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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资料

区人大检查《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

  近日,由鼓楼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视察走访等形式,重点对区、街、社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组实地视察了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凤凰街道调委会、丁山社区调委会以及化工集团化工一部调委会。

区政府郑玲玲副区长向检查组作了专题汇报。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我区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一年多来,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扎实有效,为全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素质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保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形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基层科)

经验交流:

深入落实《人民调解法》力助纠纷化解促和谐

  挹江门街道工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依据《人民调解法》建立健全了街道、社区和居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

立足自身特点,加强工作规范,全面提升依法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其主要做法:

一、规范制度建设

  以《人民调解法》为依据,建立了常规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常规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三结合”排查制度;落实重大矛盾纠纷主动介入制度,及时钝化矛盾,有效稳控事态发展,争取调解工作的主动与掌控;坚持“五统五联”机制(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矛盾联调、治安联防、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强化疑难纠纷联合调处制度;规范调解工作回访制度,全程掌握纠纷调解效果及协议履行情况,使整个调解工作形成一个闭合回路,防止虎头蛇尾。

  二、强化队伍建设

  街道调委会从制度入手,在带好队伍、管好队伍、用好队伍上下功夫,真正使人民调解员成为学法宣传员、法律服务员、纠纷调解员、居务监督员、民情联络员的“五员”队伍,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坚持每周例会制度,不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每周一组织工作例会,及时交流纠纷排查分析及调解进展情况,以会代训,着重培养专职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是坚持每月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学习能力。

按计划每月有针对性的聘请法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对专职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调解技巧以及调解文书制作的培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进而提高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坚持每季讲评制度,不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

每季度召开一次讲评会,由各调解员汇报工作情况,分管领导对其取得成绩、存在不足、整改问题等进行客观讲评。

通过讲评会,既便于及时掌握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也使彼此互通交流,看到差距,借鉴补缺,不断改进工作。

  四是坚持年终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每年底,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绩效考核、梳理分析、研究讨论的步骤,并结合季度讲评情况,对调解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统一考核。

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嘉奖,对个别不能胜任本职的,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辞退。

  三、创新工作理念

  面对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街道调解委会结合地区实际,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丰富调解手段,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以法说理。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以法律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杜绝盲目性,克服随意性,达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二是以德说理。

调解过程中要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体现人性化特点,注重情感交流与沟通,使当事人感受到是真切的关心,真诚的帮助,以亲和力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促进纠纷的稳控与化解。

  三是以情说理。

针对民间纠纷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制宜,因事制宜。

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在法律的范围内讲情感、讲亲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最终化解纠纷。

  四、坚持服务为先

  街道调委会始终坚持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树立服务意识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出发点。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既是责任更是服务,要确立调解也是服务的观念,紧扣百姓诉求做工作,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以真心感化当事人,以真诚打动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解民所困。

  二是创新服务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点。

“方式便民、态度亲民、处置利民、效果安民”四个环节是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因人、因事、因地灵活运用不同的调解手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从而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三是深化服务是化解纠纷的落脚点。

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坚持调解与教育相结合,在深化服务上下功夫。

以案普法,以案析理,不断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进而形成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挹江门街道调委会)

典型案例:

72小时坚持不懈成功化解群体纠纷

  近日,区医调委72小时连续攻坚,成功化解一起亡人引发的群体性医患纠纷。

  基本案由:

患者,严某,男,43岁,江苏×市人。

4月10日,因腹泻带血,即到当地某医院就诊,经输液服药后治愈。

4月18日,患者到该医院做肠镜复查,院方告知患者其结肠多发性息肉、回肠末端粘膜慢性炎伴息肉增生、间质淋巴组织增生、乙状结肠增生息肉伴部分腺上皮质轻度不典型增生,院方建议转南京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4月25日,患者入住南京某医院。

随后做全胸片、肝、肾功能常规检查均正常,于5月1日行“乙状结肠切除术”。

术后第二天患者开始发热、腹痛、少量出汗,随后持续发热、腹痛、腹泻。

第四天,患者病情加重,腹泻不止,而医生只给服止泻药,未做任何检查。

至第七天伤口缝合处出现白色异物,医生采取简单纱布吸水处理,仍未采取其它救治措施。

5月11日,医生临床观察,未告知诊断结果。

12日,患者高烧38度,病情未见好转,遂让其出院。

13日,患者死亡。

患者家人一时难以接受失去亲人的现实,认为医院对患者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行数十人遂到医院讨要说法。

而院方认为其治疗方案及手术过程均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发生争执,一起群体纠纷一触即发。

  调解经过:

区医调委闻讯后,迅速派出调解小组赶赴现场,协同医院尽快平息患方情绪,稳控事态发展,及时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调阅了患者诊疗期间的病历资料,认真分析其病理演变过程,并与院方进行沟通,客观地指出其工作瑕疵:

1.患者入院术前7天,院方没做任何肠镜等检查,仅凭其原诊疗医院检查结果就行手术,似有草率;2.术后患者持续高烧、腹泻、心跳过速,院方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后致其病变转化;3.患者术后感染,进而引发病情加重直至死亡,二者有一定关联。

