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专科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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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科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宪法学》(专科)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填空题

1.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全国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3.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4.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 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5.我国1982年宪法共包括序言、四章,计138条。

6.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7.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8.资产阶级共和制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 

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10.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1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

13.西方国家最早研究宪法的学者是亚里士多德。

14.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15.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6.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17.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18.三权分立原则中的三权,分别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

19.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使用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0.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单项选择题

1.修改宪法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是(B)。

A.刚性宪法B.柔性宪法C.原始宪法  D.派生宪法

2.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3..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称为(C)。

A.社会主义的统一战线B.广泛的统一战线C.爱国的统一战线D.民族民主统一战线

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C)。

A.少数服从多数B.集体行使职权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平等原则

5.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选代表名额的(C)。

A.二分之二至一倍B.一倍C.三分之一至一倍D.两倍

6.选举制度的本质是由国家的(B)决定的。

A.经济制度B.阶级本质C.政治制度D.立法机关

7.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D)。

A.全体人民B.18周岁以上的公民C.全体公民D.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8.我国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B)。

A.集体负责制B.主席负责制C.双重从属制D.合议制

9.我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到(A)。

A.县级B.省级C.乡级D.全国

10.按照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合、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的(A)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A.3日B.5日C.7日D.10日。

11.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是(A)。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人民政协

12.我国国旗上的五星象征(C)。

A.我国各民族的团结B.我国各阶级的联合C.我国全国人民大团结D.工人阶级的领导。

13.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A)。

A.具有我国国籍的人B.出生在我国的人C.在我国长期居住并有居留权的人D.年满18周岁并具有权利能力的人。

14.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向有关的机关揭发事实,请求处理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C)。

A.批评权B.控告权C.检举权D.申诉权

15..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B)。

A.自治区自治县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C.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D.自治州自治县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原则中属于1954年宪法原则的是(AB)。

A.社会主义的原则B.民主的原则C.民主集中制原则D.法治原则

2.澳门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AC)负责。

A.中央人民政府B.全国人大常委会C.澳门特别行政区D.国家主席

3.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有(BD)。

A.绝对多数选举制B.多数选举制C.相对多数选举制D.比例选举制

4.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CD)。

A.乡人大代表B.县人大代表C.省人在代表D.全国人大代表

5.下列内容在宪法中有规定的是(ACD)。

A.国旗  B.国歌C.国微D.首都

6.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BC)。

A.矿藏B.森林和山岭C.草原、荒地、滩涂D.水流

7.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ABC)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A.合法的收入B.房屋C.储蓄D.土地

8.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有权决定的人选。

(BCD)

A.国务委员B.各部部长C.各委员会主任D.审计署署长

9.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内,保证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文件有(ABC)。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

10.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AC)。

A.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B.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C.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名词解释

宪法: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学:

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刚性宪法:

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

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成文宪法:

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宪法:

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钦定宪法:

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

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

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宪法惯例:

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解释宪法:

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国家性质:

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统一战线:

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简称政协: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党制度:

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党制:

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

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

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

君主立宪制:

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

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治制度:

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极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选举制度:

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法:

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直接选举:

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差额选举:

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国家结构形式:

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单一制:

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

复合制:

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地方制度:

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特别行政区: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经济制度: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整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形成三个方面的内容。

私营经济:

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权利:

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

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义务:

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人权:

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机构:

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它是由统治阶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地方国家机关:

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简答、论述题

1、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重点掌握)

答:

宪法和民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随着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随着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资产阶级把斗争的胜利成果和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国家制度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以便巩固其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并使这种地位合法化。

而这种政治体制、国家制度的核心是民主制度。

所以,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2、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

(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替代了封建生产方式。

资产阶级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迫切要求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羁绊,建立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这种经济形态对人的要求是人们必须成为具有独立人格主体,并且可以自由地占有财产。

这样的要求反映在法律上,是用根本法去组织政府并规范政府权力,防范权力专横并为公民的平等权利与自由提供保障,这就为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宪法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

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复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

以平等自由为基础,以代议制、选举制、政党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近代民主政治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因此,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

  (3)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宪政实践须以宪政理论为先行。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之前和其中,资产阶圾的先进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提出了一系列的民主、自由的主张,论证了以民主代替专制、以民权代替君权、以人权代替神权、以自由代替奴役、以平等代替特权的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制造舆论。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它们又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实施宪法、组织国家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随着历史的发展,新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突破了原来的自然经济的框架,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普遍与流行,因而使民事方面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原来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表现形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各种部门法分离独立、自成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而另一方面,法律各部门的分化又易导致各部门法的冲突,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需要有一种更高层次的根本法来统摄各部门法,使一个国家的各部门法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这种法律表现形式的变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近代宪法正是基于上述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因素才得以产生的,它是时代的产物。

3、如何理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序言中的这一段话,明确地表述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特征和其基本点是:

(1)从领导权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独自掌握国家领导权,独立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无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一般是通过它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

(2)从阶级基础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他们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使无产阶级能够保证领导作用和掌握国家权力。

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所在,也是我们取得一切成就和最后胜利的根本保证,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3)从国家职能来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在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方面也是一致的。

在对内职能方面,他们都是要巩固和管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镇压一切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的反抗,同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对外职能方面,他们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人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各国间友好合作关系的任务。

(4)从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地消灭私有制,同时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

4、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重点掌握)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

(1)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

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

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

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

全国50多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

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商讨国家大事,参加国家管理。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

在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要求不同,代表的广泛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

这些制度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

5、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重点掌握)

答: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在法律上表现为如何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职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人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表明,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同于普通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

其高度自治不是无限自治,是在全国人大授权下的自治,其权力来源于中央,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在法律体系上,我国两种性质不同、形式各异的法律体系并存。

在立法和法律解释上,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法律解释权。

在法律渊源上表现也不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法律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处,予以保留。

在司法上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虽然具有与其他的行政区域不同的特点,但是并不改变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6、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答:

文明通常指的是社会的一种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

文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程度和状态的标志。

文明、或者称作社会文明,它可以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

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它是一切文明的基础。

政治文明是人类在社会政治领域中所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及其成果。

精神文明是在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和文化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的进步。

在社会生活中,这三种文明互相联系,相互交织、渗透,并相互作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文明也在不断发展,从低级走向高级。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离不开精神文明提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主主义社会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的社会不断全面进步的过程。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

它标志着政治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飞跃。

7、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其特点有哪些?

(重点掌握)

答:

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所谓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方面的,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如果按照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表现形式,可将公民权利义务分为两大类:

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权利义务。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只能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那部分作出原则规定,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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