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浅析与未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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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宪法

指导

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选举任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选举原则。

  第五条 主要标准。

  

(一)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村干部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职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 选拔渠道和范围。

村干部的选拔应坚持依法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内选、外引、下派、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

对确实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从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中选派,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

  第八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选拔方式。

  

(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必须采取“两推一选”的方法。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宣传发动。

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制定“两推一选”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村党组织书记会议,部署安排村党组织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通过发公开信、广播宣传、村务公开栏公示等形式,宣传实行“两推一选”、公开选拔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条件标准和方法步骤。

  2、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公开报名采取党员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镇(街道)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报名结束后,按照选拔条件标准,严格资格审查。

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及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3、民主推荐。

由镇(街道)党(工)委派人主持。

通过村务公开栏向党员、群众介绍公开报名人选的有关情况以及全村党员基本情况;党员、群众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

民主推荐原则上户代表不少于村民总户数的80%。

全体党员、现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镇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参加推荐。

投票结束后,对党员、群众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推荐结果上报镇(街道)。

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初步人选。

  4、组织考察。

镇(街道)党(工)委成立考察组,负责考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

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群众基础等。

村“两委”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离退职村干部,都应列入谈话范围。

考察对象不在本村工作的,应到其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考察结束后,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按照德才兼备、好中选优、“两委”交叉兼职等原则,集体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6、选举任用。

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组织选举由上届党组织书记主持。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

村党组织书记由村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村党组织委员会产生后必须于两日内选举村党组织书记。

  

(二)届中调整村党组织班子,一般应实行“两推一选”,特殊情况也可由镇(街道)任命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有条件的村可以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员公推直选村党组织书记。

  (三)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区(市)、镇(街道)负责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按照《青岛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细则》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级干部编制化制度。

  按照“交叉任职、精简高效、职数匹配、效率兼顾”原则,因事设岗,以岗定编,按编用人,合理设置农村干部职数。

  

(一)定编制。

各镇(街道)根据村庄规模、工作强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坚持交叉任职、减员增效原则,研究核定村干部编制。

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合法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委员通过合法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委员。

每个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比例原则上应达到80%,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比例原则上应达到70%。

因特殊需要拟增编、减编的村,村“两委”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复。

原则上,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两委”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2000—4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6人;4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8人。

  

(二)定岗位。

村庄按照镇(街道)核定的编制,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村庄实际,研究确定岗位设置(含兼职)及岗位补贴的初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上报镇(街道)审批。

  (三)定职责。

各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

村“两委”按照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和“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四)定人员。

村“两委”成员实行任期制,届满换届。

换届结束后,镇(街道)统一建立村级干部档案。

  第十一条 实行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有上述关系的一方不得在另一方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担任村党组织委员、村级集体经济负责人、村会计、村文书。

  第十二条 建立后备人才制度。

  

(一)数量和标准。

每个村至少应有2名以上村级后备人才。

后备人才主要标准可参照现职村干部标准,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在高中(中专)以上。

  

(二)选拔和管理。

村级后备人才应在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组织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初步名单,向全体村民公示通过后,报镇(街道)审定。

镇(街道)建立村级后备人才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察,及时调整充实。

  (三)培训和锻炼。

村级后备人才的教育培训应纳入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定期举办村级后备人才培训班,或有计划地选送后备人才到中高等院校进修深造。

经常给村级后备人才交任务、压担子,安排他们参与村庄管理工作。

  (四)后备人才使用。

村干部出现缺额时,原则上应从优秀村级后备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原则。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做好村级干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职责。

区(市)负责培训村“两委”主要干部;镇(街道)负责培训村“两委”委员;村党组织负责组织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把政治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执政能力建设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强化党在农村基层的各项政策法规、村级干部工作方式方法、农业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方式。

  

(一)岗前培训。

对新任村干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对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特殊情况未参加岗前培训的,必须补课。

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二)定期轮训。

村干部每年轮训一次,每次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

  (三)实践锻炼。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村级干部到镇(街道)或区(市)属部门挂职锻炼。

  (四)学历培训。

支持农村干部参加学历培训,或到大中专院校参加中长期学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一)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确定。

根据镇(街道)的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围绕发挥“两委”作用,经“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任期目标在改选换届后提出,年度目标在每年年初提出。

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别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批准。

  

(二)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解。

任期目标经镇(街道)批准后,村“两委”应当分解各自目标,并分别确定个人工作目标。

  (三)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落实。

村党组织负责与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

村“两委”成员按照责任要求,抓好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的落实。

  (四)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考核。

村党组织负责制定考核的方法、标准,定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和分解后的季度、月度目标,及日常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检查结果与争先创优、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相结合。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表彰先进,教育落后,处理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干部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每半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每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述职一次。

党员和村民代表每年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一次。

具体程序为: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两委”班子成员分别写出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二)镇(街道)考评小组主持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办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参加的会议,分别听取“两委”班子及成员述职。

  (三)与会人员当场无记名填写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民主评议表,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工作、思想、作风情况。

  (四)考评小组汇总民主评议情况,报镇(街道)审阅后,向村“两委”班子和成员反馈。

民主评议中,对“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班子主要干部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班子成员予以诫勉;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超过60%的,是党组织成员的应当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劝其辞职。

  第十九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镇(街道)有关部门对村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干部离任档案移交。

  镇(街道)档案部门负责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给予批评教育;逾期拒不移交,涂改、损毁、丢失档案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情况;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情况。

  

(二)考核方法。

村干部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并结合村级换届对村干部进行届末考核。

在综合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由镇(街道)评定村干部的工作。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评定等次作为奖惩使用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诫勉制度。

  

(一)诫勉条件。

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为期三个月的诫勉: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不力,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对本职工作态度消极,任务完成较差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分管、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4、在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村庄工作正常开展的。

5、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或作风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以权谋私的。

  

(二)诫勉程序。

诫勉对象由镇(街道)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诫勉条件规定,集体研究决定。

诫勉对象确定后,镇(街道)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诫勉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诫勉通知书。

村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应当在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街道)。

  (三)诫勉处理意见。

诫勉期满后,镇(街道)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

经考察,问题已经改正的,解除诫勉。

问题未改正的,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劝其辞职。

受诫勉的干部,诫勉期间扣发30%补贴,年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处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酬待遇。

  

(一)结构工资制度。

对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

1、结构工资原则上由三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可参照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村庄人口数量或村庄大小等条件确定;职务工资可从实际出发,按照村干部履行的职责确定;绩效工资可根据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结果确定。

2、结构工资具体数额由镇(街道)每年根据各行政村情况划分档次,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各村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村干部工资。

  

(二)固定补贴人数。

每村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原则控制在2—4人,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村可适当增加名额。

各村根据人口数量、地域分布、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固定补贴人数,经镇(街道)研究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误工补贴额度。

对参加临时性工作的村干部,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其工作天数、工作强度、工作效果等情况,拟定补贴额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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