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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完整

2020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完整

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6.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8.防突工作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9.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房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10.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1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围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12.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围)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

构承担。

14.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5.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16.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17.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据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18.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

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9.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采掘接续紧,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

(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20.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

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21.矿井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细则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22.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3.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24.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25.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

26.开拓新水平、新釆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27.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细则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28.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9.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0.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包括:

(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标有瓦斯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邻近矿并的瓦斯情况)。

3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32.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3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

3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5.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6.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7.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

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38.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39.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40.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41.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

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42.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

43.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44.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45.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47.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上误穿突出煤层。

48.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49.突出煤层的据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据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向回采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50.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51.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52.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

(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3.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

全出口;

54.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的位置;

55.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56.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57.在钻机回风侧(10)m围应当设置甲流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58.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59.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60.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

(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61.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62.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

伍)。

63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应当进行

(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

(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

(1)次逃生演习。

64.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65.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66.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

(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

(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6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68.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69.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70.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1.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围等。

72.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73.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74.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

75.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76.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

77.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

78.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

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

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岀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汘等。

79.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种(防突措施)的效果和

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80.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或者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

81.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82.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者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

措施设计要施时,必须施工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

的钻孔排放瓦斯。

83.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超前距不足时,必须采取(小直径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及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84.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两侧各(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85.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应当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86.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松动爆破)应当配合瓦斯抽放钻孔一起使用。

87.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松动爆破应当配合(瓦斯抽放钻孔)一起使用。

88.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向工作面前方按一定间距布置(注水钻孔),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注入高压水。

89.采煤工作面可以选用超前钻孔、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采取排放钻孔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

90.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围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91.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

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92.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注水孔间距和注水压力等根据实际情况考察确定,但孔深不小于(4m),注水压力不得高于

(10MPa)。

93.在实施钻孔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

94.对井巷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95.工作面措施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96.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97.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

98.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

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99.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100.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101.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围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102.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103.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104.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

105.为降低因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

106.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10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

108.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200)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109.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10.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111.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

112.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13.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14.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115.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116.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者巷道设计发

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者修改设计)。

117.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118.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细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119.为使工作面预测更可靠,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增加一些辅助预测指标,并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煤体结构和采掘作业、钻孔施工中的各种现象,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预测。

120.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121.预测钻孔的布置对于厚度超过(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122.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1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者(△h2)值。

123.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124.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125.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水力冲孔或者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126.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围是: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127.井巷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当进入煤层顶(底)板(0.5)m及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0.5~2.0m的围,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

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128.从固化作业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5)天时,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

129.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130.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131.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并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

(1)个预测钻孔。

132.突出矿井应当针对各煤层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敏感指标)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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