调解人员有理有节,据实分析,使院方转变了态度,表示愿意承担应当的责任。

在与患方沟通过程中,调解人员以情化怨,安抚患方情绪,劝说其家人冷静面对不幸事实,依法合理维权。

并表示医调委作为第三方一定会依据事实,公正处理,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患方家人也表示接受调解,但双方对补偿数额差诉求距较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人员转变策略,及时跟进,随后72小时内先后10余次分别与院方领导及患者亲属沟通协商。

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据实公正评判,以理以情平衡双方利益。

在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均作出合理让步,对经济赔偿款额达成共识,并在医调委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借助医调委调解平台,发挥其公正、公益、快捷、便民优势,引导双方平等协商,化解分歧,有效稳控了事态的发展,一起几近引发群体性的纠纷得已妥善化解

为了贯彻落实省综治委《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意见》,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石堤”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例制度

1、镇政府每月下旬28日前召集各村(居)委会、镇直单位负责人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听取各负责人当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部署安排下月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单位、责任领导、调处责任人、协办单位、完成时限。

2、各单位应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镇综治办提交当月报表和有关材料。

3、综治办要做好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对到时限未调结的纠纷要在例会上通报。

二、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1、各单位对矛盾纠纷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镇综治办反映,综治办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对旱灾、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移民、拆迁、征地补偿等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协调领导小组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责成各单位分工负责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3、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每年要组织两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作为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时期。

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2、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

对于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各责任单位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能够当场调结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结;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分流至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调处。

对未调结的纠纷,要制订调处方案予以调处。

3、综治办对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注意积累原始资料,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四、矛盾纠纷归口管理制度

1、国有企事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2、国有企事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

3、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负责。

4、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和金融诈骗引发的矛盾,由政府协调政法、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解决。

5、因金融债券、专储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引发的矛盾,由人行牵头,金融、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

6、土地、山林等边界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

7、学校问题因学校和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教育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8、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

9、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镇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10、群众性信访事件苗头的排查调处由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属于涉法问题由市政法委牵头负责。

11、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处理。

12、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调解申请表》;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2、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责任单位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簿》。

4、综治办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六、信息报送制度

1、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每月28日前报镇综治办。

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联络员汇总后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统计表》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度表》。

于30日前报县综治办。

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对镇综治办的月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即:

有矛盾纠纷按实际情况报,若没有也应当报零)。

2、各责任单位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报本级综治办,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

综治办认为应当报上级综治办的应当在2日内上报。

情况紧急可能引发转刑或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责任单位应立即做好防激化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6)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3、责任单位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

4、责任单位应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2日内填写《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表》,报同级综治办。

七、矛盾纠纷分流制度

1、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2、综治办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责任单位调处的,应当规定调处期限,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并对接受单位的调处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

3、接受单位在接到综治办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按照程序进行调处。

4、接受单位在调处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综治办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

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综治办;调解不成的,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综治办处理。

八、部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组织相关部门或村进行联合调处。

2、对综治办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负责调处,不得拒绝。

3、成员单位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无故拒绝参与。

4、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5、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而群众又不理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九、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反馈制度

1、责任单位调处一般纠纷应当在5日内解决,重大复杂纠纷30日内办结。

2、责任单位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部门、跨村的矛盾纠纷,应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调处的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办结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3、跨部门或跨村需要镇综治委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责任单位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决定,2日内上报到镇综治办。

综治办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报有关领导研究决定。

十、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1、镇综治办每季不少于一次到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检查,指导工作。

镇综治办对分流指派给有关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的纠纷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提出调处意见。

2、综治办对月例会上指定单位承办的案件,要派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

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3、督查情况应做好记载,并定期向领导报告。

发现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4、镇综治办对责任单位提交的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挂牌督办,做到“四定三包”(即:

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挂牌督办情况登记表》,于每月30日前报县综治办。

对跨村需要综治办解决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确定进行挂牌督办,实行“四定三包”制度,由镇综治办填写《镇级以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挂牌督办情况登记表》,每月30日前上报县综治办。

十一、定期回访制度

1、综治办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2、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的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十二、首问负责制度

1、各成员单位实行首问负责制。

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2、对分流到有关部门或下级单位调处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3、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十三、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综治办组织责任倒查,提出处理建议,由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核实后,对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等处分。

2、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综治办向成员提出建议意见。

3、综治办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十四、考核奖惩制度

1、镇综治办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

2、考核主要内容:

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有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民转刑案件,有无越级上访事件。

3、镇综治办应制订相关考核标准和细则,印发所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也应对所辖单位进行考核。

4、考核每年一至二次,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十五、领导值班接待制度

1、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每月一次以上领导接待日。

领导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应报本级综治办备案。

2、领导值班接待时间安排在每个逢场日。

3、各成员单位应登记好《领导值班接待记录簿》。

该簿反映以下内容:

接待时间、接待领导姓名、来访者人数及基本情况、来访者反映的主要内容、领导批示和处理结果。

4、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值班领导应亲自参与调处,并及时将调处结果向综治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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