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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知名婚姻家庭离婚律师

镇安县知名婚姻家庭离婚律师

  篇一:

“全国婚姻家庭律师实务论坛”综述

  为了推动律师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对新型疑难问题的深度探讨,促进律师在品牌营销及业务拓展方面的实务交流,提升律师承办婚姻法律业务的总体水平及业务拓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于2011年7月30日在成都联合举办了“全国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论坛”--婚姻家庭法新型疑难问题探讨暨律师品牌营销及业务拓展研讨会。

  国律协副会长彭永臣、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红民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他们对婚姻家庭法律师队伍成长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鼓励,并对传统民法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表达了殷切期望。

研讨会由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刘晰律师、民委会副秘书长蒲杰律师等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王范武、婚姻专业知名律师王芳、贾明军、谭芳、杨晓林、张承凤等作为演讲嘉宾作了主题演讲,来自于全国十多个省市的100余名律师参加本次研讨会。

  一、本次论坛召开的背景及基本内容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律师行业也经历了一个较快的发展过程。

一方面,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趋势推动了全国婚姻家事法律师队伍的成长壮大,许多对婚姻家庭法感兴趣的律师需要拓业技巧和经验的培训;另一方面,律师在构建和谐家庭、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在这样的时代进程中,婚姻家庭法领域出现不少疑难争议的焦点问题,急需专业律师研究探讨,提高律师的业务技能,推动司法审判意见的统一。

因此,召开此次研讨会的目的和宗旨,也是希望通过邀请知名教授、资深法官与部分专业从事婚姻家庭业务的律师从各方面对婚姻律师业务进行研讨,使广大律师对婚姻家庭律师业务中的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推广成功婚姻家庭律师的品牌,打造技巧及营销战略,为婚姻家庭律师行业日后的发展以及在司法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特邀嘉宾演讲交流

  研讨问题一:

《婚姻法解释(三)》的部分条文解读与评析

  1、关于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会学者认为,该条文出现一些遗憾,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学者提出如下理由:

首先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精神,应当优先推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不能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直接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其次,若认定为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夫妻之间对财产问题斤斤计较,不利于实现婚姻家庭的和睦,这是不符合我国现实社会基本国情的。

最后,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之外,应当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符合公平、正义的私法之基本价值取向。

故该条款应修改为“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又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冲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一款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学者表示,对该条款删除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句话“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表示遗憾。

当时因该条款的订立突破了《物权法》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故引来一些专业人士的质疑。

与会发言学者认为,对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住房权保护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调整,是对发展权的保护,当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护出现冲突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优先给予法律保护的“但书”规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婚姻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精神,也不违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

所以,“但”书条款不应当删除。

  研讨问题二: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中焦点问题的法律适用

  与会资深法官就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比较突出问题逐一作出说明,包括相关争议。

  1、如何把握父母为子女夫妻出资购置不动产在离婚中的分割。

应将父母出资的时间点作为该类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

即结婚前,父母的出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结婚后,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一方)外,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

对于该类问题,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为

(1)首先要看该收益是经营产生还是自然孳息,是纯粹的自然增值还是因为有配偶劳动付出或金钱投入所得,前者仍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后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收益取得的时间:

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出租,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存款的利息,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债券、黄金、古董等财产产生的增值属个人所有。

除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独立进行股票、基金理财交易的外,股票、基金理财交易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3、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父母去世,配偶放弃继承权的,另一方能否主张。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依法、依合同约定应该取得的财产。

遗产未实际分割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事实上也只是期待权。

这种期待权不是必然实现的权利,且法定继承人也有权放弃遗产继承,此时遗产尚未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配偶若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没有任何权利对遗产进行主张。

  除上述问题外,与会成员还就婚姻家庭案件中经常涉及的夫妻忠诚义务、股权分割、婚前按揭购房分割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研讨问题三: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

  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随着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以及离婚率的渐长,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日渐增多,由于国内立当在这一新兴问题上出现空白,使得股权分割成为律师

