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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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省政府领导及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毕节和毕节试验区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

下面我受行署领导委托,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

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

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

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

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

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

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

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

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

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

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

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二)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和质量

行署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作为重点。

一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对于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员签署发布。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相关媒体或行署网站予以公布。

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行署要求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

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

制发部门不接受整改建议的,由行署下达责令通知书,限期纠正。

三是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

行署法制办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对行署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政府报备。

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及时向行署报备。

并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四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材料各一份,统一格式,统一时限,使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和监督管理

我们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先行登记制度和正式登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

在部门建议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先行登记,由行署法制机构审查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然后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起草,经法制办进行审查后,提交专员常务会议研究。

在正式行文后由行署法制办进行登记,纳入正式目录,有关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资料也一并归档,既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也就方便了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及时清理。

(四)加强学习培训,培养锻炼专业队伍

行署十分重视加强对全区法制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和能力。

深入学习贯彻《贵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重点加强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机关文秘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

同时还把规范性文件制作与备案审查纳入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范围,注重从理念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努力营造执法守法氛围。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有三点体会:

第一,提高认识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维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区正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不长,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领导和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还不够了解,认为这样做太麻烦;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不重视,往往追求简单化,在送审时只提交规范性文件文本,不提交相关的制定依据、制定说明,也不按规定的格式报告。

这实际上是个县市和部门领导的认识问题。

为此,行署在各类会议上,只要涉及到依法行政问题都强调规范性文件报备问题,通过常务会议、专题培训会议,不断提高县市政府和行署部门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思想认识。

在行署常委会议上对各部门提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法制办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对于没按报备程序上会的,责令其重新按程序提报会议。

第二,专业化水平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

在审查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带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这对行署法制机构是个挑战。

为此行署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制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送到法学名校进修学习,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基础。

第三,制度约束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保障。

制度是一种规则,无规则,事难立。

我们根据省政府71号令,结合实际细化了有关制度。

特别是操作程序上简明具体,便于掌握和实施。

同时,还结合工作需要,制作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告格式和审查格式文书,利用格式文书这一形式,固定有关工作程序,使这项工作具有更强的规范意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们近两年来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备案审查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行署及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国务院、省政府决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

但由于我们的备案审查工

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仍有一些部门没有把备案审查工作摆上相应位置,尚未意识到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重发文轻备案”的现象依然存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也不到位。

二是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不够高,创制性规范性文件少,执行性规范性文件多;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文件少,规范相对人的文件多;行署或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少,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多,而且不同层次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不

一、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打架”的情况。

三是备案不及时,尽管行署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和时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有一些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备案,仍存在迟报、漏报的现象。

四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五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力量比较薄弱,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备案审查工作任务。

三、下步工作思路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

在今后个工作中,行署将按照:

“坚持一个原则,构建两个机制,突出三个重点,完善四个制序,健全五项制度”的工作思路。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凡是行署或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通报制度和备案检查制度。

凡是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凡是对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都坚决给予纠正,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构建两个机制就是构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和备案审查机制。

即“两级备案,层级监督”机制。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制度建设,提高我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制和政令统一。

突出三个重点就是突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

确保规范性文件主体、程序、内容合法,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超越权限制定。

严厉禁止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增设行政管理程序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管理相对人利益事项的规定行为。

其对象、制定动机及目的要合理,处罚相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工作机制顺畅。

完善四个程序就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纠错、绩效评估程序。

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定《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纠错以及绩效评估规范和管理,确保每个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五项制度就是健全规范性文件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前置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

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定性文件,根据管理权限,由行署各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经行署法制办统盘研究,拟定规划草案,报行署批准后按规划制发各类规范性文件,没有纳入规划的不制定规范性文件。

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和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赋予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启动备案审查机制的权利。

继续完善前置审查制度,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对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考核范畴,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作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打造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xx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

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

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

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

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制统一。

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

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

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

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审查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备案审查条例的备案审查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

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

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审查工作。

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审查合法性,就是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明显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

在重点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审查适当性、协调性。

审查适当性,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

审查协调性,即不同机

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二)设立办事机构,配强工作人员。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很难发挥审查监督作用。

一要设立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力量,

承担着组织、调研、取证、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任务。

为此,有条件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与监督法相适应的备案审查监督队伍。

没有条件的市、县可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兼职的备案管理员,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

在办公室设立备案管理员,有利对外接收文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据调查,目前由于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都比较少,因此,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分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同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配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体建设,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增加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审查的质量。

(三)依法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市、县既要按法律规定积极实施,又要认真对待,稳妥处理,扎实推进。

要建立健全机制,依法规范程序。

规范程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

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章可循。

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每年年初,政府要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早安排审查。

在审查时,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沟通,了解情况,反馈意见,尽量达成共识,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奠定基础。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意见,如制定机关接受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则审查可告停止。

审查中对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把问题搞准。

(四)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

无论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同级政府的决定、命令,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一旦撤销,就会失去效力,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

经审查,符合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

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沟通,把问题搞准,再作决定。

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规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时,都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和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按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

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备案审查报什么、怎么报,审什么、怎么审,具体问题如何处理,启动审查、撤销程序怎么操作,这些环节和程序,是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位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

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

着重在弄明白、真掌握上下功夫。

只有努力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才能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监督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组织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听辅导报告,或派人到自治区参加监督法培训班学习。

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办法,全面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审查工作人员的审查能力,使其在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时能提出切实可行、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第三篇: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文章标题: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

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

这里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

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

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

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

这里所称的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一、加强法律监督,从制度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联邦制国家相比较,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在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由中央掌握和行使,地方上不拥有独立于中央的、不可让渡的权力,地方上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从法律制度上说,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样一种国家体制,必然要坚持法制的统一。

道理很简单,只有坚持法制的统一,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的统一;只有坚持法制的统一,才能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是由于,我国是一个有960万平方公里、56个民族的大国,没有法制的统一,就不可能维护国家的统一。

还由于,我们所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的市场,是统

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不是分割的无序的市场,在法律制度上一旦发生“部门保护”或“地方保护”,市场经济就会被干扰和破坏。

还应当看到,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根本上来说,都应当是党的成熟的方针、政策的法制化,只有坚持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改革、建设事业的成功。

因此,我国宪法庄严地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不允许任何违反和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

法制统一的要求,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广义地说,它既包含立法行为,也包含执法行为,还应当包含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主要包含三层内容:

第一,宪法的权威至高无上。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教育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违宪的法律文件,都是无效的。

第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十多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遵循宪法的规定开展立法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从这个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来说,法律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优于同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按照这样一种效力等级,下位法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第三,同位阶的法之间应当互不抵触。

同样是法律、行政法规,同样是一个省或者一个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件事情的规定应当相互一致,不得互相“撞车”,否则,执法中会难以适从。

法制统一所体现出来的这三个方面的“不抵触”,保障着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

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我国立法制度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确定不同位阶法的权限范围,防止越权立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民事、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以外的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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