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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经贵单位邀请和我单位指派,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

说实话,如何介绍,我心里一点底也没有,为什么?

原因有:

一是法律法规很枯燥,而我对这几部法律并不十分熟悉,怕讲得无趣;培训安排讲两个小时,对于我本人来说,说上两小时实在是太难,然而相对于《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的内容,就只能讲点皮毛。

所以讲得不到之处,请大家原谅和指正。

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培训内容:

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和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以前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我们知道,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步完善,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再靠以前的简单操作,甚至君子协议之类的方式就行不通了。

随着交易的增多,和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我国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

既然合同对于每个人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可以这样讲,合同的工作做好了,各种纠纷就少了,社会运行就顺畅了,社会的发展也就实现了。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部分的内容,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合同法》立法背景、时间、意义

   时间: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之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原〈经济合同法〉(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85年)、〈技术合同法〉(87年)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夕(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中国急需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与国际接轨。

   内容总则八章(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定);分则十五章(15类有名合同),共428条。

   意义《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

   合同及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Who(和谁签订合同)

   

(2)What(为什么要签订合同,标的、数量、价款)

   (3)When(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

   (4)Why(违约责任)

   (5)Which(解决争端的方式)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

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一个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

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

经济合同法废止十几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单位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2、谈谈无效合同。

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

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

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

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果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那确实麻烦了,相关财产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

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要区别对待了,有可能对你没有影响,但却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你就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

 

案例:

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找到一个包工头,请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

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工人死亡。

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

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

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

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3、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

(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

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点定金,说将房子给你留到。

这就是通常的情况。

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学问。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

五种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

它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

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将不退回定金。

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2)罚款、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日常合同中大量可见约定什么罚款,罚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法律含义,乱用

罚款:

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作出的罚款处罚。

罚金:

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

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

实际中应很好的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

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注意: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部分,关于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我们对一些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时会发现不少的问题,而且有些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等等。

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而且一旦诉讼,对自己就很不利。

如何签订规范的、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同,如何防范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的风险,下面就来谈谈。

一、先谈谈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不能与没有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

还有就是审查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后,要求其提供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

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可能会给我方带来损失。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

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我们作了规定。

2、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各主要条款要完备,清晰明确

除即时清洁的交易,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第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的是,进出口公司可能经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交易,这就特别需要注意保存好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最好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

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

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进出口的相关单据、交接货的依据等。

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

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

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

比如一公司的对账单这样写的:

2007年6月双方经对账,甲共欠乙货款10万元,至2007年10月,还欠款一万元。

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

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那如何来判定。

各种重要条款具体来说(以买卖合同):

(1)规格数量条款:

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及数量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差错。

比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交付时间和方式(送货还是自提)要明确,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

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注意合理利用定金、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明确具体数额或按合同价款的比例。

不要约定:

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

等于没约定。

(7)争议处理条款

A、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

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最好不要约定仲裁,虽然仲裁一裁终决,节省时间,但费用高,无上诉机会。

(8)生效条款

合同可附生效条件,比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或满足什么条件生效。

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合同只是成立了,未生效。

但通常的约定是“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意“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9)落款

应有名称、(代理人、经办人等)、开户行、帐号等

   3、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1)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

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同有几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4、签订合同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原件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5、担保合同:

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条款或单独签订担保合同。

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操作和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因此需要我们在履行过程中除了自身做到按约履行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

如:

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货仓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

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败诉。

(川江案例、某地产公司广告牌案例)

    2、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经常是在供货后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

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

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案例:

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

“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

B公司。

张三。

2002年12月31日。

”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

(遗漏的相关信息:

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

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3、风险防范手段及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A、中止履行的条件: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B、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

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

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寻求司法救济时应注意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5日通过,共107条,到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法律的全面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意义。

今天我就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跟大家从七个方面进行学习探讨:

一、劳动法简介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否完备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由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

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工会组织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因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的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性企业、港澳台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或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

“工勤人员”是指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属于“工人”编制的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者,主要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社会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公民。

我国规定的劳动年龄一般为,男性l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

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即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劳动者之间都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应受到歧视。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个人兴趣、爱好、学业及身体状况选择职业,他人不得强制干涉。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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