  业务的难点,也成为司法审判的焦点。

上海沪家律师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首例中国法院判定离婚纠纷期间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效案。

对此,沪家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介绍了成功经验和心得。

  首先,该类案件遭遇的是管辖权的确定。

管辖问题不仅体现了诉讼标的、当事人跨地区这两个普遍性的问题,还涉及到内地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份分割,还涉及到涉案股权取得及转让地在美国的前沿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不仅是对管辖法院的确定,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法律适用。

在地域管辖上,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英美法系中,采用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确定管辖权;而大陆法系中,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为依据进行管辖。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根据英美法系的理论抑或是大陆法系的理论,都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

  其次,是准据法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章第24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法律关系的竞合选择。

处理此类型案件,需要将《婚姻法》、《合同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适用,这些法律之间也不存在前后抵触、相互矛盾的地方。

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婚姻法》、《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得出“股权转让无效”的结论。

  第四,关于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婚姻法》第17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最后,股权转让的效力。

代理律师认为,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转让人进行转让行为时是否具有恶意;

(二)转让时,是否经过了配偶方的同意;

  (三)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得;(四)配偶方有无因转让行为而蒙受损失。

  研讨问题四:

婚姻家事律师的新业务领域的拓展

  由于律师专业化的趋势,很多律师选择从事婚姻家事律师这条道路,那么什么是婚姻家事律师?

其职业定位又在哪里?

婚姻家事律师,指以办理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在传统婚姻家事法律的概念中,婚姻家庭律师被局限于办理离婚,继承案件,显然这些案件是无法适应新时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发展的。

  大会有四位在业界比较成功的专业律师,分别从自己的角度谈到,婚姻家庭律师业务可以发扬传统,同时大胆创新。

比如,律师可以在双方缔结婚姻前提供婚前财产规划及公证服务;可以在在双方婚姻进行中充当婚姻家庭法、心理学、理财学相结合的法律顾问;可以在家庭需要海外移民时提供相关调查及证明文件;甚至可以为公司提供婚姻财富风险管理服务,避免夫妻婚变,保护公司其它股东权益,对公司股权作出约定,涉及到公司股权继承的,

  律师参与股东大会,同时界入到家庭成员中,为股权继承作出事先的法律安排,为欲上市企业股东提前设置的婚变财变的风险隔离。

  从婚姻家庭代理业务方面,婚姻家事代理业务不再停留在离婚诉讼上,而是可能涉及到股权分割、公司上市等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欲上市企业的家庭婚变财变的风险隔离,婚姻家庭律师要提供的就是非常高端的法律服务,对于计划在国内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公司,律师须指导对家庭成员的股权结构有必要作出提前的安排,必要时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并对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约定进行公证,或进行事前的股权转让。

其涉案标的也不再是停留在百万的级别上,若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涉案标的最高可达几十亿人民币。

  与会发言律师一致认为,婚姻家庭律师具有如此宽广的市场前景,但我们该如何开拓这个市场,实现自我价值呢?

主要在于婚姻律师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技能的提升。

机会从来不是给予没有准备的人的,只有完成了法律层面与非法律层面的积累,才是一名合格的婚姻家庭律师。

  研讨问题五:

律师行业的营销与市场开拓

  如今律师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懂得营销与市场开拓的律师,必将走在这个行业的最前列。

参会律师都非常关注怎样营销、如何营销的话题?

一些知名婚姻家庭法律师倾囊相授,各展绝技。

首先,建议摒弃陈腐观念,不要认为律师营销是丢人现眼的事,应转变营销观念,“酒香也怕巷子深”,主动出击营销;其次,应该讲究营销策略、方法,全方位的长期营销。

  律师的营销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一)媒体营销。

包括有在一些电视节目中担任嘉宾;开设网站或设立网站的网络攻势;或者在纸质媒体上发表文章等等;

(二)出书营销。

律师在办案的同时将自己的法律智慧写出来,出版成书或汇编成册,不失是一种好的营销模式;(三)讲课营销。

律师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通过给社会各界精英讲课来营销,比如到大学给学生讲课,到律师所给律师讲课,到企业给员工培训等,既提升了知名度,又发掘了潜在的客户;(四)参加法律援助的公益活动。

