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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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社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社员民主管理积极性,确保社员代表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以下简称《联社章程》)的规定,结合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可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联社理事人数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

(四)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五)《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理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经合法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社员代表大会的提案、议案

第六条社员代表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具体的议案作出决议。

第七条理事会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理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社员代表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八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理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九条在年度社员代表大会上,有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理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提交理事会审核后公告。

社员代表提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十天前提交理事会并由理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社员代表不得在本次年度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第十条对于第九条所述的临时提案,理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

理事会对社员代表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社员代表提案涉及事项与联社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规定的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否则,不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但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

理事会可以对社员代表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析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提案人不同意的,社员代表大会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提出涉及贷款、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提案的详情。

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联社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专家论证、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理事会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论证结果、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二条理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的提案。

第三章社员代表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社员代表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理事会收到社员代表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社员代表提议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的书面提案,理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决定是否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提议社员代表决定自行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理事会,报银监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发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内容,否则提议社员代表按相关程序重新向理事会提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在联社所在地。

第十七条对于提议社员代表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会议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联社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长负责主持会议,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他理事主持。

(二)召开会议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理事会未能指定理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的,可由提议社员代表主持,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会议通知与登记

第十九条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各社员代表。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联社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发布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知后,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延期,联社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的,应在原定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理事会在延期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召开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按会议通知中写明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在联社指定地点办理会议登记手续,会议登记可采用现场登记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应亲自出席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出具的委托其他社员代表出席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社员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社员代表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六)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委托人为法人代表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社员代表不作具体指示,社员代表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章社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联社理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社员代表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理事会邀请人员以外,联社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二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主持。

理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其他人选的,由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主持会议;理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推举一名社员代表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社员代表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社员代表主持。

第二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应按时召开,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

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可以要求发言,社员代表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

要求发言的社员代表,应当在会前或会中表决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安排,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每一位社员代表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社员代表有权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案,理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应出席社员代表大会接受质询,并对社员代表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社员代表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理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理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联社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联社年度工作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联社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联社章程》的修改;

(三)《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以变通决议认定会对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安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社员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票数。

关联社员代表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其他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三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理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理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理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理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条联社理事会应当保证社员代表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联社理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社员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监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对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四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代表大会变更前次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会应在代表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利润分配方案经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联社理事会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章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四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人数,占社员代表总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社员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理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七)社员代表认为和《联社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四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人数,占联社社员代表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社员代表的提案作出决议,应列明提案社员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和提案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社员代表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联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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