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100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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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1009号

中国石化安【2011】1009《中国石化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3.4.9爬梯两侧应设置扶手,扶手设置应满足人员救生要求。

钢斜爬梯踏步板应为防滑型。

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0mm,栏杆下部150mm范围内不应漏空,除栏杆立柱外,栏杆无竖向构件时,横向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300mm。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安〔2011〕100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油田企业:

现将《中国石化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1—

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

制度

名称中国石化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制度

编号/文号中国石化安〔2011〕1009号

制度主办

版本/部门安全环保局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

所属业务类别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会签/

监督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管理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企业制定执行类制度审核

部门法律事务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局签发

日期2011年11月12日

原《海上石油作业安全

废止说明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效

安〔2010〕356号)同日期2011年11月12日

时废止

制定目的加强海上石油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从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各企业

约束对象相关单位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

业务

涉及的相关制度/类别/

所属

层级/

—2—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中的海上石油作业系指海(水)上石油作业单位利用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石油设施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

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系指海上石油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称,包含作业者和承包者。

1.2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3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名员工均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促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管理机构与职责

2.1机构与人员

2.1.1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2.1.2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

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2人员要求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

2.3机构职责

2.3.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中国石化有关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计划并归口管理。

2.3.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作业场所的归口管理。

2.3.3负责制修订海上安全、职业卫生等管理制度,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2.3.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3.5负责申办本单位及其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业设施的备案检查,监督海洋石油设施实行发证检验、检测制度。

2.3.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3.7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处理有关安全问题。

2.3.8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参与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2.3.9组织制修订海上安全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2.4安全资料管理

—4—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根据《中国石化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2.4.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

2.4.2事故台帐。

2.4.3各种证书、证件。

2.4.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2.4.5安全演习、训练记录。

2.4.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2.4.7海况、气象记录。

2.4.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

2.4.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

2.4.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4.11安全会议记录。

2.4.12海上石油专业设备检验档案。

2.4.13其他相关安全资料。

3常规业务活动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3.1人员培训

3.1.1从事海(水)上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3.1.1.1身体健康并经企业认可的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1.1.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有防疫部门出具的

—5—

身体健康证明。

3.1.1.3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3.1.2持证及培训要求

出海人员必须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3.1.2.1长期出海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并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

(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和“直升机水下遇险”5项安全培训证书。

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

(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长期出海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内容的培训,并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3项安全培训证书,设施配备救生艇筏的人员还应持有“救生艇筏操纵”安全培训证书。

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

(2)滩涂油区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内容的培训,并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3项安全培训证书。

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2短期出海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并取得“短期出海证”。

每3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3临时出海人员应在出海前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培训。

3.1.2.4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3.1.2.5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

—6—

“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

3.1.2.6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接受“油气消防”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每4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7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每4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8钻井、井下作业正副司钻应接受“司钻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每2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9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应进行“防硫化氢技术”专门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防H2S技术合格证”。

每4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10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应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1.2.11稳性压载人员(含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稳性压载和平台升降技术人员)应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每4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12为海洋石油作业服务船舶上的船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与所在船舶相适应的“船员适任证”。

3.1.2.13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放射人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

—7—

门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3.1.2.14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1.2.15外方人员在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取得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确认后在中国继续

有效。

3.1.2.16水上作业人员持证要求

(1)内陆水域采油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

内容培训,并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3项安

全培训证书。

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

(2)内陆水域物探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

内容培训,并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2项安全培训证书。

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

3.1.2.17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3.1.3日常安全教育

3.1.3.1新员工入厂教育和在职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

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中国石化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

3.1.3.2所有新入厂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

核合格,员工岗位变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

岗。

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

—8—

(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

知应会。

(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和使用方

法。

(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

(6)海上石油设施上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8)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估方法。

3.1.3.3在职员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

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在职员工的安全教

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及安全技术知识。

(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开展逃生、救生、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

训练,以及发生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

3.2劳动防护、职业卫生

3.2.1劳动防护

3.2.1.1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根据海上作业特点和环

境条件,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量配发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职业危

害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

3.2.1.2作业人员工作时应根据不同工作需要正确穿戴相

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2.1.3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

—9—

素情况,为海上石油设施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监控、监测设备(噪

声仪、振动仪等),并采用有效的职业防护技术、工艺、材料,努

力从生产源头上减少职业危害。

3.2.2医疗救护

3.2.2.1在有人驻守的石油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

条件的医务室。

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少于

15人的,可配备兼职医务人员。

3.2.2.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

气、医疗器械等。

3.2.2.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报告、处理

和卫生检验制度。

3.2.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处置程序。

3.2.3职业卫生管理

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制度

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3.2.3.1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监测和评价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存档、报告,并在公告栏内公布。

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

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3.2.3.2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

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

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

3.2.3.3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

—10—

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3.2.3.4建立员工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

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和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

3.3海上设施管理

3.3.1海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未通过“三同时”

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初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产品应做好试验,成熟以后方可使用。