参与当地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可以树立自己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公益心的社会形象;(五)参与律协组织的各项研讨会或论坛。

不但可以从专家及同行那里学到业务知识,取长补短,还在律师群体当中结交人脉关系,形成与专家良好的互动关系。

(六)法院营销。

平常代理案件时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在律师协会组织活动时有法官参与时,律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从而奠定在法官心目中的专业印象。

  除了以上营销策略以外,律师要注意自己的穿着,树立严谨而富有经验的职业形象。

接待客户时,注意倾听,适时点评互动,和当事人产生“共情”,建立信任基础。

坦诚告知法律的规定和实务判决的可能,让你的当事人感受到你对他的重视,特别是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律师更应当注意理性与感性双重思维的切换。

最后,与会律师达成共识,对于每一次当事人的委托,都要兢兢业业的去完成,客户的满意评价,才是最重要的营销。

  三、本次研讨会召开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于的婚姻家庭法律

  服务的需求也日趋增多,这就将我们婚姻家庭律师服务行业的第一线律师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平台,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挑战。

如何把握好这次机遇,如何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如何加强彼此的联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三个现实问题。

通过本次婚姻家庭律师研讨会的开展,专家、教授、资深法官和律师纷纷踊跃发言、交流经验,加深婚姻家庭律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

本次研讨会的胜利圆满结束,成功实现了本次召开会议的价值和宗旨。

  第一,引领婚姻家庭律师业务领域从传统到创新的跃进,推动律师主动进行品牌营销与业务拓展。

  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拓展了思路,对婚姻家庭法律师业务领域的广阔空间有了更多的信心和憧憬,很多律师表示回到执业地后,要将本次会议的最新信息带给当地律师,并开始有计划的进行市场营销,开始拓展新兴领域。

  第二,对于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与技能提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与会的专家、资深法官和律师,各抒己见,通过各自的实战经验的分享和热烈讨论,对于如何解决律师从业过程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与挑战,大家展开热烈研讨,相互借鉴经验,取长补短,充分彰显了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的积极的态度与热情,对于整体上提高婚姻家庭法律的服务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利于研讨会契机对行业区际差别进行优势互补。

  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因此婚姻家庭律师服务水平也差别较大,本次会议选择在成都地区,也是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出于支持西部律师行业的想法。

本次会议参会者来自全国十五个省份,此次婚姻家庭律师实务法律论坛的开展,不但促进了全国各地区婚姻家庭律师的学习与交流,而且对于地区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水平整体上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金华律师/jinhua

  篇二:

离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人面对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决定的问题就是起诉离婚。

然而对于离婚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多少?

都是怎么计算的?

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所以今天在这里,我们请法源离婚律师针对诉讼离婚费用方面的问题来给大家说一说。

  起讼离婚费用含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的诉讼费、诉讼离婚律师费用、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评估收费等。

如若说时间就是金钱,那么时间成本也是要算进去的,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讲讲。

  1、法院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条例规定,离婚案件争议标的数额低于一万元的,法院会收取50元诉讼费。

如果涉案金额在高于一万元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各地方标准不统一。

  立案时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有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

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实际财产,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

当然,一旦通知补交,就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

最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2、起诉离婚律师费

  离婚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职业素养、专业知识等由双方来协商确定;北上广等发达地区离婚律师费相对较高,但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三、五千元,有的却能达到

  一、二万元,甚至更多。

如果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

法源离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可作为郑州地区的参考收费标准。

  3、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评估费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异议,法院会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双方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汽车等的评估。

双方当事人要在法院出示的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若选择不能达成,则由法院组织双方抽签决定。

评估机构的费用收取标准是根据房价走的。

  4、时间成

  如果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或直接诉讼离婚时间就难以确定。

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

折腾来折腾去,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建议到法院立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

如果一审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出判决。

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标的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的,法院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六个月。

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六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

