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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骨科

(5)碎石科(中心)

(6)少数地方眼科、口腔科、妇科、肿瘤科

四、调查内容

1.机构准入,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正本:

一级科目 

副本:

二级科目及校验情况。

2.查有无超范围执业,有无出租承包科室

3.人员准入:

A:

查门诊当班人员资质,有无执业医师证:

记录后与人事、医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核对。

B:

记录挂号室就诊人数,门诊日志登记情况、传染病登记本记录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情况、记录时间、上报时间与网络直报核对。

C:

查收费记录,必要时票据留存。

D:

查化验室登记本与化验单存根。

E:

查药房、查记处方,必要时处方留存。

4.查住院部一周排班表,查医师、护士资质,即资格证和执业证,记录名单与人事、医政部门核对。

5.查住院病历,对独立签医嘱的医师和独立执行医嘱的护士逐一核对资质。

6.记录门诊、住院部各科室公示专家名单与人事、医政部门核对资质。

五、方法与措施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1.暗访:

是收集和固定证据方法之一,为防止证据流失与消毁,必要时应先行暗访。

(1)用照相、摄像等取证工具对违法违规行医场所先行予以记录、锁证事实。

(2)以患者身份就诊,获得病历记录、处方、交费、化验单和药品等相关证据。

2.明查:

与暗访收集的证据互补与印证。

(1)在暗访时收集的证据转明查时往往灭失,这类以科室招牌是否开门执业收费时、化验室、药房是否存在等证据为主。

明查时,往往会遇到当班医生关门走人,招牌被摘掉,标记被抹掉,但是,定量的证据必须靠明查取得。

如:

出租承包科室经营时间,违法所得金额为多少,无资质的人数确定。

(2)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二级科目予以核对。

(3)出租、承包科室合同,协议等。

如果不配合、不提供、要根据独立病房或楼层,独立的挂号、划价收费、药房、化验室即独立管理等几要素相应取证。

辅证,医院人事部门查不到聘请的医务人员名单,财务未对某人员发工资、药品进货不由医院统一采购等。

(4)案件查处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确认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认真、仔细、深入地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做好检查笔录。

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要做笔录,要充分应用取证工具如照相、录像机(录音)做音像资料留存。

注重直接证据的收集。

如合同、协议、资格证、化验单、收费表、工资表、处置单、病历、财务帐本、收支发票、药品采购发票、医药器械、尤其是大型医药器械购置发票等。

(5)根据收集的证据,做出相应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如有医院与某公司或某人签订的出租、承包合同并且仍在执行,现场发现有外聘医生执业,有独立的收费、检验和药房、且药品不由医院统一采购,就要以认定该医院出租、承包科室事实成立。

(6)对正在执业的医生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人事、医政部门核对,工资表显示不是医院职工,但收集到该医师长期或一段时期签署的医嘱、化验单、处方单等,即可判定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

(7)根据收集的合同、协议、财务帐目,分成比例单据,过度治疗记录及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就可以认定该院对外合作,出租承包科室违法事实。

六、打击非法行医的主要内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的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七、非法行医的几种情况

1.合法药店里的“坐堂行医”行为。

2.医院退休职工有行医资质但无行政批准的非法行医行为。

3.社会人员即无资质又无行政批准的非法行医行为。

4.乡村级非法接生及非法行医行为。

5.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行为。

6.异地经营等非法行医行为。

7.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黑诊疗”非法行医行为。

八、概念释疑

(一)非法行医罪:

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2.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称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五)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因为在认识因素及其过程中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六)认定

1.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

单纯的技术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2.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

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结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继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4.处罚

犯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医务活动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医师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有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从事医疗业务的,即为非法行医,本罪中的“非法”即“不合法”,这里的法包括国家制定的一切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医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本罪属于法定犯,即行为人必须以违反国家对有关医务从业人员资格规定的行政法则为前提条件。

(二)本罪中的“行医”应当如何理解?