3.3.2海上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新建油气田一期建

设项目到海油安办备案,其他项目到海油安办石化分部备案。

3.3.3建设工程设计资格与责任

3.3.3.1从事海上石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

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

3.3.3.2设计审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负责。

3.3.3.3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项目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不具

备相应资质或越级设计,由设计单位领导负责;委托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委托人负责;设计人员

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出现问题由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

负责;对采用非标设计造成的缺陷,由设计人和审核人负责;由

于设计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

责任人和设计院负责人的责任。

3.3.4海上生产设施管理

3.3.4.1海上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

—11—

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地震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并编制建设项

目评价报告书,并将经过评审的评价报告书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3.4.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重要的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

审查同意。

发证检验机构应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

公章,并将审查结果书面报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石化分部备案。

3.3.4.3生产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

工,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图纸施工。

在整个生

产设施建设过程中,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委托发证检验机构对

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发证检验。

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发证检

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证检验机构应为设施颁发最终检验证书或

临时检验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

3.3.4.4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在设施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

临时检验证书并制定试生产安全措施后,在试生产前45日内向海

油安办石化分部提出备案申请。

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

长不超过12个月),试生产结束后向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石化分

部提交安全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3.3.4.5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设施,方可

正式投入使用。

3.3.4.6正式投用后的生产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发

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临时检验,以维持有关证书的有效性。

3.3.4.7生产设施服役时间达到设计寿命时,对拟延长寿命

的设施进行评估,取得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后,方可继

—12—

续使用;对报废设施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

有关规定执行。

3.3.4.8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

应及时向海油安办石化分部报告:

(1)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

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2)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3)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

业的。

(4)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

(5)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

送压力。

(6)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损伤、断裂、爆破等事

故。

(7)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

污染事故。

(8)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

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

(9)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

(10)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

(11)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

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

(12)其他对生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3.3.4.9水上生产设施管理

—13—

(1)漫水路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标志桩、电线杆、

电线杆拉线、井架绷绳应设置红白两色警示标识。

(2)平台应设有水位标尺,标尺应安装牢固、清晰。

(3)平台通道出口或平台扶梯设置不应少于2处,并采取对

角或对边布置。

(4)通道铺板应固定牢靠,满足强度、使用要求。

铺板除特

殊部位外,一般不宜使用钢板网或钢筋栅制作。

(5)平台爬梯结构材料宜与平台结构材料相同,可采用钢筋

混凝土梯或钢制斜爬梯。

钢制斜爬梯宽度不小于880mm,斜度不大

于50°。

(6)用于紧急疏散的平台爬梯可采用钢直爬梯,宽度不小于

880mm,距地面2200mm以上梯段应设置护笼,设置护笼时应考虑

水位变化的影响。

(7)爬梯两侧应设置扶手,扶手设置应满足人员救生要求。

钢斜爬梯踏步板应为防滑型。

(8)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0mm,栏杆下部150mm范围内不应漏空,除栏杆立柱外,栏杆无竖向构件时,横向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300mm。

(9)平台应在合适位置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

(10)平台应设置船舶系泊装置,其位置宜设在背风处或水

流的下游处,并方便人员上下平台。

(11)水域内输油气管道设计应满足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采取埋地敷设方式的,其埋地深度应大于河滩和河槽的冲刷深度,

并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和检验工作。

—14—

(12)水上采油设施(包括单井)实行区域安全现状评价,

每3年评价1次。

3.3.5海上作业设施管理

3.3.5.1海上作业设施在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职业卫生

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3.3.5.2作业设施在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作业的全过

程中,作业设施所有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发证检验。

3.3.5.3作业设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或变更作业区块前15

日,向海油安办石化分部提交备案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3.3.5.4通常情况下,作业设施从事作业活动的期限不超过

1年,确需延长的,作业者应提前15日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

不得超过3个月。

3.3.5.5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

应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1)改动井控系统。

(2)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

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3)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

(4)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5)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

(6)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3.3.6延长测试设施管理

—15—

3.3.6.1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企业及所属二级

单位应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石化分部申请延长测试设施备案。

3.3.6.2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向海油安办石化分部提交延

长测试设施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当海油安办石化分部认为需要

进行现场检查的应积极配合,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3.3.6.3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

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提前15日向海油

安办石化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3.6.4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及时向海油安办石化分部报告:

(1)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

(2)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

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3)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4)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3.3.7设备管理

3.3.7.1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求,有

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

(2)对裸露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

他安全保护装置。

(3)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

(4)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

以及设备的定员定岗管理制度。

—16—

(5)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前,要进行风

险分析。

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办理审批手续。

3.3.7.2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

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

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

无人驻守设

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

在设施建设、安装或

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2)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

距水面高度的要求。

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

3)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

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

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长30米。

4)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

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配备一定数

量的救生背心。

在寒冷海区,每名工作人员配备1套保温救生服。

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

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

5)所有救生设备均应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

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

在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

—17—

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

安办石化分部审查同意。

(2)水上救生设备配备的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1)平台救生衣配备数量应为平台正常上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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