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请示修改最终版1013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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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请示修改最终版1013Word下载.docx

人社部门负责研究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和待遇政策。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规费。

住建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校舍、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管、校舍设施安全鉴定,督促隐患整改。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建立民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

交警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监督检查校车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

查处校车超载、拼车接送、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审查校车驾驶人资质,并定期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部门负责规划幼儿园周边交通标线,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审定、备案、公示、督查。

城管、工商、文化按各自职责负责民办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

第三章申办条件

第六条城区民办幼儿园设置,必须符合全区学前教育的总体发展规划,按需合理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区域按需合理布局,尚未设置公办园的行政村,原则上只设立一所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制定符合规范的幼儿园章程。

(三)有符合规范的园名。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一般以“XX市XX县(区)XX幼儿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

农村民办幼儿园园名不得用“中心”二字。

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四)有固定安全、相对独立的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

园内环境卫生整洁。

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要与园舍产权者签定三年以上合同,明确租赁责任与义务。

2.房屋建筑符合安全标准要求(2008年以后新建的幼儿园必须符合甘肃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有住建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或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报告;

城区民办幼儿园每班配有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每所民办幼儿园都要配有冬季取暖设施。

属楼房的三楼以上不得作为幼儿教室、休息室和活动场所,具备两个以上安全通道。

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场地平整、安全、适用,户外活动场地幼儿人均可利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室内活动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

幼儿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地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和围墙。

4.有与幼儿园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室、图书室、资料室、多媒体活动室、盥洗室、幼儿厕所(男女分开)、保健室、厨房和其他辅助用房。

5.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厨房设有主副食加工间和储藏间,有配套的消毒设施及冰箱、留样柜、食品加工设备,要配有防蝇灭鼠设施。

6.保健室内要有保健柜、身高、体重测量器、儿童视力表、治疗床、资料柜、一般外伤卫生消毒用品。

(五)有必要的设备设施。

1.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衣柜、毛巾架和饮水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农村民办幼儿园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流水洗手设备。

2.每班配有风琴或者电子琴、电视、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柜等。

3.每班有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活动器材。

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活动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4.要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5.要有安全保卫制度,有监控、报警装置和防卫器材。

(六)要有合格的师资。

1.民办幼儿园要按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事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城区民办幼儿园每班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1名;

农村民办幼儿园每班配教师1名,保育员1名;

按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城区民办幼儿园应配备2名治安保卫人员,农村民办幼儿园应配备兼职安保人员或门卫。

2.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幼儿教育专业学历,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参加过幼儿园园长培训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3.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中专以上幼儿教育专业学历,50%以上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或者幼儿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民办幼儿园保健医、医士和护士,应具备中等医务专业水平,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5.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经过保育专业培训。

6.民办幼儿园的保卫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犯罪前科。

第八条申请申办民办幼儿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申请书。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园规模、办园条件、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资金来源等)。

(三)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幼儿园章程、各项制度和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五)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团体举办的要提供法人资质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园的要提供联合办园协议。

(六)拟聘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和健康证等。

(七)有具有资质的建设部门绘制的拟建幼儿园平面设计图、各功能室分布图。

(八)园舍的产权证,属于租用园舍的,要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一)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质检合格证或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报告。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审批机关为区教体局。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区举办民办幼儿园,须报经庆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区教体局方可审批。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区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区教体局方可审批。

第十条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先向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区教体局在受理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后,对于租赁场地(私有场地)举办幼儿园的教体局应在收到申请一周内完成初审,征地举办幼儿园的教体局在收到申请的一月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意见书。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不允许边筹设边招生。

超过筹设期限的重新申报。

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下发了筹设意见书的,在完成筹设后,教体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登记,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后,依次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三条不得擅自停办幼儿园,如需停办幼儿园的,应在新学期开学60日前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待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所有注销手续,并交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要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

民办幼儿园如需举办分支机构或园址变更,必须按新办幼儿园重新申报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区教体局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情况实行督导评估分类认定,对办学情况实行年检,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取缔办学资格。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安排教学活动内容,不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防止小学化倾向,使用的教材必须按教体局要求,统一教材版本。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保证幼儿有充分的自主活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保证幼儿每天2小时的户外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和个性特征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幼儿基本的活动方式,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每班应开设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的教育内容,动静相对分开;

游戏材料安全卫生,数量充足,适合幼儿使用。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发展评价体系,通过观察和记录科学评价每个幼儿的发展情况,并把评价信息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指导。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实行董事会或法人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当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要制定学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

每学期末要向区教体局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要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事管理、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体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按照教育成本核算,实行收费备案制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

不得以开设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和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收取费用,不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聘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民办幼儿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园方出资办理幼儿校方责任险。

其它保险须在家长同意的情况购买。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

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幼儿园应给每个幼儿购买校方平安责任险,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办园期间无安全事故,社会声誉良好的。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办园年检不合格的。

(三)园舍和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督查和监管的。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骗取钱财的。

(四)不按备案标准收费,私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保教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继续进行保教活动的。

(十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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