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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损失发生年度的收入。

2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

2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

25.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6.企业销售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27.企业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28.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29.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30.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违约金收入等。

3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生物资产。

32.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全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4.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36.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除。

37.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8.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39.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4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43.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4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5.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准予扣除。

46.企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可以计算折旧扣除。

47.企业自创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48.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49.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0.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1.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匀扣除。

5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广告性质支出。

54.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为计税基础。

56.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起计算折旧。

57.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8.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为10年。

59.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5年以上。

60.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6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抵补。

62.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3.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4.国家对重点扶持或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65.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7.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5%以上股份。

68.企业从事蔬菜种植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9.居民企业取得8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0.某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

它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7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内的企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7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据实扣除。

7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7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77.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78.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所得,应以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包括价外费用。

8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81.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收入,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以由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8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8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到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84.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85.税务机关按法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86.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87.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88.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即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控制。

89.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该利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0.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9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随时进行纳税调整。

92.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则不得随意变更。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

94.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9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9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97.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98.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99.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100.部分企业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实务题

(一)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08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00万元,该技术的成本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300万元,适用税率10%,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

计算该外国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

自2008年起,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免征所得税,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200+300+(3000-400)]×

10%=310万元。

(二)某企业20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

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

计算:

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3000+50-2800-35=215(万元)

(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5×

12%=25.8(万元)大于10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3)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

(4)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

(5)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240×

25%=60(万元)

(三)某中型工业企业执行现行财会制度和税收法规,2008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000元。

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元;

(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

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元,年利率为5%;

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

(3)全年销售收入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元;

(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

(5)20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

(6)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

(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

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

(2)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答、

(1)存在的问题:

①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38条]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

③计提工会经费未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1条];

计提教育经费未发生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42条]

④固定资产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未通过计体提折旧摊销,税前多列支费用

⑤提取坏账准备金按3%计提,超过税法规定5‰,扣除费用。

(2)①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10%-5%)=10000元

②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元(×

5‰=>×

60%=)

③不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24000+38000=62000元

④不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部分=6000-6000/(6×

12)×

6=5500元

⑤不得扣除坏账准备金=(×

3%-6000)-(×

5‰-6000)=37500元

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000++62000+5500+37500)×

25%=53750元

(四)新华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于2007年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万元;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收入为1000万元(第一年取得该项目收入)。

2.2008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

(1)产品销售成本4500万元;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成本为500万元

(2)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销售费用2000万元(其中广告费200万元);

财务费用200万元

(4)投资收益50万元(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40万元,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10万元);

(5)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5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万元);

(6)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其中通过省教育厅捐赠给某高校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0万元,存货盘亏损失50万元)。

3.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10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工资1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2.5%的比例提取。

4.全年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120万元,职工教育费支出1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0万元。

5.假设①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能够单独核算

③期间费用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工产品和环境保护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计算新华公司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2008年利润总额

=(9000+1000)-(4500+500)-(200+50)+50-(2000+200+1200)-800=600

2.2008年收入总额=9000+1000+10=10010

其中:

免税收入=10

3.2008年各项扣除 

 

一般项目 

环保项目

(1)成本 

4500 

500 

合计5000

(2)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 

50 

合计250

(3)期间费用 

3028.5 

336.5 

合计3365

销售费用2000(广告费在销售营业收入15%据实扣除)

财务费用200

管理费用1200-35=1165

业务招待费限额=50(10000×

5‰=50<85×

60%=51)

期间费用分配率=(2000+200+1165)÷

(9000+1000)×

100%=33.65%

(4)营业外支出800-(100-72)-50=722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600×

12%=72

(5)工资三项经费调整 

合计10

教育经费调整=25-15=10

4.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10-10-(5000+250+3365+722-10)-30×

50%(加计扣除)-50(07年亏损)

=10000-9285-15-50=608

5.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

=608×

25%-〔1000-(500+50+336.5-1)〕×

25%

=152-28.625

=123.375万元

(五)某企业2007年12月1日购入一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购买价款2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与税法规定一致),预计残值为10万元。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该企业决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请在二种加速折旧方法中任选一种计算该固定资产2008年至2012年五年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1、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余额×

年折旧率

特点:

折旧率不变,净值逐年减少;

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

最后二年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平均计算。

2008年:

220/5=88万元;

2009年:

(220-88)/5=52.80万元;

2010年:

(220-88-52.80)/5=31.68万元;

2011及2012年平均各为:

(220-88-52.80-31.68-10)/2=18.76万元。

2、采用年数总和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预计使用年限×

(1+预计使用年限)/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净值不变,折旧率逐年递减;

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

(220-10)×

5/15=70万元;

4/15=56万元;

3/15=42万元;

2011年:

2/15=28万元;

2012年:

1/15=14万元。

(六)我县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

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

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问:

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1.2008年利润总额=2000-1000=1000

2.2008年收入总额=2000

免税收入=100

3.2008年各项扣除调整数

(1)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00-9=91

业务招待费限额=9(1800×

5‰=9<100×

60%=60)

(2)工资三项经费调整额=(50+10)-[200×

(14%+2%)]=28

(3)提取准备金支出调整=100

(4)税收滞纳金调整=10

=2000-100-1000+(91+28+100+10)

=112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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