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100篇之5160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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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水、热、气、电业务,“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及“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所征收的营业税,这些项目收征增值税。

  营业税原有十四个税目,1993年5月起,出版业收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1993年7月起又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

这样,还剩十二个税目。

税改后,所剩八个税目中,“娱乐业”税目分为“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两个税目。

因此,改革后的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基本保持了原税负和简便原则,“娱乐业”将“文化体育事业”分出后,税率调为5%。

20%的弹性税率,由各省、市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新税法在征收方法上沿用了过去的办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

  因此目前营业税的避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上。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到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就被缩小的所谓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

纳税人容易利用这二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并抵减了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税避税的漏洞。

53、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专利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将这笔资产直接转让出去以取得现金,还是把它当作投资更划算,其中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

对专利权的处理,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

  1.直接出卖专利权以获取收入;

  2.个人利用该无形资产独资兴办企业;

  3.以专利极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投资入股。

  对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

比如,某专家取得了一项发明,该专利公布以后,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项专利,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

作为专利权的所有者,此时应该如何决策呢?

在这里我们不妨从税收的角度作一个理财分析。

  方案一:

直接变现。

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取得收入10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5%。

但根据(则税字[1999]273号文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履行了有关手续,可以免税,只是办理程序较复杂,耗时较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该所有入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

所以该专利权所有人应纳税额为:

[1000-1000×

20%]×

20%=160(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的实际所得为840万元。

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

  方案二:

投资办独资企业。

如果该专家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税收上;

他所要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必然大大地降低。

  该方案的优势是使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

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

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

二是自身要有经营才能;

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备的条件等。

  方案三:

投资兴办合资企业。

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作经营,发明人出技术(专利),其他人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资本的比重,那么,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比重分配利润。

他的专利权所折资本10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收回。

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时所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而其资本份额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其他税收。

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如何?

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用负担营业税。

同时,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有多少。

但只要公司存在,如果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个收入是长期的。

当然,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份公司,该所有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

一旦上市,他能拥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1000万元了;

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暂免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持有的1000万元股份不仅能够保值增值,而且不用负担方案一所承担的税款。

这样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如此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可能是最轻的。

  三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

方案一实质上比较单纯,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

但是,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

方案二和方案三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比较轻,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

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后两者中作出选择。

54、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 

  案例:

  1999年11月山东济南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价值1000万元的商品房。

该公司虽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其下属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该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销售的房地产具有自建自售的特征。

该公司在向税务局申报纳税时,只就出售商品房的收入1000万元,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营业税。

税务机关在认真研究之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而且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之外,取得的各种费用。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判定。

  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确定对于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是否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原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没有下属施工队,其建造商品房的业务由其他的建筑安装企业来完成。

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队伍有两种隶属形式:

  一种是施工队伍对内独立核算,作为其自营施工单位;

另一种是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

  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属于后一种类型。

  因此,我们可以把自建自售商品房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下属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另一种是由下属不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

对于第一种类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能接受。

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其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都与一般建筑安装企业是相同的,所以应对其为上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建筑营业税。

那么为什么对第二种类型也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呢?

这是因为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对发包给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工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对自建的不征收建筑营业税,就会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

因此,税法的营业税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点评:

  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和类别的不同而设置的,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和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其中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统一执行3%的税率。

  对于进行自建自售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讲,也就是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

所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和销售额,也就是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销售不动产物销售额,一般来说,税务部门从高适用税率。

  另外还应注意,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

具体地说,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处收取的各种费用。

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内。

正确计算建筑业应纳税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程价款的计算。

工程价款由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

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

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计划利润;

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涉及较多内容,广大自建自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要认识到应交纳建筑业营业税之外,更应认真学习税法,做到正确交纳营业税。

55、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 

  一家刚成立两年多时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成立初期章程中规定的分段投资、分期投产的经营思路,中外双方准备于近阶段投入资金进行二期工程建设。

由于一期工程公共设施投资已经完成,因此二期工程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设备就能产出大量的效益,且按照协议规定,他们还将投入三期、四期工程。

为此,公司老总喜上眉梢。

  在为他高兴之余,笔者问道:

“二期工程投产后,你们的经营利润将大幅上扬,你公司前两年免税期已经到期,从今年开始,你们将进入所得税的减半征收期,三年后进入正常征收期,按照你们公司的发展势头,后几年的税收负担将日益增加,仅所得税一项就会达到几百万,你有没有考虑对二期工程作配套的纳税筹划?

”该公司老总听了这些话后,觉得非常重要,郑重地问:

“你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一矛盾?

二期工程的投资还有什么税收文章可以做?

”类似上述情形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宁波已不在少数,在两年的免税期中,他们并未感觉到税收负担的压力,但一旦进入减半征收或正常征收期,就明显地感觉到税收成本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

但高额投资回报是所有商家的最大追求,眼看着中国市场巨大的投资利润,又有哪个商家不愿意追加投资呢?

