长、利率高、金额大;

中介机构撮合的民间借贷活动有明确而安全的控制风险的办法,一旦确定抵押物的价值,确定借款金额,这些都不可更改,不能多借一分钱,而非法集资没有足够的抵押物,也没有明确的控制风险的办法,资金多多益善,对客户来者不拒;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善意的,资金都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非法集资是恶意的,得到的款项往往是用于非法经营活动或者挥霍、转移等等。

二是较高的利息和高利贷的区别。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有关司法解释明确: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尽快建立部门协作网络,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目前,工商部门的经济户口软件拥有较完整的市场主体信息资料。

同样,其他部门也都拥有自身监管领域内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系统。

然而,这些宝贵的信息资料都是相对封闭,不能直接共享。

工商局和金融办、公安、银监、税务等部门交换的数据,都是通过人工传递来实现的。

在互联网、物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

因此,各级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应该尽快推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直接共享,强化监管约束机制,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及时监测辖区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定期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建立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的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像110一样快速及时的联动体系,达到高效监管的目的。

值得欣喜的是,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2日正式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标志着温州金改取得又一新进展。

《条例》解决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从地下状态变成法律上有名义、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有助于防范民间借贷的一些风险和混乱。

《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管,以重建民间融资秩序。

温州的立法对于中国规范民间金融秩序而言,只是一个区域性的成果、阶段性的成果、一个新的开始,接下来温州还任重道远,全国更是任重道远。

但我们相信,在我国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

我们更希望,作为中国西部经济领先区域的川渝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能有先知先觉的思想和意识,积极研究和探索一些激励创新与加强管理的办法,充分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不断促进其发展壮大,使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真正成为富民增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4日

主题词:

借贷规范建议

送:

关联公司、下属公司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集团公司高管

发: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下属公司、关联公司

主稿:

贺义校对:

杨林清印数:

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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