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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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3.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4.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5.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

6.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九条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情节、造成后果的程度及个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找事、打架斗殴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对打人者除以上处分外,均有相应的经济赔偿。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做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威胁、恐吓、诽谤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散布各种谣言、制造传播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它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将偷拍偷录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异性同学交往中,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交往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利用他人信息进行各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

鼓动或引诱他人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兼职等,自身从中获利,并造成他人经济、人身、名誉等受损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数额较大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多次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已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者,以共同作案论处。

(4)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拾捡他人有效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

(1)、

(2)、(3)、(5)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

(1)、

(2)、(3)、(5)相应各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藏、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窃取、擅自倒卖或者非法转让他人或组织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络等有关宣传媒介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私刻学校、学院及部门公章,或伪造各类公函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或者谋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缺课(席)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学校或学院要求参加的各类教育活动、年级例会等每次按2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连续离校2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5到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到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11到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私自篡改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学生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篡改考试成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各种借口起哄闹事,焚烧摔砸物品造成校园混乱的,对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组织、唆使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组建非法组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各类对学生有害的宣讲、讲座、培训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假冒校内教学活动或学生活动的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此类活动造成他人经济等方面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寝室、教学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网络直播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查阅、下载、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登陆各类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各类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攻击单位、个人的计算机、各类网络系统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从事各类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非法获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或盗用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利用互联网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无故晚归寝的,漏宿或逃寝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破坏公共设施逃寝或两人(含)以上集体逃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无故晚归寝的,漏宿或逃寝的,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伤害事故等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学校组织检查学生寝室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私自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的同性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异性寝室住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异性同学在寝室里拉帘交谈或共同卧床休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未经批准在寝室内墙上乱贴乱画或在校园、公寓楼内张贴广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有经商、摆摊卖货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电热棒、电褥子、电夹板、卷发器、电暖宝、电饭锅、电炉子、酒精炉、微型液化汽罐等有安全隐患的用电器和易燃易爆品,除没收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武士刀等)、仿真枪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寝室内无人的情况给充电灯、手机、笔记本、充电宝、蓄电池等设备充电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10.在食堂扰乱就餐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在寝室、教学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12.在学生公寓(寝室)内饲养猫、狗、仓鼠、乌龟、蜥蜴、蛇等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在学生公寓(寝室)内私自改动、破坏或损毁学校公共设施(如电话线、网线、消火栓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学生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酗酒闹事者,从重处分,对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除处分外,要赔偿经济损失。

在公寓内存放酒或酒瓶,在公寓内聚餐喝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在校外聚餐喝酒,造成酒后闹事等不良影响的,闹事者和组织者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学生从楼内往窗外泼水、乱扔酒瓶等物品或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焚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影响校园文明建设,扰乱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得载人,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事故者,加重处分。

不遵守交通规则,不走过街天桥,横穿马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穿拖鞋、背心或吊带装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场所或公共集会会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教室、图书馆或集会等场所使用随身听、手机等,影响他人,扰乱秩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翻墙(栅栏)进出校园、跳窗进出公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妨碍或抗拒检查人员执行校规校纪检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威胁恐吓或侮辱谩骂检查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

动手殴打检查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与非法传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或组织宗教活动,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互联网等媒体阅读、收看、收听、传播宗教迷信色彩和反动思想言论的文字、视频、音频等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穿戴具有宗教迷信色彩的服饰、佩戴或者使用具有宗教迷信色彩的徽章、器物、纪念品和标识、标志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三条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赌博放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从事色情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酒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大声喧哗或唱歌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公共场所举止不文明,有伤风化者,给予警告处分。

7.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收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吸毒、贩毒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影像等非法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组织观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或隐匿淫秽等非法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弄虚作假、失信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请假条或请假时隐瞒事实,编造理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会、学校资助、奖励金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视情节及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评奖评优、择业就业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等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拾捡他人物品或者磁卡(如一卡通)等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将学生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刷单、虚假评价等行为而谋取经济利益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等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其他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4章学生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审核、讨论、决定。

2.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事先对包括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权限、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且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本科生报教务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注销学籍。

4.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出具《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做出何种处分,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学生本人。

4.《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5.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受处分学生。

6.学生处、研究生院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7.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并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送达时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

9.受处分学生确实难于联系或者下落不明,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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