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小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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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小四.doc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业主:

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

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

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

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

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单位方三个层次组成,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

各管理层次需分工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五条业主的职责

业主作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监测工作。

(一)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

1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承包商、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

2业主应建立工程安全、预警机制,对应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3引进先进的监测管理体系和理念,建立顺畅的监测信息互通、反馈、上报机制。

(二)健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规章制度

1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落实既有的安全、监测规章制度。

2编制和完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技术大纲》等管理、技术文件。

3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

(三)全面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1明确承包商、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工作中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监测工作及合同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

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审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计划和工作量,开具监测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提供监测工作所必要的资料等。

3业主有权利对承包推荐的委外监测单位进行考察并审批。

4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监测工作内容、工作计划进行审批,对客观发生的监测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认可。

5组织对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服务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对承包商、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进行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的监测人员,业主有权要求限期更换,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6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按时支付监测合同价款。

7组织对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的专项监测方案的论证。

8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否定任何损害业主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要求进行索赔。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业主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编写所监理工程的监理细则(应包含监测内容,开工前10天报业主审批)。

(二)监理单位必须掌握监理标段内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设计资料、技术要求、管理办法,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细则。

(三)及时向业主上报监理报告,接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四)监理对本标段内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中出现的任何监测事故,负监理责任。

若施工监测中出现重大问题,反映不及时或监理不到位,应承担管理不力、失职等相关监理责任。

(五)协调在监测中各方的关系,配合业主、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六)监理必须按合同、有关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1检查施工监测单位人员的资格、监测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的相关规范、规定及要求。

2审查承包商上报的施工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

3督促承包商建立工程施工监测制度,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旁站跟踪监理。

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承包商的监测资料和工作进行检查及评定

4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监测日志及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

5检查、验收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监测成果和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发现变形异常,达到报警值时,督促承包商停止相关工序施工,进行复测,并协助分析处理。

(七)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监理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九)接受业主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七条承包商的职责和要求

承包商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服从业主、监理的管理,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做好自身施工监测工作。

(一)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工作负全部责任。

无论业主是否实施第三方监测,都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监测工作。

1承包商必须成立专职的施工监测队伍负责整个标段内施工期间的工程监测工作。

施工监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资质,人员、设备满足相关要求。

2承包商将施工监测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并报请监理、业主审批,承包商对委托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商的监测费用应专项专用。

承包商应确保监测资金的投入,不得任意挪用、克扣监测专项费用,以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4施工监测单位应投入足够的仪器设备、人员、资金及办公用品等,及时对监测项目按要求监测,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5接受业主、监理对监测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对提出的检查验收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报业主、监理复审。

6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

1承包商应编写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关培训。

对变形异常情况建立相应的处理方案,落实措施,减小工程施工风险,控制变形的继续发生。

2按照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施工监测管理制度,承包商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人员,至少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

3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信息及时上报机制,监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建立健全监测资料管理制度。

有专门人员对监测资料进行日常管理,确保监测资料完整不丢失,连续有效。

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三)实施施工监测

1承包商必须认真熟悉掌握监测设计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测。

在施工前,全面调查了解工程范围内的重点建(构)筑物、管线等。

2编写施工监测方案。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根据结构埋深、地质状况、周边环境、开挖断面、施工方法和施工特点等,认真编写施工监测方案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再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最后报业主批准,完善后实施。

3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桩、孔、监测元件等。

为了保证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施工单位监测方必须对监测点进行保护,监测点位需标识显著标记,测斜孔、水位管必须加盖保护。

如遇到个别监测点遭到损坏,监测单位必须在原点位处或者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4现场采集原始监测数据。

按要求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邀请监理单位进行旁站见证。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5监测数据处理。

监测数据处理应科学合理,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变形异常,超过预警值的变形要引起足够重视,并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

6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向业主、监理单位上报监测成果资料。

监测成果和资料均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7在施工监测期间,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8工程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

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业主,取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9按业主要求向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承包商设置的监测设施、监测点,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地现场条件。

10监测资料整理、保存、归档。

监测资料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保存、归档。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五)接受业主、监理单位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八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合同范围内的第三方监测任务承担完全责任。

1单独承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不得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

2建立第三方监测的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工作内容、监测频率独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对第三方监测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协调和处理在监测期间外界可能对第三方监测工作产生的各种干扰,及第三方监测工作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安全、监测仪器设施安全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责;保持环境卫生;处理好与沿线单位、个人的关系。

4按照国家、地方、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等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完成第三方监测合同约定的全部监测任务。

5按照规定的进度交付成果资料。

在合同执行期间,第三方监测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单位水平相适应的监测数据,编制第三方监测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相关报表、报告。

