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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篇

劳动关系篇

1、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月。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分别履行哪些义务?

答: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答: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9、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

一是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是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是公示、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0、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劳动者能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吗?

答: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3、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篇

1、来京务工人员应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和北京市相关法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据本法参加社会保险。

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享受与本市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

2、来京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

答:

基本养老保险: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没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应以当月工资为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离京时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回原籍。

基本医疗保险:

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

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

按照基本养老保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按照0.2%的比例缴纳。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3、来京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外地农民工的北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北京生产经营但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应为使用的外地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建筑行业由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农民工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4、来京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如何申请认定?

答:

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认定工伤的范围有哪些?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事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追偿。

7、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应到哪里去办理工伤认定?

答:

北京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来京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应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企业使用的来京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应到生产经营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8、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村劳动者具体指哪些人?

答:

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村劳动者,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求职篇

1、务工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

(1)务工人员需年满16周岁,从事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需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3)具有拟从事职业(工种)需要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

部分职业(工种)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外出务工为什么要带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答:

在北京求职如果不带身份证,即不能办理居住证、求职登记、银行开户等,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职业资格证》书是自己职业能力的证明,许多职业(工种)要求应聘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用人单位不能招用。

3、如何辨别合法职业介绍机构?

答:

合法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按要求都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许可证明,并标明了服务项目、有效期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等。

如对其标示有疑问,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或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4、在北京求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如何收取相关费用?

答:

(1)北京市公共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招聘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2)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一般要收取登记费、职业介绍服务等费用。

5、如何参加单位招聘?

答:

(1)通过工商行政网或其它途径了解招聘单位的相关信息,如营业执照及其他法人登记文件,确认其合法性;

(2)准备个人相关应聘资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及复印件和个人简历等;(3)按照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指定地点参加应聘;(4)做好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心理准备。

6、在北京求职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答:

(1)通过合法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直接到用工单位应聘、参加招聘会、亲戚朋友或老乡介绍;

(2)通过户口所在地政府劳务输出机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后,有组织的进行输出;

提示:

切忌到路边自发劳务市场求职,以免上当受骗。

7、国家禁止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

答: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提示一、外出务工应以政府间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为主要途径。

北京市政府与许多省、市建立有劳务协作关系,来京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务基地,经过培训后安排进京务工,自己盲目进京,很难很快找到合适的工作,也容易上当受骗。

提示二、为促进就业,北京市公共职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召开招聘洽谈会达上千次,有求职意愿者可随时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参加招聘洽谈会,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和简历等;

8、通过招聘信息找工作?

答: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正规媒体和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获取招聘信息;

(2)按照招聘单位的要求、职位结合本人的实际参加应聘。

9、“黑中介”常用骗术有哪些?

答:

目前社会上的“黑中介”主要通过以下5种手段来欺骗求职者:

骗术一:

以虚假信息赚取登记费。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骗术,一些非法中介组织通过在媒体刊登虚假广告,或在街头巷尾张贴“条件”诱人的用人信息,吸引众多求职者前来,进而“名正言顺”地收取求职登记费。

而他们给求职者提供的多是子虚乌有的用工信息。

骗术二:

黑中介和空壳公司相勾结诈骗求职者。

一些中介机构和空壳公司串通起来,或者同一伙人既办中介机构,又注册了空壳公司,对求职者先骗取求职者的职介费,然后介绍到皮包公司,收取保证金、服装费等。

有的黑中介还采取相互介绍的办法,将求职者转来转去,每次都收费,但始终没有结果。

骗术三:

以“游击战”方式套取中介费。

这类欺骗手段性质更为恶劣,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由几个人临时租间房子,非法挂个牌子,搞一些虚假的用工信息,待预收了大量“中介费”之后,便卷款而逃,再赴其他地方行骗。

骗术四:

以“试工”为名骗取免费劳动力。

这类骗术在服务行业尤其突出,且具隐蔽性。

具体由职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联手,由职业介绍机构不断发布用人信息,并从中赚取登记费、中介费;用人单位得到大量劳动力,并通过不停地“炒”试工者的“鱿鱼”,达到免费或廉价使用劳动者的目的。

骗术五:

黑中介,用人单位和培训学校联手欺骗求职者。

黑中介收取中介费后把求职者介绍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需要培训为名让求职者到指定学校参加培训,并交一定数量的培训费。

求职者经培训上岗后,才知道所做的工作根本无法完成,不得不主动辞职。

黑中介、用人单位和培训学校三家再分所得的“油水”。

这种骗术穿着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技能培训篇

1、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有什么不同?

