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模板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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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模板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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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屋抵押合同模板六篇

房屋抵押合同篇1

  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有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称之为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

通过这种方式,一时难以支付全部房款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商品房,发展商可以尽快收到房款,而银行的业务也得以拓宽。

  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与购房人签订书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购房人将其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

在正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作为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银行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无异议。

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出现纠纷的时候,比如发展商不能按期交楼,甚至出现楼盘烂尾的情况下,购房人可能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可能停止还款给银行。

当然,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可以对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呢要行使抵押权,银行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

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所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实务中,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采取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应无异议。

另外,根据《合同法》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该条第2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与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首先,我们来看看抵押贷款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其一:

抵押物是否合法其二: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如果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两个:

其一为抵押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二为抵押人需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对于抵押人第一项条件,民事行为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再累述。

因此,在分析预售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

  问题的时候,我们主要讨论:

抵押人是否具有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是否已经获得了对在建房屋的处分权

  1、抵押物的合法性问题:

  2、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独立之物,而物是指能够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具有客观物质性。

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物。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在签订合同时商品房可能正在建造之中,根据工程进展的不同,有的预售商品房可能连轮廓都还没有,因此不具有物的客观物质性。

当事人以并不存在的物来设定抵押,有悖于物权客体的客观物质性。

但如果以此否认房地产预售中将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将是很大的打击。

其实,就正在建造过程中的物设定抵押,我国法律中也有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就特别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

鉴于《担保法》中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地产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专门将正在建造的房

  屋或者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效力问题进行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条规定: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据此,正在建造的房屋虽然不符合物的客观物质性,但作为特定抵押物同样可以设定抵押。

  2、抵押人的处分权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房屋必须是抵押人所有。

对于在建房屋的所有权的问题,存在争议。

有主张认为随预购人支付房款的数额房屋所有权逐渐转移给买方。

这种观点使买方和卖方可能同时具有同一房地产的所有权,违反了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原理,而且与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也不符。

买方虽然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还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为购买的.房屋已建成为客观有形的物,其二为房地产转让已经办理登记,获得了权利证书。

因此,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在建造完毕办理产权转让登记之前,预售合同的买方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资格存在问题。

  另外,预售的商品房非客观存在的物,预售合同的买方对于预售商品房无物权可言,因此对物的处分权同样也不存在。

因此,商品房预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也无在建房屋的处分权。

(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如没有行政法规的限制,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其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只是买方处分合同的债权债务,而非买卖标的物的处分,并不是我们讨论的对物的处分权。

  在商品房预售的业务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方虽然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对预售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他在将来可依法获得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即享有对所有权的期待权。

而《担保法》没有规定无权利人将来可以获得权利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一般法的有关规定。

而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是推之,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抵押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之后获得处分权。

如果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之后不能获得处分权,即为不发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实,则该合同始终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种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解释的第49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获得权利证书,即为抵押人取得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该抵押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经过权利人追认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作相应的规定。

  从上面的分析,对于预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房地产预售合同的买方以其购买的正在建造的房屋进行抵押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买方可以获得房屋的处分权,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其次,我们再来讨论商品房预售中,办理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立法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如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设定,在当事人达成抵押合同之后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定,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可见,对于城市房地产的抵押,我国《担保法》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另外,商品房预售中的抵押合同,由于在预售的时候,商品房还处于在建过程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所规定的将在建房屋或者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也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预售的按揭业务中,预售合同的买方作为抵押人将预售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在办理抵押物登记之后,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商品房没有建成,抵押人没有获得权利证书,根本不能对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进行登记。

如果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是否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法》中虽然对城市房地产的抵押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登记的不同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明显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因此,回答抵押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一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房屋抵押合同篇2

  为确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房产证号: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

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主合同期满,如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本息,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

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八条

  抵押房地产于本合同生效后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九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债务或者发生甲乙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房地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抵押房地产的孳息。

  第十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身份证:

  乙方(签章):

  身份证: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合同篇3

  (抵押登记专用)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第二条抵押详情

  第三条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

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其他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2、双方共同承诺:

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主债权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登记专用)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第二条抵押详情

  第三条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

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其他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2、双方共同承诺:

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抵押合同篇4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甲方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但保。

甲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房地产区坐落房地产房屋结构名称房屋所有权证号预售合同备案号建筑总面积(平方米)用地总面积摊土地面积权证号(平方米)(平方米)建筑总楼层抵押楼层使用性质东:

房地产状况四至西:

以下栏目仅供在建工程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投入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北:

南:

抵押房产面积(平方米)抵押房产分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小区街(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

  第二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

______________;数额: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

债务履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抵押房地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负责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如抵押房地产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损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房地产,或在_____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第五条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主债权_______________万元,占主债权____%,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

  第六条本合同抵押期限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约定:

1、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2、不作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押登记。

天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该房产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执行:

1、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变更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2、甲方以拆迁受偿价款偿付乙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附属债权。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抵偿第三方债务、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2、甲方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转让价款须交乙方指定的机构提存。

  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再抵押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再进行抵押;2、甲方将抵押房地产余额部分再次抵押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新抵押权人抵押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但所担保债权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的____%。

  第十一条抵押房地产的出租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对外出租;2、甲方出租抵押房地产时,应当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承租人,且租金收入须交乙方指定的机构提存。

  第十二条本合同其他约定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作重大改装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用途;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债务人和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乙方工商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签订;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登记机关存___份。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房屋抵押合同篇5

  抵押权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抵押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作抵押担保。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偿还主合同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屋共作价______(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乙方应与甲方或借款人合作。

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保管。

  第五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在十天内或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乙方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甲方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甲方;乙方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以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

为防止保险中断,甲方可以代替乙方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权益属甲方。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房屋: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或借款人追索;价款偿还借款本息还有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行使抵押权。

  2、乙方违反第七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屋的,其行为无效。

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房屋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3、乙方因隐瞒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抵押手续办妥或抵押登记之日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借款人各执一份,房管局报抵押存档二份。

  抵押权人名称(甲方):

抵押人名称(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房屋抵押合同篇6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

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处房产。

(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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