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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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1总则

1.1为保护城市市容市貌,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道路管理,规范市政道路挖掘行为,减少道路重复开挖,保障管线合理有序建设,促进掘路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掘路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施工行为。

本市市内七区范围内市政道路挖掘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掘路工程,高新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1.4本办法引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青岛市市政道路检查井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1.5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2一般规定

2.1市政道路挖掘工程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监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掘路工程进行统筹管理、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各区负责挖掘工程的现场监管,并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制定的年度掘路计划,统筹安排掘路工程施工,并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2.2.1安排掘路计划时,根据市政府和各区道路建设计划,统筹管线掘路工程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同步施工。

2.2.2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安排多条管线同时(或交叉)施工,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2.2.3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具备非开挖条件的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实行道路开挖施工。

2.2.4横向掘路工程和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敏感区域附近主要道路的掘路工程,必须夜间施工(晚22时到次日6时),并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确需白天施工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且应采取保障交通措施。

2.2.5长距离或大宽度掘路工程施工,必须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分段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开挖沟槽时,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恢复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150米,一般干道原则不超过300米。

特殊原因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2.3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在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次年年度掘路计划。

2.4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每年安排地下管线施工项目时,应综合考虑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项目同步进行。

地下管线的更改,须根据管线评估机制,经评估机构评审后,纳入月度掘路计划会议讨论。

2.5对申请穿越主干道、快速路敷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

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6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管线同沟槽敷设。

2.7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停止办理市政道路的挖掘审批。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等非开挖方式,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非开挖作业要求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施工前管理

3.1掘路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沟槽开挖深度及土质等工程实际情况和规范规定,合理确定开挖长度、宽度和面积,并按照《市政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管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查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并填写依附道路挖掘许可申请表,符合有关规定由行政审批大厅下发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持许可报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2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内容包括:

封闭围挡、夜间施工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材料、设备准备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方予掘路施工审批。

并同时做到六个明确:

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文明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3施工方案中应明确管线开挖位置、范围等信息,施工中严格遵循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开挖。

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4.1掘路建设单位在掘路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

4.1.1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标准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和雾天必须增设警示闪灯信号;

4.1.2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

4.1.3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安排在夜间施工;

4.1.4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物料等,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

4.2路面临时恢复要求

4.2.1掘路沟槽部分路段完工时,在管理部门验收前,由挖掘施工单位采用加重块临时恢复路面的方法,保障车辆交通安全。

4.2.2铺设的加重块要与周边路面紧密顺接,高差满足路面平整度要求。

4.2.3施工过程中发现已铺设加重块不满足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4.2.4沟槽开挖因工艺要求无法及时铺设加重块的,需采用钢板覆盖方式保障通车要求,铺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沟槽回填完毕应及时撤除钢板,采用加重块方式恢复路面。

4.2.5同一沟槽放置多块钢板时,须采用同种规格的钢板。

钢板应平行或垂直于行车方向放置,不得斜向放置,不得叠搭,钢板之间采用点焊连接,以防止移位。

4.2.6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CM,有重型车辆通行的,厚度不应小于3CM。

钢板宽度应大于沟槽宽度,每边超出沟槽边缘不应小于30CM,宽沟槽覆盖钢板时应进行验算,满足安全行车要求。

4.2.7钢板应平整,无变形,无翘曲。

钢板四周应用直径与钢板厚度相当的圆钢进行满焊,交角处进行磨圆处理。

雨雪天气施工时,应在钢板上采取防滑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

4.2.8钢板底应加设胶垫,胶垫应有一定的厚度,并伸出钢板2-3CM,确保钢板不晃动、不移位;路面凹凸不平处应采取冷拌料进行找补,保证钢板与地面紧密结合,达到环保降噪的要求。

4.2.9钢板设置后,应由专人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出现位移、翘曲等现象的钢板应及时进行调整;

4.2.10胶垫磨损严重的,根据路面和钢板贴合情况,及时更换胶垫,同时做好钢板周边卫生保洁工作。

4.3施工标牌管理

4.3.1掘路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掘路工程公示牌,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一块。

内容为: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每100米长度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须设置一块600×500MM小型公示牌。

4.3.2公示牌材质要求:

采用长2米,宽1.2米,厚度2MM铝块制成,四周双折边形成标牌底块,上贴国标工程级反光膜制成标牌画面,美观耐用。

配合标牌架体上安装的带电池的主动发光的灯具,光亮度要求200米以外可见。

4.3.3公示牌样式:

公示牌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边条为夜光蓄发光膜和橙色超高亮3M反光膜合成。

背面为3道竖式铝制轨道固定在Φ48MM锌管制成的抗风支架上,人立直视标牌中心高度为1.6米。

标牌支架前后贴有四处红白或黑黄相间警示的反光膜,每色块长度15CM。

支架两侧上端焊接牢固警示灯支架各一架,配有夜间施工警示灯两只,光照可见度达250米以外。

4.4施工围挡管理

4.4.1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围挡或单体前后围挡(抢修等)。

连续围挡为注水塑料围挡、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Φ32MM钢管制成的可连接式护栏围挡、方格状透空式固定围挡和移动围挡,以及带光电一体化装置的防撞桶、路锥等。

