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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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管理办法1
规章制度
文件名称:
高处作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管理-2-P-055
文件版本:
1.0
制定单位:
管理处
机密等级:
一般
发行日期:
目录
1.0目的4
2.0适用范围4
3.0定义4
4.0权责4
5.0管理制度5
6.0相关文件9
7.0附表9
版本历史
文件增修撰写过程
版本
发布日期
主要更改内容
文件作者
毛贤申
审核记录
本文件已经由下列人员审核
单位
姓名
日期
管理处
管理处
管理处
管理总处
管理总处
1.0目的
为规范集团高处作业,预防事故发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防护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高处作业。
3.0定义
3.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作业高度(hw):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3.3基础高度(hb):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3.4临边作业:
作业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3.5洞口作业:
孔与洞边口的高处作业,包括作业现场旁深度在2m及以上的空洞边沿上的作业。
3.6攀登作业:
借助等高用具或等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7悬空作业: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8交叉作业:
在作业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4.0权责
4.1本办法由管理处编制、修订;
4.2单位最高主管
4.2.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
4.2.2负责核准Ⅳ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3高处作业部门
4.3.1由部门主管对所管高处作业及其安全保护负领导责任。
4.3.2在组织制定高处作业方案的同时,需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解决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3.3应参与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
4.3.4作业负责人对所管作业负具体责任,在组织作业时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坚决制止。
4.3.5除Ⅰ级高处作业,Ⅱ级及以上高处作业按本办法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4.4管理部/课
4.4.1由各单位管理部/课主管负责核准Ⅲ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2由环安员负责核准Ⅱ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参与制定负责区域内所有高处作业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4.4.4在作业开始前检查其安全措施,并向相关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4.4.5经常检查作业现场,必要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5.0管理制度
5.1高处作业分级
5.1.1高处作业区段
区段
高处作业高度(hw,单位:
m)
区段1
2≤hw≤5
区段2
5<hw≤15
区段3
15<hw≤30
区段4
hw≥30
5.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11种)
·阵风风力5级以上(风速8.0m/s)以上。
(范涉及气象条件的,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向当地气象局咨询,并以咨询所获信息为判断依据;下同。
)
·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以上的高温作业。
·平均气温≤5℃的作业环境。
·接触冷水温度≤12℃作业。
·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距离(m)
≤10
1.7
35
2.0
63~110
2.5
220
4.0
330
5.0
500
6.0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是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按《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规定的方法测量。
常见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2。
表2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职业描述
(轻劳动)
坐姿:
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
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中等劳动)
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
(重劳动)
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
(极重劳动)
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各种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
5.1.3不存在5.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5.1.2列出的任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3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3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hw,单位:
m)
2≤hw≤5
5<hw≤15
15<hw≤30
hw≥30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5.2高处作业许可证管理
5.2.1Ⅰ级高处作业无需申请许可证,但必须知会管理部/课,请其安排人员参与制定作业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并进行作业前检查。
5.2.2Ⅱ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应按本办法向管理部/课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5.2.3高处作业许可证是现场的作业依据,严禁涂改、代签。
5.2.4高处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并在高处作业前和作业时悬挂于作业点。
5.2.5高处作业许可证时限
自作业开始至作业结束,但许可证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作业方案中的计划时间。
因特殊情况超过许可时限的,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2.6高处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
格式:
XXXX-XX-XXX,如2010-09-008
第一串数字表示:
年份,如2010;
第二串数字表示:
月份,如09;
第三串数字表示:
本月内开出的第几份高处作业许可证,如008。
5.2.7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单位管理部/课存档,一份交作业单位,高处作业许可证保存期2年。
5.3高处作业一般要求
5.3.1Ⅱ级高处作业必须由作业单位主管和环安员(双方代理人亦可)共同确认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3.2Ⅲ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由作业单位主管和管理部/课主管(双方代理人亦可)共同确认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3.3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严禁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中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5.3.4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须定期进行体检。
5.3.5作业过程中发现相关安全技术设施存在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刻停止作业。
5.3.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严禁低挂高用,严禁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严禁高处作业。
5.3.7作业场所存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严禁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3.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5.3.9对高耸建筑物进行高处作业,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3.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工务部、管理部/课主管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3.11高处拆除作业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5.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5.4临边作业
5.4.1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4.2超过3.2m高的构造物周边,当无外脚手架时必须在外周边沿架设一道安全网。
5.5洞口作业
5.5.1作业现场的各类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5.5.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5.5.3作业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5.6攀登作业
5.6.1在作业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5.6.2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应大于1100N。
5.6.3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5.6.4梯脚底部应坚实,严禁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严禁有缺档。
5.6.5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严禁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严禁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5.6.6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6.7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严禁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固定式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
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5.6.8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严禁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严禁手持器物。
5.7悬空作业
5.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5.7.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5.8交叉作业
5.8.1严禁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作业。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5.8.2拆除作业时,下方严禁有其他操作人员。
5.8.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的确定
基础高度(hb,单位:
m)
R(m)
2≤hb≤5
3
5<hb≤15
4
15<hb≤30
5
hb≥30
6
6.0相关文件
6.1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6.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7.0附件
序号
编码
附件名称
记录发放
归档地点
保存期限
1
高处作业许可证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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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处作业许可证
各单位管理部/课
各单位管理部/课
2年
附件2
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区域:
作业方式:
高处作业等级:
□Ⅱ级□Ⅲ级□Ⅳ级
高处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始
至年月日时分止
作业人员:
监护人员(如有):
高处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许可审批会签
高处作业申请部门主管审核:
环安员审核(Ⅱ级高处作业审核至此):
管理部/课主管审核(Ⅲ级高处作业审核至此):
单位最高主管审核(Ⅳ级高处作业审核至此):
(注:
如外来施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涉及攀登、悬空作业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请在高处作业人位置加添其作业许可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