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流程(详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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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流程(详细).doc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3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

1、无特殊批准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工作联系单到生产部维修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

3、外来施工单位及本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工作联系单、施工许可证等到生产部维修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3

第四条临时用电管理 3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申请部门保存,第二联由生产部维修车间保管,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

4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用电申请部门签字后,交生产部维修车间注销停电拆线。

4

第五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未经生产部维修车间及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接入电网电源使用。

4

第六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申请部门和生产部维修车间的技术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

第七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有配电箱的临时用电为一星期,没有配电箱的临时用电为当天有效)。

4

第八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处理。

5

第九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5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相五线制)。

5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5

4、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并设立警示牌。

6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并要有隔离栅栏。

6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或使用防爆手电。

6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

第十条接线电工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通知用电部门送电并与申请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共同签字确认。

6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施要有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监管人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

7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生产部维修车间或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7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部维修车间停电,由维修车间电工拆除临时用电电源,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

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负责。

7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向其它用电单位租借临时用电权,一经发现取消其用电权并按严重违章处理。

7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8

1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无特殊批准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工作联系单到生产部维修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外来施工单位及本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工作联系单、施工许可证等到生产部维修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申请部门保存,第二联由生产部维修车间保管,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用电申请部门签字后,交生产部维修车间注销停电拆线。

第五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未经生产部维修车间及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接入电网电源使用。

第六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申请部门和生产部维修车间的技术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七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有配电箱的临时用电为一星期,没有配电箱的临时用电为当天有效)。

第八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九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相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并设立警示牌。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并要有隔离栅栏。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或使用防爆手电。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条接线电工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通知用电部门送电并与申请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施要有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监管人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生产部维修车间或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部维修车间停电,由维修车间电工拆除临时用电电源,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

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向其它用电单位租借临时用电权,一经发现取消其用电权并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带工作联系单

施工许可证

技术/施工负责人(维修车间维修主管和工程主管)签字许可

延期

安全部门签字许可

合格

申请部门签字许可

违章限期整改

指定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和维修车间电工检查设备是否合格

使用终止应通知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和维修车间电工检查拆线签字验收

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巡检

维修车间接线签字后方可使用

检查不符合要求整改

延期办理重复此流程并注明

申请用电车间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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