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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性质的公共必修课——法学入门课程

(二)任务: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

(三)内容

1法理

2基本法律部门

3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三、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

四、学习法律基础课的原则与方法

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和作用

引子:

法的词源

1古汉语:

最早出现在西周金文,东汉许慎«

说文解字»

释义,可理解为:

三点水,平之如水,法平如水;

去:

去处,去掉;

廌,zhi«

异物志»

记载是一种形态似牛的独角神兽,生性悍直,能区分邪恶,很显然古代对法学的理解带有神明裁判的性质,用神学来解释什么是法。

注:

法律一词的发展

1)刑——古代

2)法——春秋战国魏相李悝

3)律——秦商鞅(李悝的学生)变法

4)刑统——宋

5)典章——元

6)律——明清

7)法律——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传入,法+律=法律

2现代汉语

1)狭义上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2)广义上的法律: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特殊的社会规范

特殊:

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

(二)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eg:

民警在下班途中见死不救——道德规范:

舆论,公众的谴责

民警在工作时间见死不救——法律规范:

刑法397玩忽职守罪(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

(三)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道德规范:

社会舆论的强制

宗教规范:

精神力量的强制

习惯规范:

传统势力的强制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的实施都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做保证,只是强制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不同。

法之所以成为一种最有力的规范,是因为它是由国家在全社会推行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专门的。

国家机关主要指: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二、本质

(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三、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

(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1规律:

社会矛盾运动的规律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2)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2条件:

社会革命。

(二)法的历史类型

1含义:

指按照法制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的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依据:

1)法建立的生产关系

2)法反映的生产关系

2人类社会存在四种类型的法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反映了法的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就自行消亡了。

(三)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四)法系

1法系的含义和划分

1)含义:

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由于法系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法系的分类众说纷纭,得到多数法学家公认的法系有5个。

A中华法系:

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制法律和仿效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B印度法系:

以古代印度法律和仿效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C阿拉伯法系:

伊斯兰法系,指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D民法法系:

大陆法系。

E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划分

A概念:

a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德意志法系。

以古罗马为基础,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主要以法德为代表的西欧大陆资本主义国家,以及曾是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法律也属于民法法系,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日本、德国的法律,因而也被认为是民法法系。

b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

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为传统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

B区别

a历史渊源的差别

b法律渊源的差别

c立法技术的差别

d法律结构的差别

e适用法律技术的差别

f诉讼程序的差别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初级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阶级结构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基本构成部分的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统一的两部分爱国者。

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两部分爱国者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主体。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那么社会主义法必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三)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是由其生活的物质条件决定的。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二)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三)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五)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性相结合的统一

(六)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

1含义

2作用的分类

1)法的规范职能和作用

A指引:

为人民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对本人)

B评价:

判断便于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

(对他人)

C预测:

有可能预见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将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

(人们的相互行为)

D教育: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行为产生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

E强制:

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惩罚。

(违法者的行为)

Eg2000年10月24日,天津大同胡同派出所接到报案,郭凤至和别人凑钱进行水产品批发生意的贷款全丢了,十多万,搜查,门窗完好,在其大姐叠好的被子里发现装钱的塑料袋,包装纸,在厨房、厕所、柜子、轮椅上发现大量碎片,经查是郭凤至的大姐郭凤琴所为,郭凤琴离婚后,一直住在妹妹家与母亲挤在不大的房间里,日久矛盾,头天晚上有过摩擦,发泄私愤,趁家人午休,先在厕所撕碎后小水流冲,撕累了干脆就扔在角落,谁跟钱有仇,撕完了心里也没太好受。

拼凑兑换(票面残缺不超过1/5:

全额兑换;

票面残缺1/5—1/2:

原票面金额的半额兑换;

票面残缺1/2以上以上,不予兑换)10多万只兑换了19000元。

2000年5月25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期3年。

1指引:

人民币是信用载体,中国境内唯一法定货币,人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

2

评价:

撕钱撕自己的钱:

破坏国家金融制度

撕别人的钱: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3预测:

撕钱,触犯刑律

4教育:

当事人,公众

5强制:

刑275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和阶段

(一)概念

(二)特点

1法定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2)国务院:

法规

3)国务院下属部委:

规章

4)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法定程序

3法定内容

(三)阶段

1准备(起草)阶段

2确立(通过)阶段

3完善阶段

二、法律制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

2基本原则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

(一)法律规范

1概念: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特点

3结构

假定:

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常省)

处理:

该规范所指示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指示)

制裁:

违反该规范将采取的强制措施

Eg刑法20(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的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g继承法22(受伪造的遗嘱),(无效)。

无假定

Eg民法通则20(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无制裁

4分类

1)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A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B义务性规范:

必须为、积极作为//必须不为、消极行为

2)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绝对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

eg民法76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授权性

eg民法79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义务性

eg民法100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二)法律部门:

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法律体系:

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四)法律渊源

类型

立法机关

法律效力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监督

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务院条例、规定、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

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相应人民政府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大

报全国人大批准

自治州人大

自治县人大

报省或自治区人大批准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享有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制度不变

国际条约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我国加入并生效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一)概念:

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方式

1)守法(法的遵守)一切组织和个人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2)司法(法的适用)司法机关

二、法律适用

(一)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利,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

但是,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时,或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就需要适用法律,即运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2特点:

1)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授权的单位

2)法定权限以内

3)依照法定程序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2法律关系的种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法律事实

四、法律解释

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

(二)分类

1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2非正式解释

五、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违法的涵义、构成要件和分类

1含义

2构成要件:

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主观方面(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

3)客体:

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方面(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作为和不作为

3分类:

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

1)含义(狭义)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2)种类: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三)法律制裁

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惩罚性措施

3种类:

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第五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指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1)主体

A个体法律意识

B群体法律意识

2)存在形式

A法律心理:

对法律现象的心理反映

B法律观点:

从法律现象得出的判断

C法律理论:

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体系

3)统治地位

A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B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及培养

(一)法律意识的作用

1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2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执行

3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

1加强法制建设

2充分发挥法的作用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eg1998年山东省日照市,一伙歹徒在街头行凶,110出警,一歹徒逃到刘崇汉家小院,一番搏斗后制服,地里萝卜一片狼籍,刘崇汉“我的萝卜怎么办?

”跟踪采访的记者拍下来,单位:

建委工程公司:

处分、写检查、待岗。

总经理:

“影响整个单位形象,没有评上市局先进单位,公司上下引以为耻,搞一个星期的思想教育。

”记者问是否应该?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该拿群众一针一线,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平时期也应该,可事小,就几棵萝卜。

民警:

“过去就算了,当时很气愤,总有认识过程。

社会:

调查98%认为应受谴责。

姐姐:

“他平时不爱学习,他应该说损坏几棵萝卜算什么呢?

公安局逮住歹徒大快人心,大除民害,如果当时会说,不就什么时也没有了吗?

评:

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该给予赔偿,这就是道德与法的冲突,不同的社会,人民的道德取向不同,而法制社会,法律的宗旨就是保障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必须去鼓励人们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也许这个时候不能遵守某种特定的道德,但和我们这个法制社会的整体的社会道德是一致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谓的崇高就是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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