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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外语有关文件

职称外语有关文件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07〕1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

要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凡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须具备一定外语水平才能参加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坚持标准,按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区别对待,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一)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取得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2.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在国外执行访问学者或出国培训任务1年以上的人员。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取得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4.独立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至少一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二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或首位完成人员。

    3.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限医师、药师专业)、民族医药(限医师、药师专业)和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外语专业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5.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6.援藏、援疆或受政府派遣驻境外工作1年以上,在援助或境外工作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1.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2.在设区的市以下单位,连续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连续在野外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3.年满50周岁,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四)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和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审核确认:

   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于每年5月底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附件1)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附件2),经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隶属关系审核确认。

属于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分别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事局确认;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确认;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省管企业的,由其人事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其中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备案表》(附件3),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及相关问题

    

(一)人事部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

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根据人事部规定,我省确定当年有效的使用标准。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

达到全省有效使用标准的,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人员,当年可在低于全省有效使用标准10分以内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本通知规定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只适用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用人单位聘用时,可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水平要求。

    (四)外语考试语种、级别、类别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备案表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来电询问某些政策问题如何理解,为便于准确掌握,现将几个带有共性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19号文件下发前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的,今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否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答:

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60分)或取得合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二、19号文件中关于“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取得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可不参加考试”的规定,自什么时间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开始执行?

  答:

自2007年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开始执行。

  三、19号文件中“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及“主要完成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

19号文件中规定的省级以上奖项仅限于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类,其他部门(单位)颁发的奖项不在规定范围。

  “主要完成人”是指以上三类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证书获得者。

 

                                        山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学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聘任时间

拟申报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

何时何校何专业

毕业及学制

工作单位

申请

理由

所在

单位

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市、

区)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市、

区)人事

部门或

市直主

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市人事

部门或

省直主

管部门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申报免试时须附有个人免试证明材料。

2.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凭此审核表受理申报材料。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学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聘任时间

拟申报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

何时何校何专业

毕业及学制

考试

级别

工作单位

考试

成绩

申请

理由

所在

单位

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市、

区)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市、

区)人事

部门或

市直主

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市人事

部门或

省直主

管部门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凭此审核表受理申报材料。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备案表

呈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学位

申报系列

申报级别

符合何种免于考试的条件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月  日

注:

备案时一并报该表的Excel电子文档。

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鲁人发〔2006〕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起,对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取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受省(市、自治区)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市、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于外语考试:

   

(一)取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二)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在国外执行访问学者或出国培训任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于每年5月份填写《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见附件1),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市以下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直单位的报省人事厅审核。

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于每年7月底前将汇总的《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备案表》(附件2)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对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利于吸引、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1.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

         2.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备案表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学位

现专业技术资格及

聘任时间

拟申报专业

技术资格

何时何校何专业

毕业及学制

工作单位

免试项目

全国职称外语

等级考试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符合何种免试条件及提供的免试材料名称

所在

单位

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市区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省、市

人事

部门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申报免试时须附有个人免试证明材料。

2.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凭此免试表受理申报材料。

附件2:

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备案表

呈报单位(盖章):

                            

呈报单位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学位

申报系列

申报级别

免试项目

符合免试条件

外语

计算机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月  日

注:

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于每年7月底前将该表报省人事厅备案,并报该表的Excel电子文档。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

鲁人发〔200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须具备一定外语水平才能参加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自2005年始,凡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止。

申报高级(包括正高和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一般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外语考试成绩低于全国通用标准的,可以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评审时由各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系列、专业或岗位对外语条件的不同要求,与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其他评审条件一起综合评价。

各级人事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外语成绩,确保评审质量。

  三、2004年之前参加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及考试成绩,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再参加外语考试的,请于2005年3月20日前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四、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性。

对考场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

严禁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和借考试报名搭售各类书籍资料。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鲁人发〔2001〕9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01]9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外语要求

  从2002年开始取消外语免试和古汉语(医古文)考试,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的,必须参加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后方可申报。

外语考试成绩不再统一划分合格标准,在评审时由各评委会根据各系列、专业或岗位对外语条件的不同要求,与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其他评审条件一起综合评价。

  二、外语考试等级适应范围

  

(一)A级

  1.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和国际商务专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包括正高和副高级)。

  2.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B级

  1.在县(含不设区的市,不含区)及乡镇所属单位的卫生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他单位的卫生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外语教师和翻译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第二外语考试者。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C级

  1.外语教师和翻译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第二外语考试者。

  2.在县市及乡镇所属单位的卫生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外语等级考试的语种

  外语等级考试的语种为:

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朝鲜语、世界语。

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类别(原财经类的内容合并到综合类中)。

  四、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外语等级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

A级考试的成绩通知单四年内有效(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下同),B、C级的三年内有效。

  五、其他事项

  1.凡应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须严格按照等级适应范围,在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不得越级报考。

  2.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年4月的第3个星期六上午。

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3.2001年之前(含2001年)参加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6〕10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2006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66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200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

//)查询。

二、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自2007年起,中等师范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讲师和讲师职务资格,均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提供考试成绩通知书,并达到相应要求。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7〕151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0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达到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为55分。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使用标准可放宽至45分,当年有效。

  四、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达到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或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8]9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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