但追加投资过程中细小的差别,将导致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负差异,这又有多少商家明白呢?

  就拿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为例,由于该企业已经享受了所得税两年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下,必然按照一个公司一套账的惯例,把一、二期工程的生产经营收入及费用支出合并记账,最终随着后三年减半征收期的来临及税收优惠政策期的结束,使公司的实际税负大大增加,到工程的第三、第四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成本、管理成本、工资成本等各种成本、费用的不断扩张,造成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反之,如果该企业懂得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在二期工程投入之初,把一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二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合理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这意味着由于二期投入而生产的利润可以重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使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年限和额度大幅增加,如果合理控制投资进程,可以在边生产、边投资的过程中得到大量的投资回报。

  笔者进一步提醒企业的经营者,在上述案例的筹划过程中,我们始终处于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

分段投资的额度在企业成立初期的章程合同中已明确列入。

假使企业在成立初期章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中不包含后续投资的额度,以后若再追加投资,则不属于政策的享受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

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也可以说是用最有利的合理合法的方法对事实的预先安排,谁安排得早,谁就能尽早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从投资开始投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特出,企业获益也比较显著。

  由于投资筹划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无法用一个案例来概括投资筹划的整个过程,但我们也可以从下述不同投资形式的选择比较案例中窥探到投资筹划的端倪: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

),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

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0×

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

(7%+4%)=6.6(万元)

  契税=1200×

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

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结论: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6万元。

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56、营业税税收筹划――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某商业企业李经理反映他们企业的税负太重。

他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较为短缺。

他们公司作为商业批发零售兼营企业,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千方百计圈地建库,尽可能多地储存商品。

现在商品极大丰富了,企业界逐步向零库存发展,他们的库房大量闲置。

近年来,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是,租赁过程的税负高达17.5%,企业负担过重,有什么办法能够节省点税款?

  李经理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现在我国正处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地进行优化配置,部分社会闲置资源重新组合在所难免。

如何缩短社会资源闲置的周期,利用好这部分闲置资源,使企业能够保持较低的运行成本,又能依法纳税,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的转换。

这里要明确租赁与仓储的含义。

所谓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度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

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

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

《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

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30%)×

1.2%(注:

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

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

12%。

由于房产税计税公式的不同,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预示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以李经理的公司为例,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16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

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合计为52.5万元。

其中:

应纳营业税=300×

5%=15(万元);

应纳房产税=300×

12%=36(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

(7%+3%)=1.5(万元)。

  现对该公司的上述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

假如年底合同到期,公司派代表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约为300万元,收入不变,其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

应纳房产税=1600×

1.2%=13.44(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

  两项比较,可以看出,库房仓储比房屋租赁每年节税22.56万元,即使考虑到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扣除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仍可以节余十多万元。

长此以往,则效果更好。

此次税收筹划活动既满足了税收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这样做的好处还有许多。

一是符合仓库管理规范,有利于仓库的安全。

  我们国家对仓库重地安全十分重视,不仅要求备足防火沙、灭火器、消防池、消防栓及防洪防涝设备和物资,有条件的还要配备消防车。

进出仓库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库房租赁进出人员繁杂,不易管理,安全工作容易产生隐患。

有专业人员在场,可以防患于未然。

二是有利于职工就业,产生社会效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能够满足客户的利益要求。

57、营业税税收筹划技巧——利用计税依据筹划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

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58、企业纳税安全状况自我检查表.

1.您的企业在筹建阶段考虑到哪些税,是否进行过税负测算?

2.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测试国税能力?

3.是否知道您所从事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是否对采购人员索要发票事项行进专门培训?

5.对外签订合同中付款方式、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考虑过对纳税的影响?

6.租赁办公场所或以法人代表名义贷款购房而由单位使用时是否考虑过纳税事项?

7.新业务发生时是否咨询过财务人员或税务专家?

8.新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是否在30日内完整得到?

9.税务机关在通知查账时是否知道查账的重点?

10.是否聘请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检测?

如果对以上这10个问题,你的回答中出现三项否定时,说明你的企业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出现六项时,你的企业有重大隐患,必须请专家需进行进一步最有纳税方案设计。

59、筹划新思路-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的行为。

  比如某件商品,通常的销售价格是117元(含税),购进价格是81.9元,那么销售者应缴纳的增值税是5.1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0.51元,则获得的毛利润为29.49元。

如果销售者有条件将销售价格提高到134.55元,则缴纳的增值税是7.6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0.765元,获得的毛利润为44.24元。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销售价格提高后,虽然销售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加了2.8元,但其获得的毛利润却增加了14.75元,利润增长大于税款的增长,实际上把税负转嫁给了该商品的购买者。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基本途径之一。

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的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

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税负转嫁,自己并不承担实际税负,而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税负转嫁普遍受到纳税人青睐。

  税负转嫁的方法很多,不同的纳税人会根据市场的特点和自身所处的地位及纳税身份,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和途径。

根据税收粘滞性掌握税负转嫁是成功实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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