其含意应当是指以为病人治病为目的,开业行医,即通过医疗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在行医,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其一是行为人开展了医疗活动,其二是行为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即实施了营利性的医疗活动。

非法行医行为人如果不收取费用,便失去了其进行医疗活动的动力,在日常生活中,非法行医人均是以其收取的费用谋取利润并以之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和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特征地本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定罪。

何为“情节严重”,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当前缺乏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只能由法官的自由心征作出判断,由此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并发生歧义,建议高院出台有效的司法解释,以便正确,统一的界定“情节严重”。

根据执法当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本人认为“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非法行医时间较长的(例如:

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

非法行医获利较多的。

经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然从事诊疗活动的。

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F:

从事危害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的等。

G:

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致人死亡或者身体严重残疾的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一、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一)案件受理记录

概念: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违法案件时受作的文字记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无论受理的案件是否属实,违法后果如何,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

按照《卫生行政务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的四个方面来写。

案发单位(人):

注意区分发案的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应将它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填上。

受理时间:

是指发现或接到报告、社会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案件移送书的时间。

正文。

(1)案情摘要:

时间、地点、证据、危害及影响。

(2)处理意见,属于具体建议。

(3)尾部,负责人意见。

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室的负责人。

(4)案件受理记录是内部工作文书,因为案件受理记录不一定要立案调查,建议负责人意见由科室负责人统一签发。

(二)立案报告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的核实后。

确认需要对有明确的违法事实或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符合立案条件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展开调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主管处(科)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的制作,标志着案件进入立案调查阶段。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级部门管辖。

一般程序的案件只有在立案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

立案报告属于内部文书,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例外的情形是当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的,可以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当事人:

是指案发单位或个人。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住址、工作单位等。

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将其当作个人看待,在填写其姓名、性别,要证明是某某个体工商户(字号)的户主。

案件来源,受理时间:

必须与案件受理记录保持一致。

发案时间:

应当填写发现该案件的时间,而不是当事人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

发案地点:

要根据案件受理记录填写实际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地点,如果有多个发案地点的应将这个地点一并填上。

案情摘要:

按违法行为或事实的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

经办人事见:

案情摘要写完后,经办人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提出立案的建议。

负责人审批意见:

是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关于案件查处的批示,对于批准立案的,要确定立案的具体时间和两个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在确定案件承办人时要注意下列几种人不能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员。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非卫生监督人员

(三)案件移送书(略)

(四)现场检查笔录

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卫生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作的客观文字记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

适用于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现场证据。

也可以作开展经常性现场卫生监督的原始证据。

书写现场检查笔录的形式:

(1)陈述式:

这种方法就是卫生监督人员进到一个现场,从头走到尾,看到什么违法事实就记录什么违法事实。

记录的顺序和检查的顺序是一致的。

好处是不会发生遗漏。

(2)归纳式:

这种方法适用于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看到较多相同的违法事实,在看完之后,把相同的违法事实归纳在一起,用一段文字来描述。

另一类违法事实再另记一段。

这样记录的好处是问题清楚,一目了然,不容易出现流水帐的现象。

(3)监测记录式:

这种方法是卫生监督员利用现代仪器对现场进行监测,将数据记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严格地说监测记录不能算作一种笔录形式,但它是用仪器取得数据,属于现场监督,所以把它的记录也作为一种形式作以介绍。

(主要适用于厂矿有害场所、公共场所等现场记录,现场监测记录除记录数据外,还要将有关监测采样方法时间记录下来)注意:

现场监测记录可采用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

卫生监督执法时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只能作为孤证使用。

(4)书写的注意事项:

抓住主要违法事实,重点记录。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作监督笔录时,要抓住主要违法事实作详细记录,不要事无巨细见事就记。

什么是违法事实呢?

