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7997424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7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

现在,一些老年人碰瓷、讹人,自己摔倒就坑人!

祸害了一帮年轻人!

仔细想想,其实不是老年人变坏了!

而是,那拨坏人变老了,整了半天还是原班人马!

....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人的总体素质如何,事关整个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但也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致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容易被侵害,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给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多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权益的案件多有发生,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曝光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案,少数学校领导、教师、教职员工性侵女生案,以及一些社会人员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继父性侵继女案,甚至亲生父亲性侵女儿案,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的不断存在和出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整个社会都要把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提高到:

就是在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和未来的高度予以重视。

未成年人的界定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

哪个年龄段的人称为青少年?

各国的规定不一样,但一般都把18岁作为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以14岁作为区分少年与儿童的年龄标准。

在许多国家,青少年是未成年人的代名词,我国则不是,既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又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上的成年人。

依据公安部的统计标准,青少年的年龄段定在13—25岁。

法律依据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在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还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儿童权利公约》等。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了解这两部法律之前,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

1、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

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

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

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

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

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我们主要从四大保护来讲起:

1、保护措施之一----家庭保护

家庭是婚姻、血缘、收养及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中承担着特殊而又重要的责任。

一个家庭的环境问题,父母受教育的情况,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家庭经济情况等等,往往影响决定孩子的一生。

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教育培养孩子都反映出时代烙印,大多数人有强烈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夙愿,有的强迫孩子参加过多的学习培训特长班,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生惯养,有的放任自留,有的因父母一方原因使得孩子单亲,有的属于非婚生子女等等不一而足。

家庭或父母在教育、培养、抚养、监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上,是第一道“防线”,父母一定要提早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措施办法和基本的辨别是非能力,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即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取得孩子的理解和配合,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先看一个数据,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获悉,我国儿童的数量约3个亿,其中未入学的达到近1%,那就是300万人。

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比较差,加上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往往女孩子到了上学年龄父母却不让上学。

这些父母的行为对不对呢?

不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①如第8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

”②第9条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第16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所以父母务工不能逃避监护义务,父母如果没有将监护义务处理好,他们就不能外出打工,他们违反了法律。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他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保护措施之二----学校保护

学校等教育机构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既要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每一名学生的心理素质。

同时,要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卫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学校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未成年人工作中要做到,保证和保障好每一个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因人管理,特别是对那些所谓的后进学生和有过不良记录的学生更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特殊教育,不得歧视。

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参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娱乐活动,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救护的知识及技能,及时沟通协调公安、卫生、质检、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联防联系制度,以提高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保卫和危机管理能力。

学校保护主要是学校应该怎么样做才能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我归纳了以下几条:

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

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

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

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

学校还要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三,老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当然,要区分老师适当的教育批评与体罚的区别。

法律后果。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保护措施之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就是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障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

多年来,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可谓重视,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法律手段编制了一张未成年保护网,对未成年人在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方面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另外,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收费较高等问题,国家和社会要大力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和受教育的场所,鼓励和支持将这些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坚决清理和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例如在生活环境方面。

我遇到过这样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个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

而且出现旷课现象。

老师找他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

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这个学生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于是他的父母便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电子游戏厅设立在学校附近,而且放任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

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

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成了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规定得很明确,如第36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再如第37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劳动保护方面。

如第38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你们现在不管学习好不好,你们在16岁前,还只能接受在校的教育,想到外面打工也不会有人要,因为是违法的。

保障未成年人隐私。

如第3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应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对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要承担救助义务。

如第43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4、保护措施之四——司法保护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保护措施。

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就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

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倾尽全力坚决予以保护,此外还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保护的内容是针对对犯了错误,甚至犯了法的未成年人如何对待?

是不是跟成年人一样对待呀?

肯定不是。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为老师的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让未成年人“不去上网”也知道可以“干什么”

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4、设置“烟酒防火墙”

第三十七、六十七条

5、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六十九条

6、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五十五条

7、向网络“恶搞”宣战

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8、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第二十五条

9、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四十三、七十一条

10、给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

第五十一、五十六条

分析三点

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据了解,冯超群“发火”过后,全班同学无奈现场集资,加上班费凑了六百多元,随后给班主任补上了一份礼物。

经依兰县教育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此事属实,决定责成冯群超将所收受的礼品退还给学生,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停止教学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同时,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依兰县高级中学校长宿金来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学生骂老师顺口溜:

数学老师长的美

鹰钩鼻子蛤蟆嘴

英语老师模样俊

满嘴鸟语像喷粪

历史老师很疯狂

骂起人来像匹狼

语文老师好文采

一出口来就成脏

物理老师真牛逼

疯度偏偏真想吐

政治老师太有品

每天谎话连篇说

校长校长好眼力

招的老师似虎狼

上课一排全睡,

考试全都不会,

成绩基本个位,

抽烟打牌都会,

打饭从不排队,

逃课成群结队,

短信发到欠费,

上街花钱干脆,

穿越如痴如醉,

地下忘记疲惫,

炫舞手鼓敲碎,

问道闭眼都会,

飞车百战不退,

魔兽砍人无罪,

垃圾学校万岁。

东半球,西半球,地理老师是个球,

北京人,元谋人,历史老师太空人。

2.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在克拉玛依市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专场文艺演出活动。

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的学生、教师及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

在演出过程中,18时20分左右,舞台纱幕被光柱灯烤燃,火势迅速蔓延至剧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由于友谊馆内很多安全门紧锁,从而酿成325人死亡。

此次大火,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伤的惨剧,死者中288人是学生,另外37是老师、家长和自治区教委领导以及其他人员。

20多名副处以上干部及场内工作人员,只有个别人灼伤,与他们同坐在一起的自治区教委25名同志,有过半的人死亡。

现场人员:

学生736人,教师18人,自治区教委评估验收团领导25人,随团观摩人员2人,克市领导3人,工作人员12人,共796人。

死亡人员:

284名学生、17名教师,17名自治区教委评估验收团领导,5名其他人员,共323人

统计:

学生死亡率=284/736=39%,教师死亡率=17/18=94%,自治区教委领导死亡率17/25=68%,其他人员死亡率26%;

总平均死亡率41%。

范美忠,男,四川隆昌人,1992年毕业于隆昌二中。

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在四川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后因课堂言论辞职,转至深圳、广州、重庆、北京、杭州、成都等城市从事教育或媒体工作。

后供职于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课堂讲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并因此向学校辞职。

22日在天涯上发帖《那一刻地动山摇——“5·

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细致地描述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掀起轩然大波,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师德”的讨论。

3.什么是工读学校?

案例两则

1、王某抢劫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

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3)案例评析

不良习惯,如果不加以矫正,以后可能引发犯罪。

在咨询犯罪心理专家的意见后,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如下两项禁止令:

一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

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

王某表现良好,未发现酗酒等不良习惯。

2.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同班同学。

2011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

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案发后,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及其亲属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有别于成年人。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不仅有助于找准教育的切入点,提升对其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

本案法院在庭审前即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并且通过调解,让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给予缓刑判决。

判后,法院与赵某某原先学校联系,学校愿意接受赵某某复学。

经回访,赵某某表现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