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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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应对.ppt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主要变化及应对,1,新规范实施日期,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2013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新定额),变革1.2013版清单强制性全面升级,3,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

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

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新清单计价规范取消了五条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不需再进行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4,表1-1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

(一),5,表1-2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

(二),表1-3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三),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

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

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应,应,应,应,应,应,6,变革2.2013版清单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7,8,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

这是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

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

应对1:

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9,“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应对2:

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

10,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应对3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11,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根据8.2.2和11.2.6可以看出,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8.2.2条和11.2.6条规定是对4.1.2条规定的补充。

同时依据新清单中规定,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应据实结算:

(强制性条文),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应对6:

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即:

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

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

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

12,同时依据13清单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强制性条文),变革3.2013版清单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3,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14,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5,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

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16,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6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

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明确为变更的范围。

表20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

工程变更概念,17,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

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

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

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8,第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

(2)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是工程量偏差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由此可见,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

19,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款-9.8.3款进行了规定: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应对4:

业主应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20,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本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

同时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强制性条文)这条是对9.8.1-9.8.3条规定的补充,也是对业主加强调价管理的约束。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

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有如下规定:

应对5业主应加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21,一、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22,二、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另外,2013版清单规定业主也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

(强制性条文),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同时加强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

变革4.2013版清单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23,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规范第11.2.6条: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规范第11.3.1条: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4,规范第11.2.1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

表2008版与2013版清单编制与复核依据的对比,25,3.1.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发生变化,由竣工结算依据的变化可以看出:

(1)2013版清单不再将招标文件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

(2)竣工结算依据不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2013版清单不再将竣工图纸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方式。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以竣工图纸作为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否定历次计量支付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结算工程量,要求承包人按照竣工图纸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并对进度款支付中形成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重新审查,导致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出现大量争议。

26,27,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计量结果的有效性,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意义:

不需要重复计算工程量,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意义:

简化结算过程,只需将期中历次支付直接汇总编入结算资料。

28,由上表所示,2013版清单对现场签证的规定主要有3个变化,1.现场签证从与工程价款相独立转变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2.明确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3.规范了现场签证费用的程序(包括签证主体、签证事项、签证时间),6.其他调价因素,29,现场签证,30,区分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在工程计量上的差异,31,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工程计量对比表,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1.2款有如下规定: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业主应加强对赶工风险的管理,32,以往业主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且支付较少的赶工补偿,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不能随意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赶工补偿。

关于二次审核,有咨询机构提出: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之后,对同一个项目只能出具一份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因此只能在业主签字前进行复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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