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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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具有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的通信系统。

3.3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基于北斗卫星信道,可在船上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移动监控指挥平台。

3.4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使用卫星通信宽带和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建立集调度管理、通信、视频管理等应用为一体的,能连接海上和陆地的数字通信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现视频功能:

一对一视频会议、多方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

通信功能:

公网专网互通、专网语音互通、专网短信互通、专网PTT对讲、通信调度等;

互联网功能:

电脑上网,收集上网。

3.5 CDMA船载移动基站

安装部署在渔政船上,可通过卫星宽带与地面公共电话交换网络(PSTN)进行连接,提供全船的网络信号覆盖,符合CDMA2000无线通信标准的基站通信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现CDMA船载终端与其他公众移动(固定)电话进行通信。

3.6电子海图导航仪 

以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处理系统为核心的船用综合导航系统。

该系统可接入来自GPS、AIS、雷达、电罗经、计程仪、测深仪、自动舵、风向风速仪等多种导航通信设备的数据,能够综合处理和显示海上地理信息、本船航行状态信息、多种目标船动态信息、雷达图像信息、航行环境信息,具有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报警、航迹存储、进出港引航、避碰辅助和航行管理功能。

3.7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主要由前端视频采集、编码、存储设备和后端视频管理监控设备构成,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的视频监控、采集、传输系统。

4配备定额及要求 

4.1配备定额 

渔政船(艇)应按表1的定额配备指定的通信设备。

表1渔政船(艇)通信设备配备定额

序号设备名称 吨位G(吨)渔政艇备注

G<

100100G<300300G<

500 500G<

1000G

1000

1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11 222 

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1 1 11

3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1 122 22

4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VHF)23333 1可依救生艇筏数量增加配备

5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

(27.50MHz~39.50MHz)1 11111

6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222 2 1 

7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111111

8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11 111 1

9CDMA船载终端444 44 4

10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111 1 

11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11122

12海事卫星(INMARSET)船舶地球站 1/

选配1 1 11

13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1 1 11 11

14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11111

15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1 11 1

16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1/

选配1/ 

选配1 1

17CDMA船载移动基站1/ 

选配 1/ 

选配1 1

18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1/

选配 1/ 

选配11

19视频会议系统终端1/

选配 1/

选配1 1 

20计算机局域网1/

选配1/

21电子海图导航仪 1 1222 

22 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1/

选配1/

选配 

4.2配备说明

各类渔政船(艇)均应配备1套RFID系统设备,包括RFID系统标识牌1个,RFID系统读写器(固定式1个,手持式多个),RFID系统存储设备1台。

4.3配备要求

4.3.1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2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具有兼容中英文系统的功能,且符合GB/T18766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3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VHF)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5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 

符合《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6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8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 

符合GB/T20068、SC/T 8145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9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满足如下要求:

具有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的功能;

能实现不登船查询渔船的基本信息,如进出港情况、年审情况、年检情况、违规列表、违规情况、处罚情况等;

具有接入互联网的功能。

4.3.10 CDMA船载终端

符合《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规定。

4.3.11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12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能存储30张以上最新气象云图数据,且符合GB/T 18913-2002的规定。

4.3.13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

符合SC/T6070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14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

具有报文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

4.3.15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通过北斗卫星信道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

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

具有接收数据单向通信功能;

能同时监测不低于2000个海上北斗移动目标。

4.3.16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能接入CDMA移动基站,支持1Mbps以上带宽通信;

具有视频传输功能,能向陆地渔政指挥机构传输海面视频取证、监控信号及进行多方视频会议;

具有互联网接入功能,能将渔政船船载渔政指挥系统与陆地渔政指挥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实现在海上进行船位监控管理和移动监控指挥;

能将船上的计算机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实现海上网络远程办公;

能将船上通信系统与陆地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连接,实现船上、舱内信号全覆盖。

4.3.17CDMA船载移动基站 

符合CDMA_1X_Compact基站系统要求;

能通过卫星宽带进行传输,与PSTN对接;

在2Mbps传输带宽的条件下,能同时支持不少于120路信道的通信;

符合YDC014的规定;

满足在船舶上安装部署的环境要求。

4.3.18电子海图导航仪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功能:

能进行航线辅助设计、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自动警报(如偏航、误入危险区等);

能自动存储并实时动态显示本船航迹(如每秒刷新船位、航速、航向等);

能与其他航海仪器(如GPS、电罗经、计程仪、雷达、NAVTEX、AIS等)进行数据与信息交换,将雷达、AIS等设备捕捉到的目标船信息动态叠加显示在海图上;

具有与互联网设备连接的接口;

在网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实现在线自动更新海图数据;

能依据航海通告手动改正或编辑电子海图;

存储有我国一级渔港和三海区岛礁地图数据和潮汐表,存储的海图应包括世界范围海图以及详细的中国海图。

4.3.19计算机局域网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能适应渔政船的工作环境,满足渔政管理日常工作的需要;