诉讼期间,评估和鉴定所需时间都不包括在内。

  5、另外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

  付的其他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诉讼(起诉)离婚律师费用基本上就那么多,具体的可以咨询我们的值班律师或您所以地的离婚律师。

  篇三:

如何选择一个好的离婚律师

  如何选择一个好的离婚律师

  离婚率逐年增高的当下,上海某区更是推出离婚登记限号政策。

而对于离婚诉讼,很多人往往认为案件简单,容易上手,有些人认为自己上网随便抄份起诉状或是答辩状就能简单了事了,甚至也有人觉得离婚毕竟是家事还是找个亲近的人帮忙从中处理就好了。

那么,离婚纠纷真的这么简单?

这么简单真的还有请律师的必要吗?

  一、离婚官司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很多人在遇到离婚官司的时候,都会问:

“我要请律师吗?

”根据实际经营与效果,可以负责任的回答你,离婚乃是大事,甚至关系到你的一生,面对如此大事,当然要找个专业的行内人也就是律师来处理。

从周道网律师代理过的数百宗离婚纠纷来看,没有聘请律师或是请了不是律师的亲友的对方当事人也遇到不少,那么,这些当事人他们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离婚纠纷重在证据,而绝非单方情感陈述

  比如是否存在婚外情、共同财产认定、子女抚养权上的利弊等等,都是必须依据证据说话的。

而对于证据的整理于普通人而言绝对是没有专业律师更加了解针对性以及法院关注焦点的,这就往往会因证据问题错失很多,留下遗憾。

  专业、有针对性的陈述

  对于没有聘请的律师的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不是律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很难准确把握法律术语,更不能了解法官的关注点。

在庭审时文不对题不说,亦常常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例如有人在离婚诉讼了聘请了其对法律略懂一二的舅舅,结果在诉状中要求我方承担“精神损失费”,然而法律上并无“精神损失费”一词,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方亦在庭上声称存在家庭暴力,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在法官询问是否有证据时,其则口头表述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聘请律师有利于调解工作进行

  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带着极大的感情,有时甚至因此缺乏足够的理性,在法院调解时要么一概拒绝,要么全盘答应对方要求。

有律师曾遇到一个对方当事人独自出庭,在法官询问是否可以调解时,当庭情绪失控,哭喊着答应调解,只求立刻结束。

  所以说,聘请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对于离婚官司其实是多么的重要,当时的一笔律师费与这抚养权、财产相比,真的是冰山一角呢。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离婚律师

  具体而言,判断一个优秀的婚姻专业律师应当:

  第一、看年龄。

相较于未婚律师而言,已婚律师更能懂得婚姻中的不易与艰辛,也就更能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并能在案件过程中更好的沟通、交流,也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与调解工作的进行。

周道网律师办理过数百宗的离婚案件,见过各式各样的离婚当事人以及婚姻中的千奇百态,所以,对于离婚当事人的心情都十分理解。

他的客户委托他并不会担心隐私泄露,更不会羞于启齿婚姻中的问题、矛盾,因为,他总是能够很好的疏导又能够始终尊重、理解当事人的心情。

  第二、看经验。

有几种职业的人越老越吃香,其中之一就是律师。

办过上百宗案件、执业多年的老律师相比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来说,终究是有着资历上、经验上的极大优势。

  第三、看专业。

钻研多年毕竟不同于新手,优秀的律师除了不断总结自身经办案件之外,更是长期跟踪福建地区法院乃至最高院关于离婚、继承等领域的裁判文书,力求在婚姻家事领域拥有细致、全方位的了解,增加了案件的预判准确率。

  第四、看心理。

离婚案件不仅是唇枪舌战,更是一场心理战。

整个离婚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充满了心理对抗,有的时候甚至可以说,谁的心态把握的更好,谁更能分析到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变化,谁就能在诉讼中争取主动,甚至不诉而胜。

因此,你可千万不要以为在庭上跟

  着你直指对方大骂的律师才是伶牙俐齿的好律师。

  第五、看态度。

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律师行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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