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半年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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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半年总结

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半年总结

 

上半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在区纪委和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全会精神,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为确保法官队伍廉洁,提供了有力地保证。

  

一、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  

上半年,我院领导班子做了较大调整,为使班子成员成为廉政建设的排头兵,我们做了3件事:

一是整顿学风。

进一步完善了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确定一个学习主题,以此培养领导干部自觉学习的习惯,使之成为带头学习的模范。

二是整顿的思想作风。

重新学习了院“领导班子成员十项行为规范”,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项规定,做司法廉洁的模范。

三是整顿工作作风。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深入联系点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干警呼声,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工作的模范。

  

二、强化法官廉洁从政教育,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腐败现象  

针对新时期法官面临的“高风险”职业特点,着重进行了4项教育: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大理念融入司法工作当中,确保司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廉洁意识教育。

以最高院颁发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日常行为规范,自律、自省、自警、自重,确保思想意识不出偏差。

三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

减少应酬活动,杜绝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

四是反腐倡廉教育。

定期下发区纪委《纪检与监察》中登载的各类案例,让大家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经得起金钱和利益的诱惑。

培养法官健康的生活情趣,讲操行、重品行,力戒低级庸俗,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注意挖掘和发现身边勤政廉洁的人和事,通过正面宣传来弘扬正气。

  

三、强化监督制约自纠机制,加强对法官廉洁情况的掌控  

结合“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一是开门纳谏,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拜访,交换意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和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加强自查整改工作,让干警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对照标准进行自查,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是有疑必查。

纪检组、监察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及时梳理归纳。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是开展自驾车辆大检查。

对干警个人驾驶的车辆,逐个出示据以证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彻底清理利用职权借用当事人车辆的问题。

五是建立和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一级管一级,级级有责任,人人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四、认真做好信访查处工作,坚决纠正司法中的不正之风  

通过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加强对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的,立即进行警戒谈话;对查实的问题,按照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实信访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并做好息诉工作。

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纪检监察信访投诉7件(次),通过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解释,使信访人对我们的答复均表示满意。

为控制和减少信访投诉,我们一是从源头上“堵”,针对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预防教育。

二是从感情上“联”。

接待信访投诉时,多从投诉者的角度去理解思考,以求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从道理上“引”。

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让信访人心服口服。

四是从机制上“防”。

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纪检信访管理长效机制,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上半年,我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内部监督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下半年,我院将深入做好3项工作:

  

一、扩大反腐倡廉教育覆盖面。

继续巩固“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扩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覆盖面,使干警始终处于“自省、自重、自警、自励”的良好状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

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自查和查办工作。

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赃枉法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养奸。

对查实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进一步健全内外监督机制。

年内,要组织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和线索,紧抓不放,一查到底。

当前,随着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主体不作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这种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行政诉讼)来解决,在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分歧和模糊。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无疑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对于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廉政建设,以及更加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法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只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实体法关于不同的行政主体具有哪些法定职责,以及如何界定履行与否,大多规定不明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受理和审理的困惑也随之增长。

所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不作为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进行深入研究就成为必要。

笔者在这里根据行政法学的发展及行政审判工作的实践,就不作为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发表粗浅的见解,以供商榷。

不作为行政行为涵义的界定不作为行政行为是相对于作为行政行为而言的,是根据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对于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学术界观点趋于统一,这里不必赘述。

而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涵义的界定却多有争议,通过归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①;二是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②;三是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③。

上述三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即肯定了不作为行政行为是特定主体在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前提下而不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违法的。

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存在欠妥之处。

第一种观点只强调了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未作履行即视为行政不作为,未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可抗力的发生,这对于行政主体的要求过于苛刻,有失公平。

其可取之处是注重了程序上不为,而非实体上不为。

从法理学上讲,不作为是指不做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而拒绝履行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体上做出了对相对人提出的赋予某种权利或者提供某种保护的申请以否定性的答复,其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

所以,过分强调行政主体实体作为的观点,有些牵强和偏颇。

第二种观点把不作为行政行为限定在行政主体必须依相对人的申请的范畴,而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分为依申请的作为义务和依职权的作为义务,该观点将行政主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作为义务排除在外,是不科学和不全面的。

第三种观点将不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缩小了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那些依照法定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而取得行政权的组织,其行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属于不作为行政行为。

通过对上述三种观点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侵害的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性显而易见。

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行政行为分类的理论,其实质意义在于为行政诉讼找到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范围、可诉性标准和条件。

行政诉讼的标准,是指行政行为具备了何种性质即构成可诉性,相对一方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受理并对其进行审查。

可见,行政诉讼的标准既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标准,又是相对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标准,是行政审判范围的界定标准。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析,不难得出我国行政诉讼的标准是: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⑦。

这一标准包含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侵权三个方面的涵义。

不作为行政行为必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是其可诉性的先决条件;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其证明该不作为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侵权。

正如并非行政主体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一样,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是都能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调整。

由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争议种类较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司法权是终局裁决权,但其终究不能替代行政权,特别是有些案件受理后,可能陷于无法解决的困境。

所以,对起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要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钝化“官”“民”矛盾。

为了阐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必须先了解其行政作为义务的性质。

笔者认为,按照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然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作为义务当然也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

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二是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三是先行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四是签订行政合同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不作为行政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作为义务,必须是一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所谓特定作为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作为义务而言的,指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不履行将直接导致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为义务。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条件:

1、被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该行政主体的职责。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错误的行政主体,不具备相应职责的行政主体拒绝申请或者不予答复的,则不构成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当然,按照政府“服务型”职能转变的要求,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给相对人以积极的引导。

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不能成为起诉不作为行政行为被告的资格。

2、被诉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必须是超过了必要期限的行为。

对于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期限,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般情况下,法律会给行政行为实现设定一个法定期限,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超过此法定期限而又无其他正当理由,即为不作为或不当延误。

对此若是造成了相对人必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精神》,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

作者单位: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区规划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坚持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摆上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为我区的“富民强区,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

新的世纪、新的形势给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审时度势、结合区情,对这项工作做认真的调查和深入的思考,努力寻求工作新思路,开拓工作新局面。

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

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

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

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

“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

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

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

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

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

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

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

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

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

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

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为推动工作开展,更

 

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

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

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

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

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

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

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

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

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

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

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

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

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

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

如针对毒品、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性侵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

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

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障,创造良好治安秩序。

深入创建“平安秦淮”,大力推行社区警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社区群防群治组织,完善社区安全防控体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区配套防范体系,多形式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活动。

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法律服务、公证仲裁、诉讼裁判功能,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把人民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社区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合力。

(五)以参与社区各项工作为结合点,形成社区管理、建设合力。

在确立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龙头地位的基础上,以“四进社区”为契机,坚持把该项工作同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科普先进区、卫生达标区以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双拥共建、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结合在一起,一并研究、一并实施、一并检查,积极延伸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触角,充发挥其在街道社区管理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保证社区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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