支持联机事务处理,支持多用户、多进程访问,实现船上各种信息资源共享;

设置有防火墙与系统安全机制,提供用户访问权限管理;

能实现网络通信、综合查询、电子邮件、网络办公等功能;

当渔政船配备有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时,计算机局域网应能与互联网连接,并能接入渔业管理网络系统;

具有良好的可集成性、可伸缩性和可管理性,支持安装各种渔政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船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先进的应用系统软件;

组网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维护简便。

4.3.20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能实现镜头和云台的控制,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

具有夜视拍摄功能,能在夜间或弱光线情况下实现现场取证,进行现场照像、录像;

能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和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将视频信号传输到陆地渔政指挥机构。

4.3.21 视频会议系统

能与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连接;

能同时支持多个会议通道;

能进行远程的Web方式管理,组织会议和会议授权简单、方便,有较强的控制功能;

音视频传输图像清晰、流畅,语音清晰、连续,保证音视频的同步性;

具备视频点播功能;

具有会议录制记录功能;

能满足会议室终端、桌面终端、移动终端等的接入需要;

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有良好扩展性。

4.3.22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符合JT/T629 2005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反思

 核心内容:

海域使用权制度自身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如何对待海域使用权制度以及海域使用权的存废问题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不容回避的课题。

下面由物权法为您详细介绍。

 

(一)海域使用权与物权的目的及功能

一部良法确立的用益物权,都应有其特定的目的及功能。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使用权人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建筑物的所有权不被土地所有权吸收,而是归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承包人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农林牧渔经营,其收获不归土地所有权人享有,而是属于承包人;

典权的目的及功能,从典权人的角度观察,是较长期地使用典物并获得利益,以至于最后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采矿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权利人在特定的矿区采掘矿产资源并取得矿产品;

养殖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权利人利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并享有该水域里的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阻止水域所有权人享有此权;

捕捞权的目的及功能在于,权利人在特定渔场捕捞作业,取得渔获物的所有权,使海域所有权不追及至该物之上。

海域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何在?

如果承认法律设置的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当合理,那么,海域使用权只有单纯地占有、使用海域,而无其他目的及功能。

因为如果目的及功能是捕捞水生动物,那么捕捞权非常合适;

如果目的及功能是养殖水生动植物,那么养殖权十分胜任,某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此目的及功能;

如果是探矿或采矿,那是矿业权的目的及功能;

如果是用于航行,那是航运水权的目的及功能;

如果是用于流放竹木,那是流放水权的目的及功能;

如果是利用水道排放污水,那是排污权的目的及功能。

如此,海域使用权存在的实质正当性就存在疑问:

其一,设置海域使用权难道只是为了收取费用?

其二,人为地造成了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竞合,效力冲突,徒增成本。

 或许有人会说,以海域使用权取代渔业权、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不就使海域使用权有用武之地了吗?

笔者认为,就渔业权、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来说,一是概念本身就能反映出权利的目的及功能,二是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形成在先,相应的法律也早已颁行,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尚无相应的管理权限,也不精通相应的业务,所以,没有理由以海域使用权取代它们。

尤其是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我国改革重大成果的结晶,又有法律依据,农民和管理者对它情有独钟,更没有理由被海域使用权所置换。

总之,海域使用权本身没有独立的目的与功能,既有的权利,如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各自拥有其目的及功能,完全能够满足权利人的需要,这在客观上排斥了海域使用权的存在价值。

只要不否认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正当性,海域使用权的存在就不仅是无用的,而且是有害的。

(二)海域使用权与物权的排他性

依据物权法原理,不相容的物权不得并存于同一个客体之上。

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渔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相对于同一个客体,它们应当属于不相容的物权,是不应当并存于同一海域的。

可是,在我国现行法上,它们恰恰可以并存于同一海域,违反了物权的排他性,在实务上酿成了社会问题。

反驳者或许说,并非所有的物权都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宗土地上不但可以设置内容不同的地役权,而且可以设置若干内容相同的地役权,没有显现出排他性。

对海域使用权不可以比照地役权处理吗?

笔者认为,内容相同的地役权若不同时行使,它们相安无事,似乎看不出排他性,但若同时行使,则仍然存在着效力冲突问题,需要确定每个地役权的优先顺序。

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地役权具有排他性。

 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可否比照若干内容相同的地役权之间的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行,因为海域使用权依其特性本应永远具有排他性,一定会同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养殖权相排斥。

严格地按照物权法原理处理,如果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养殖权首先设立,海域使用权就不得存在;

如果海域使用权首先设立,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养殖权本不应产生。

但实际情况则不如此简单,因从事养殖必须经过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特许,所以养殖权仍须产生;

矿业权与之类似,也须产生;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取代海域使用权(第32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以海域使用权为客体(第22条)