答:

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的不同在于: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的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学历证书是教育部门颁发的证明受教育的程度。

2.对从业人员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

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职业资格证书都有哪几个级别?

答: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4.外地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北京承认吗?

答:

来京务工人员取得的由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北京有效。

5.到哪里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答:

(1)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颁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可以开办批准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2)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可以就近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名。

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否则不允许考试。

6、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要提供本人同底版二寸免冠照片(蓝色背景彩照)4张、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还要提供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的证明,还要提供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

资料等。

7、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时收费有什么规定?

答:

(1)培训费是各学校自主确定的,学习的学校和培训的工种不同,培训费有可能不同;

(2)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是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每个职业(工种)和技术等级都有相应的鉴定收费标准。

8、到哪里参加创业培训?

答:

(1)北京各区县职业技术学校都开办有创业培训班;

(2)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中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创办企业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课程培训,并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服务的专项培训。

9.到哪里去申报补、换新证?

需要什么手续?

答:

职业资格证书如果发生遗失或破损情况,需要到发证地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补、换新证。

北京市的申报机构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申请补、换新证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二寸免冠蓝色背景彩照一张,原鉴定站(所)的证明,如补证还需提供个人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

10、如何辨别真假培训机构?

答:

(1)正规的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都应当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通过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拨打12333咨询电话可以查询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的真伪。

 

开展来京务工人员相关调查:

为及时掌握外地来京人员流动特点和就业状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联合市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外地来京人员专项调查工作,希望广大外地来京人员给予理解和支持。

1、春运期间来京人员进出京流量调查。

在1月8日至2月16日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在火车站及部分长途汽车站采用调查问卷方式开展来京人员进出京流量调查,及时掌握进出京农民工数量、来源、就业意向等基本情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引导服务提供帮助。

2、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

“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作为经北京市统计局批准的一项常规性政府调查,调查频度为每半年开展1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北京市流动人员和房屋出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在3月底4月初开展2012年上半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调查样本规模为10000个,覆盖全市16个区县及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提示

防止火灾不麻痹;安全用电勿大意;煤气中毒必须防;交通安全要切记。

常用电话

110——发生被盗、被抢、各种灾害事故或危急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急救电话

114——查询电话号码,拨打114查号台。

1233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

 

北京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一览表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西城区永定路西街5号

63167703

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

东城区美术馆后街12号

84038687

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二中心

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

67114317

67152986

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西城区德外街道塔院胡同8号院

59657796/77/78

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西城区广外广华轩6号

63271718

朝阳区人力资源市场

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

64360901

84483567

朝阳区南部劳动力市场

朝阳区建国路22号

65420054

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88496667

丰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

63830805

石景山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

68863643

门头沟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69843854

通州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通州区车站路45号

69537499/9049

房山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房山区良乡苏庄东街9号

8936704469373547

顺义区人力资源市场

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农机驾校南侧100米

89444591

昌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昌平区水关新村甲1号

69741507

大兴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36号

69241786

怀柔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89683692

平谷区京东劳动力市场管理

中心

平谷区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

51320482/0167/1702

密云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密云县新西路32号甲

69041082

延庆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延庆县高塔街40号

69188767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亦庄开发区万源街4号

67882400

 

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一览表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

64401140

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

东城区安外大街青年湖北里10号楼

84135479

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号

67016804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西城区德外大街塔院胡同8号院

53657945

西城区和平门南新华街58号

63170716

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

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

84409416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68945136

丰台区人才服务中心

丰台区西站南路6号

63390745

石景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

68871097

房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房山区良乡苏庄东街9号

89367044

门头沟人才服务中心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1号

69824394

通州区人才服务中心

通州区车站路24号

69511234

顺义区人才服务中心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

69442549

大兴区人才服务中心

大兴区兴正街29号

69241884

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

昌平区鼓楼东街62号

89704431

平谷区人才服务中心

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

89980570

怀柔区人才服务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89684112

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

密云县西滨河路博物馆院内

69029994

延庆县人才职介服务中心

延庆县高塔路40号

69188767

亦庄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

亦庄开发区万源街道4号

67878912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览表

 

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100007

64043490

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北区)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100035

66206192

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南区)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428室

100054

83975495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朝阳区大柳树100号

100023

64678220

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106室

100195

88506601-03

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

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3条1号

100071

63812532

石景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

100043

68868634

门头沟区劳动监察大队

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102300

69831534

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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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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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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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00

89445756

昌平区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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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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