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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案例

财经法规案例

案例一:

某甲公司2007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由于公司原出纳李四辞职,办公室的普通文员张三被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

张三与李四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因在外地出差,由财务科另外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

随后,张三、李四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2)4月,张三在办理报销过程中,发现有1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但更改处均有甲公司经办人员的印章。

并且2张发票都已通过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的签字审批,张三均予以报销。

(3)10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李四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张三在交接时并未发现。

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李四认为:

“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担任出纳,与李四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张三对2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3)原出纳李四关于“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张三作为一名普通文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李四与张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

制度规定: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不符合规定。

制度规定: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3)李四的说法不正确。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案例二:

2008年4月,某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直接支取12000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会计科科长赵某称当时曾口头向公司经理反映这样做不妥,但公司经理仍要求其办理。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指出其做法不对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

该行为有两点不符合规定:

(1)该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12000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从支)。

(2)会计科长赵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公司经理反映从支行为,而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津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案例四:

某甲(个人)和某乙(单位)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价款1000元,双方在结算方式上产生了分歧,某甲说可以用现金结算,某乙说只能用支票转账结算。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问题:

你认为该如何结算?

答:

可用现金结算,农副产品收购属现金使用的范围。

案例五:

某税务所在2007年3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商店(个体户)2007年2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2007年3月31日作出责令该商品必须在2007年3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决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

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该商店自2007年2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7年3月12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

该商店如在规定的时间里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本例中税务所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案例六:

某施工单位为顺利签下一笔工程合同,拟向工程发包方面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5万元,市场部经理按总经理的指示,到财部门申领该款项,财务部经理刘某认为该项支出不符合有关规定,支出后也不好做账,但考虑到总经理已做指示,该项目拿下后,会对企业带来40万元以上的利润,于是同意拨付该笔款项,并叮嘱市场经理想办法弄5万元费用发票,以便以后做账。

要求:

分析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

答:

刘某的行为违背了爱岗敬业、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案例七:

资料:

小张和小赵是同一个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多年来同处一室,在工作上互相配合,关系很好。

小赵的丈夫个人开办了一个经销电脑配件的公司。

最近根据电脑市场信息,有一种计算机软件销量前景看好,但因个人账面资金不足,无法进货。

于是小赵的丈夫让小赵想办法借些款项。

小赵想到了单位账户的存款,于是自己填了票面金额为24,000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在小张上班离开办公室时,私自将小张保管的印鉴加盖在现金支票上,从银行提取了现金。

一个月后,小赵又将24,000元现金填现金缴款单存入单位银行账户。

不久,小张在月末对账时,发现了此事。

要求:

试从会计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小赵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何种要求?

答:

小赵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公私不分,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对于廉洁自律的要求。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案例八:

资料:

某甲公司2007年7月,张三在上半年的工作总结中提到:

《会计法》规定了公司领导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作为一般会计人员应该服从领导的安排,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公司的一些业务也没有必要去问个明白,领导签字同意就给报销,只要两袖清风,不贪不占,就能把会计工作做好。

要求:

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分析说明张三在工作总结中的观点是否正确。

张三的观点违背了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如果放弃原则,做“老好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会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九:

资料:

现象一:

会计人员看人办事:

“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

现象二:

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做,只要领导高兴,“原则”可以变成“圆则”。

现象三:

会计人员整天与钱物打交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只要坚持“不犯罪”这根底线就行了。

要求:

根据上述现象,分析说明其分别违背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为什么?

答:

现象一:

违背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

”就违背了“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现象二:

违背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熟悉准则;二是遵循准则;三是坚持原则。

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时,将“原则”变成“圆则”就违背了“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现象三:

违背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因为廉洁是指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是:

一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三是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而会计人员整天与钱物打交道,抱着“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态度对待会计工作,放松自我就难免误入岐途。

案例十:

甲企业(系国有工业企业)急需一批零部件,该企业领导经研究决定一部分由企业提供原材料,由外地乙企业(系私营企业)加工。

余下部分从外地丙企业(系国有工业企业)购进。

之后甲企业分别与乙企业、丙企业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

加工费和价款分别为2万元和8千元,两合同均约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

两合同采用的结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

甲与乙企业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因为乙企业私营企业。

甲与丙企业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因为购销合同金额为8000元,不足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案例十一:

2001年A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

为获得上市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符合股票发行条件。

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

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该公司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

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暂不考虑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在审核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

答:

(1)负责人甲指使会计机构负责人乙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会计人员丙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职业道德。

案例十二: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业务员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业务员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

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是否应付款?

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答: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不应付款。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被背书人、背书人。

案例十三: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

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

(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

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

为什么?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

(1)付款人可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B、C行使追索权。

案例十四:

2003年11月,宏声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

公司财会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

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

“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

”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本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

总会计师感到:

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待下去;如果照总经理意见办,对自己也有风险。

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

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总会计师王某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

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

因为总经理的要求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

案例十五:

乙公司2007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3月3日,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银行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用于结算货款。

2.3月7日,与C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

该合同规定:

由C公司在10日内向乙公司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贷款25万元。

双方约定以银行汇票进行支付。

3月15日,C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乙公司,乙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汇票。

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C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汇票。

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

乙公司将该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C公司。

此后,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9月4日,D公司持该汇票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3,3月22日,将工会经费存入其在某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9月30日因为企业职工运动会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80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签发的汇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3)A银行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对于D公司提示的银行汇票,代理银行应如何处理?

(4)乙公司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答:

(1)不正确。

(0.5分)根据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0.5分);乙公司和B公司均为单位,所以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0.5分)。

(2)该汇票为无效票据(0.5分)。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汇票无效。

(1分)(3)汇票上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约定无效。

(0.5分)根据票据法,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当事人约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超过1个月的,该约定无效。

本案中,汇票上记载的提示付款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1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1分)。

代理付款行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不予受理(1分)。

(4)正确。

(0.5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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