至于海域使用权与捕捞权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几个内容相同的地役权之间的关系,在捕捞权不行使时,海域使用权与捕捞权并存于同一渔场问题不大,但在捕捞权实际行使时,二权依然相冲突,需要抑制海域使用权的效力,使捕捞权的效力强于海域使用权。

 一句话,只要不否认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海域使用权的存在便没有积极的意义,只有负面的影响。

(三)类比著作权、专利权、股权,看海域使用权并存的不必要

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类特殊的权利,实际上吸收了民法所有权的权能,或者说是民法所有权在新领域的变种、转化形态,其功能全面,在外形上排斥了民法所有权、民法用益物权与其同时并存。

著作权、专利权、股权为其典型。

著作权模仿民法所有权而生,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功能,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为适合精神创作领域的特殊需要,更有所有权不具备的特质,如具有人格权的属性,换言之,它自身完全可以解决创作人对其作品的关系问题,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无需民法上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参加进来。

专利权与之类似,不再赘述。

 股权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分解、转化而成的权利,含有权利人取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无需民法上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助。

渔业权既含有权利人作用于水生动植物的关系,又含有权利人利用特定海域的内容。

渔业权自身就既能使渔业权人保持其养殖的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或者享有其捕捞上来的渔获物的所有权,又可以利用作为养殖场或渔场的特定海域,渔业权人无需海域使用权来作为他利用该海域的根据。

它们之于特定的海域及其中的水生动植物,就相当于著作权之于作品、专利权之于发明、股权之于股份。

如果说,著作权、专利权、股权本身完全解决问题,无需民法上的所有权再加进来,那么,渔业权同样胜任工作,无需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与其叠加于同一特定的海域。

在这方面,矿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渔业权相同,凭自己之力完全胜任工作,同样无需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参加进来。

在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连海域使用管理法自己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取代海域使用权(第32条),表明海域使用权的使命只是为了迎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类似于物权取得权,存在的时间较短。

其实,这个使命完全可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己完成,即,从一开始就赋予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据此填海,据此对填海形成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据此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

这样的制度设计较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继产生的设计,经济合理。

 在与海域使用权的关系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类似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结论是:

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需要海域使用权。

(四)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海域使用权存在的无用性

由于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身完全能使权利人达到目的,实现其利益,无需海域使用权来作为他利用该海域的据,所以,设置海域使用权,让上述权利人再取得一个海域使用权,如果是无偿的,则多此一举,浪费时间和精力;

如果要收费,就意味着找个借口向权利人索要钱财,不符合中央强调并实行的减轻农民(渔民)负担的政策。

此其一。

其二,设置他物权,就是对所有权上设置限制和负担,妨碍所有权自由,影响物的利用。

在已经实行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的制度,设置有矿业权、水权(含排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背景下,再设置海域使用权,就是加重了对海域所有权的限制和负担,且重复而无必要,显然不利于物尽其用。

 (五)赞同海域使用权而否定渔业权等准物权的理由之一

 为改变用海无序的局面,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才会秩序井然。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从财产权的角度寻求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用海的根据,单凭国家对海域享有所有权就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降至海域使用权这种他物权的层面;

如果从行政权力的层面寻觅一个统一部门统一协调用海的权限依据,那么国务院一个授权就足以解决问题,用不着通过设置财产权这种迂回曲折的路径。

 (六)赞同海域使用权而否定渔业权等准物权的理由之二

海域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国家对海域享有所有权,渔民等用海人使用海域,必需支付权利金。

不设置海域使用权,如何收取海域使用金?

笔者认为:

其一,如果国家收取权利金是必要且正当的话,完全可以基于探矿人取得了探矿权、采矿权人取得了采矿权、渔民取得了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的事实,来收取权利金,没有必要新创一个海域使用权来作为收取权利金的对价。

其二,对于渔民而言,收取权利金是否必要且适宜?

笔者认为,向渔民收取这些权利金,的确增加了负担,这与中央逐年减轻最终取消农业税的改革方向是逆向的,尤其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通过拍卖的方式,海域使用权被出价高者取得,祖祖辈辈在沿海以捕鱼、养鱼为生的渔民却因财力有限而失去谋生和就业的手段,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七)赞同海域使用权而否定渔业权等准物权的理由之三

海域是蓝色的国土,陆地上存在着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相当于陆地上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创设海域使用权是非常科学的。

 笔者认为,如果此处所谓土地使用权是广义上的,则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如此,开发商取得一种土地使用权(现行法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有权在基地上建造房屋,此外无需再取得其他物权,作为建造并保有房屋的依据;

农民取得一种土地使用权(现行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便可以在基地上建造住房,此外无需再取得其他物权,作为建造并保有住房的根据;

农民取得一种土地使用权(现行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可以从事农林牧渔,此外无需再取得其他物权,作为从事农林牧渔并保有其收益的依据。

把它类比到海上,便是只要用海人取得海域使用权便足够了,无需再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等。

如果此处所谓土地使用权是狭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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