要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衡量;

一般卫生状况与义务条款相比,义务条款是主要违法事实,义务条款与禁止条款比禁止条款是主要违法事实,禁止条款与造成的后果比,后果是主要违法事实。

记录要准确、具体。

对违法现象要作具体描写,切忌笼统和抽象,通过具体的描写可以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了笔录也能了解现场情况。

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的描述,一般不能缺少的要素有:

地点(位置)、名称、数量、产地、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以及这些产品的色泽、气味、状态、变化等等。

正确书写、正确使用。

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监督员收集违法证据的专门文书,使用时必须严肃认真,不可滥用。

a:

不能当催款单,“3日将体验费送到某某单位”。

b:

当成通知书,“3月20日到某某单位体检”。

c:

不能当警告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d:

甚至还有写“再不改进要依法严惩”。

不正确的书写和使用,使“现场检查笔录”失去了严肃性和证据作用,失去了本来意义,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反感。

E:

不要随便使用简称。

现场检查笔录用语应该明确、肯定。

有能用含意不清、容易发生歧意的简称。

常见的简称有“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备”、或“三防的设备不全”、“工流不合理”。

这些简称都容易产生歧意,无证经营是无什么证,是卫生许可证还是工商执照,谁无证上岗,无什么证;

三防是哪三防,是防火还是防盗。

“工流不合理”是什么意思,是工人流动不合理还是工作流动不合理;

不合理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注意文书文字整洁、不能写错别字。

在笔录中注意不要写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监督单位的名称一定要写对,这是对被监督单位的尊重,也可减少诉讼中的麻烦。

注意采集现场物证。

物证也是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记载内容,如果采取了物证,则应写明物证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和标记等。

使现场检查记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在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

H:

笔录不对现场卫生作评价,现场笔录只是记录现场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对一般的改进意见可以口头提出,对于重要的改进意见要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正式提出。

(五)询问笔录

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复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时所作出笔录。

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

作用:

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扩大或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根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询问笔录属于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

1.基本情况

被询问人,主要填写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地址)以及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机关:

应填写卫生行政机关名称

询问时间:

应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

注意不要把地点写成地址

在询问做笔录时,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A、对相对人身份的认定的重要性

姓名、性别、年龄及身份证号,如果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面对质询时,要有相关文件及证明来相互印证。

例如:

委托出席询问的证明、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印章均可。

B、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询问笔录的方式来表述和证明,并锁定具体情节和细节。

C、对现场检测所得到的数据要通过询问笔录得以固定。

并送CDC实验室判定,一般现场监督活动我们是以感观裁决,实验室检验裁决,标志性裁决为执法裁决依据。

但标志性裁决成为直接证据反映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后要以询问笔录的方式予以确认,程序才能合法。

实验室检测报告书要以检验结果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后并在询问笔录中印证后,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而卫生监督员的感观裁决及现场检测结果决不能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以实际现场情况及抽样备检样品送到CDC具有CMA计量认证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评价书,才能作为定案和依法处罚的依据。

2.内容

(1)询问内容是询问笔录的主体,记录的询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关系到整个调查活动的效果,也关系到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有效程度。

询问内容应当是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前,必须全面熟悉案情,按照本次询问拟达到的目的,准备提问提纲;

因此明确询问目的,准备问题对于制作询问笔录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包括询问技巧。

(2)告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表明身份(出示卫生执法证件);

B.询问的事由和案由;

C.告知被询问人作证的相关法定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

D.确认被询问人已经知晓上述告知内容;

(3)制作本文书应注意以下问题

A.提问应当简洁、明确;

B.忠实于被询问人的陈述,尽量用原话,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

C.询问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要出示证件;

D.询问被询问人应当个别进行,笔录也应当分别制作;

E.当事人、证人的单位不可在询问笔录上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

F.询问时不能诱导逼供,笔录必须当场制作;

G.注意被询问人与本案、本事件的利害关系,进行确认;

H.根据被询问人各自不同的身份、围绕违法事实进行询问为后期行政处罚作为铺垫;

(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慨念和作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责令当事人的需要保全的物证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本文书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适用于卫生行政机关在案件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采取保全物证措施时使用。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适用于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如何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时使用。

正文(略)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的填写要简明、准确。

对经过查实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存措施。

对经过查实,应当依法没收或销毁的,应当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依法处理。

对经过查实,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需要做进一步的确认时,应当另行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延长证据登记保存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需要对保存物品予以没由,销毁或继续登记保存等处理时,绝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或另行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略)

(九)合议记录

慨念A: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慨念B:

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材料。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或其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时所使用的文书。

对于除上述情况及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外的一般案件,可以不制作合议记录。

但是对于较为复杂案件及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合议的案件,应当制作合议记录。

注意以下几个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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