6接受业主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执行合同情况的全面检查和监督。

业主检查采用定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记录检查情况。

7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8维护知识产权,除非业主同意,不得向业主之外的其他单位泄漏或提供技术成果数据。

(二)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

1第三方监测单位需组织监测人员熟悉技术文件,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了解现场情况。

2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细则,确定各相关工程的安全状态,确定各相关工程的预警与报警值。

3投入足够的人员、设备、现场办公用品及其它设施等到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保证第三监测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向业主上报人员、设备清单、监测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情况等。

4现场安全巡视。

5接收承包商埋设的监测桩、孔、监测元件等。

6现场采集原始监测数据。

按第三方监测要求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7监测数据处理。

监测数据处理应科学合理,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变形异常,超过预警值的变形要引起足够重视,并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

8按要求及时向业主上报监测成果资料。

监测成果和资料均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9在施工监测期间,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10工程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

11资料整理归档。

按照档案归档规定负责第三方监测资料的归档(包括电子文件)。

12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做到随叫随到。

13按业主要求按时参加工地例会。

14对与工程监测有关的工程安全事故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三)协助业主对承包商工程监测过程和监测结果进行管理

1第三方监测单位需对工程承包商的监测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工程承包商拟用于本工程监测工作的预埋设备和仪器、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和标准试验情况,要求工程承包商定期进行监测设备的鉴定,并提出审核意见,

3协助业主对施工监测单位资质、人员、仪器设备的检查和考核。

4指导与监督工程承包商对监测点(设备)的埋设,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

5随机抽查工程承包商的现场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检查意见。

6审核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承包商监测成果,包括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日报表、月(季/年)度报告(含报表、技术总结及建议、相关图表等),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7当现场发现地表及周边建(构)筑物出现裂缝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加强该区域的监测工作,并及时通知业主、监理单位作相应处置。

8完成业主交办的对工程承包商监测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协助业主进行全线安全监测管理

1协助业主对全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监控、信息报送反馈及其执行情况、预警评估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施工监控实施方案、风险处理方案的评审。

2协助业主完成全线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反馈工作

(1)整理、汇总和分析全线第三方监测、巡视信息及预警建议信息等;

(2)根据全线安全风险信息初步判定综合预警状态,提出全线风险预警建议信息,提供监控跟踪和风险控制的咨询意见并上报业主;

(3)监控管理信息除上报业主外,还包括将预警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安全评价等信息,及时反馈监理、施工及设计单位;

3预警事务的处理

(1)预警快报:

当风险工程可能达到红色综合预警状态或发生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时,应进行快报。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风险时间、地点、风险概况、原因初步分析、变化趋势、风险处理建议等;第三方监测的预警快报应是在充分结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的监控及预警建议信息基础上的综合预警快报。

(2)及时落实业主的预警及加强监控处理的反馈意见,组织和参与现场分析和专家论证,参与预警事务处理,提交修正设计参数和专家论证所需的相关监测资料;

(3)跟踪预警事务处理情况,协助业主对预警状态风险处理的监控和事务处理加强监督和检查。

4配合业主对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安全风险事故时,配合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分析,给出调查分析咨询意见,为事故处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签认的橙色综合预警、红色综合预警消警建议报告进行复审;当风险处理措施实施结束,施工单位对预警提出消警建议报告,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报不同层级的监控或管理单位审核。

(1)黄色综合预警的消警:

消警建议书面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消警;

(2)橙色综合预警的消警:

消警建议报告报监理单位初审、业主复审(具体工作由第三方监测承担)后实施消警;

(3)红色综合预警的消警:

消警建议报告报监理单位初审、业主复审(组织评估和实施消警,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等。

(六)接受业主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九条施工监测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一)承包商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监测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及以上的测绘资格证书,或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证书;或省部级及以上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其业务范围应包括工程监测项目,以及相关类似工程监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3具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人证证书。

4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具备承担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能力。

(二)接受承包商全面工作管理,实施施工监测

1施工监测单位必须认真熟悉掌握监测设计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测。

2编写施工监测方案。

工程开工前,施工监测单位应根据结构埋深、地质状况、周边环境、开挖断面、施工方法和施工特点等,认真编写施工监测方案设计,报承包商审批,完善后实施。

3施工监测单位监测人员、仪器设备必须满足监测工作需要,主要监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上岗证;施工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4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桩、孔、监测元件等。

为了保证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施工单位监测方必须对监测点进行保护,监测点位需标识显著标记,测斜孔、水位管必须加盖保护。

如遇到个别监测点遭到损坏,监测单位必须及时在原点位处或者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5现场采集原始监测数据。