围挡前由近至远放置带有可反光发光灯具的警示导向牌。

留有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安全防范距离。

4.4.2在市区主干道和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作业的,施工现场须采用国内新型的注水塑料围挡和蓝色彩钢板平型折装式围挡,并在70CM高度和上端各贴有一道为30-40厘米2块红白相间警示的反光膜,达到公安部规定的车身贴标准。

设置高度为1.8米或2米。

拆卸方便,节省空间,环保美观,抗风力强。

4.4.3在市区次干道、一般道路车行道上作业或在人行道上作业且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

彩钢板厚度必须实测达到0.6MM以上。

按规定的高度和数量贴有反光车身贴。

围挡每块尺寸长1.96米,高度1.8米。

每三块围挡上端必须配置夜间发光装置,可见光度达200米以外。

4.4.4当车辆交通情况不允许设置连续围挡时,须采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围挡。

护栏为长2米或长1.5米,高度1.15米,Φ32MM厚度1.5MM铁制管材制成的护栏,上下左右两侧间隔贴有红色工程级反光膜,每道反光膜不小于20厘米,护栏为黄色,增强安全警示。

中间挂栏长度为4米,间隔距离贴有反光膜,中间部位设置有温馨市民的提示语标牌,长度1.5米-2米,高度0.6米。

达到文明美观的效果。

4.4.5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

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

在出入口处两侧各设置3组白色方格状透空式围挡。

透空式围挡框架为铁质方管焊成,防锈处理后,灰色油漆外观,白色方格状透空式围挡长2米,高1.8米。

在彩钢板离地70CM处贴有高亮度反光膜,最大限度的消除视线盲区,方便车辆和行人注意来往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车辆行人安全。

抗风能达八级以上,所有设置上须设置主动发光和被动发光的施工安全警示器具。

4.4.6围挡不得作为广告载体以及用于挡土、承重。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须在工程开工前(抢修工程24小时内)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4.4.7市政道路上开挖沟槽,须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并配有光电一体化警示装置。

4.4.8施工围挡上应明确工程类型,如自来水施工、热力管线施工、燃气施工等,间隔距离不应小于20米。

4.4.9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5施工警示标志管理

4.5.1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可见亮度达250米以外。

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4.5.2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4.5.3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须设置半通透式护栏进行围蔽并悬挂警示闪灯。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

4.5.4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4.5.5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穿戴反光背心,并在服装上醒目处注明企业名称。

4.6余土处置

4.6.1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防止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4.6.2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须立即清运。

4.7扬尘污染防治

4.7.1掘路施工企业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4.7.2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7.3管线和道路施工应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5施工工期管理

5.1挖掘单位结合工程地质资料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审批的工期组织施工。

5.2挖掘市政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6抢修掘路工程管理

6.1抢修掘路适用范围

地下管线抢修是指地下管线因维护不当、外力破坏、意外腐蚀及火灾、水灾、雪灾、地震等原因,造成运行中断等危及管线运行或发生爆管、漏水、漏气等影响车辆或行人安全、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损坏事故,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而采取的一系列维护活动的总称。

    6.2抢修掘路原则

市政道路挖掘实行“谁挖掘,谁负责掘路申报及道路临时修复”的原则。

要求道路快速恢复畅通的横过路掘路或突发爆管修复,按照“当日作业,当日恢复交通”的原则修复。

6.3埋设在市政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6.4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辖区管线抢修工程的申报受理和管理工作。

    6.5属地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抢修申报,确认为抢修工程后,应在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抢修信息,便于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6.6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管线抢修期间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线抢修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7路面的修复应满足《青岛市市政道路掘路及修复技术规程》应急掘路快速修复的要求。

7沟槽回填及路面恢复管理

7.1掘路工程施工单位掘路时须保护好原有地下管线,并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沟槽回填。

7.2掘路工程沟槽回填压实度在满足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同时,对位于道路路基范围内的沟槽回填部分,还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对路基的压实度要求。

7.3掘路工程管线的埋设深度无法满足沟槽上路基压实度及弯沉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对管线采取加固、包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管线的安全及回填沟槽的稳定。

7.4掘路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管义务,加大对沟槽回填质量的监管力度。

7.5地下管线挖掘单位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沟槽回填完成后立即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7.6路基检测合格后签署书面移交单,由道路恢复单位对道路的恢复质量负责。

市政道路掘路(包含抢修掘路工程)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应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青岛市市政道路掘路及修复技术规程》和《青岛市市政道路检查井技术导则》,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

7.7市政道路挖掘工程路面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路面病害,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8考核及处理意见

8.1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现场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企业考核结果与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联动。

8.2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国家、省、副省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2分、8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国家、山东省、我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8.3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8.4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核扣分。

(一)属于初犯,能够主动改正的,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考核扣1分;

(二)屡次违反同一行为,在限期内能够改正的,每次考核扣2分;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每次考核扣3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考核扣5分;

(三)违反不同行为,在限期内能够改正的,每次考核扣2分;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每次考核扣3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考核扣5分;

(四)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考核扣10分;

(五)被行政处罚的,每次考核扣10分。

8.5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高于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优先推荐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在企业办理资质升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工作中优先办理。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告诫,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除按B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于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除按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8.6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8.7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8.8考核扣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进行。

8.9三区五市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8.10月度考核扣满10分的;或掘路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不能满足市政设施管理要求的;或存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质量和工期行为的,可考虑列入掘路单位黑名单,在次月掘路计划安排上将予以重点审查。

8.11建立掘路考核通报制度。

对于市、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在掘路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每季度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并结合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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