按要求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邀请监理单位进行旁站见证。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6监测数据处理。

监测数据处理应科学合理,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变形异常,超过预警值的变形要引起足够重视,并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

7施工监测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承包商上报监测成果资料。

监测成果和资料均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8在施工监测期间,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9工程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

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承包商,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10按要求向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监测设施、监测点,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地现场条件等,为第三方监测提供工作方便。

11资料整理、归档。

配合承包商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监测成果。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施工监测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等。

(五)接受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施工监测单位为施工监测的主体实施方,施工监测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及信息反馈负全责。

无论业主是否实施第三方监测,都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监测单位对工程监测质量负第一责任,承包商负连带责任。

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均不减轻或免除施工监测单位、承包商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责任。

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事故,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第十一条监测项目

(一)明(盖)挖法工程监测项目

1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

2围护结构沉降;

3围护结构墙(桩)体变形(测斜);

4围护结构后土体深层位移(土体测斜);

5地下水位;

6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

7地表沉降;

8地下管线变形;

9支撑及围护结构受力;

10盖挖法顶板内力;

11盖挖法立柱内力和沉降;

12支撑及立柱变形等。

(二)矿山法工程监测项目

1钢架应力;

2隧道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

3拱顶下沉;

4周边净空收敛;

5土体分层沉降和水平位移;

6土压力;

7地下水位;

8孔隙水压力;

9地表沉降;

10地下管线变形;

11围岩压力及衬砌间应力;

12爆破振动监测等。

(三)盾构法工程监测项目

1拱顶下沉;

2地表沉降;

3净空收敛(管片衬砌变形(椭变));

4隧道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沉降和倾斜;

5地下管线沉降;

6土体分层沉降和水平位移;

7管片内应力;

8管片间接触应力;

9土压力;

10孔隙水压力;

11联络通道拱顶下沉和收敛;

12联络通道处的地面沉降观测等。

(四)高架工程监测项目

1墩台沉降;

2梁体挠度;

3梁体应力;

4影响区内地表沉降;

5影响区内建(构)筑物沉降和倾斜;

6地下水位;

7地下管线变形等。

(五)以上各工程具体监测项目可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规程、规定以及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等选定。

第十二条监测频率

(一)施工监测单位监测频率

1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为施工前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2明(盖)挖法工程

施工状况

监测频率

现场安全巡视(在施工期间)

1次/天

围护结构施工阶段

1次/3天

基坑开挖到底板封闭之前阶段

1次/天

底板封闭后

1~7天

1次/天

7~15天

1次/3天

15~30天

1次/5天

30天以后

1次/7天

基本稳定后

1次/30天

3盾构法工程

施工状况

监测频率

掘进面距监测断面前后≤20m时

1次/天

掘进面距监测断面前后≤50m时

1次/2天

掘进面距监测断面前后>50m时

1次/7天

基本稳定后

1次/30天

现场安全巡视(在施工期间)

1次/天

4矿山法工程

施工状况

监测频率

当开挖面到监测断面前后的距离L≤2B时

1次/天

当开挖面到监测断面前后的距离2B

1次/2天

当开挖面到监测断面前后的距离L>5B时

1次/7天

基本稳定后

1次/30天

现场安全巡视(在施工期间)

1次/天

注:

B—隧道直径或跨度;L—开挖面与监测点的水平距离。

5当监测项目变形异常、接近警戒值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进行连续监测。

(二)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频率

1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为施工前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2明(盖)挖法工程

施工状况

监测频率

现场安全巡视(在施工期间)

1次/3~7天

围护结构施工阶段

1次/7天

基坑开挖到底板封闭之前阶段

1次/3天

底板封闭后

1~7天

1次/3天

7~15天

1次/7天

15~30天

1次/10天

30天以后

1次/15天

基本稳定后

1次/30天

3盾构法工程:

盾构掘进施工中一般情况下七天1次,在始发阶段两天1次。

施工状况

监测频率

掘进面距监测断面前后≤20m时

1次/3天

掘进面距监测断面前后≤50m时

1次/7天

掘进面距监测断面前后>50m时

1次/15天

基本稳定后

1次/30天

现场安全巡视(在施工期间)

1次/3天

4矿山法工程

施工状况

监测频率

当开挖面到监测断面前后的距离L≤2B时

1次/7天

当开挖面到监测断面前后的距离2B

1次/10天

当开挖面到监测断面前后的距离L>5B时

1次/20天

基本稳定后

1次/30天

现场安全巡视(在施工期间)

1次/3~7天

注:

B—隧道直径或跨度;L—开挖面与监测点的水平距离。

5当监测项目变形异常、接近警戒值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进行连续监测。

第十三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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