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装修消防验收参照规范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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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装修消防验收参照规范条文---47025408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商铺应符合防火要求,应安装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和易燃气体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施工时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同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6、商铺进深超过15米要考虑疏散指示的安装。
(地灯、吊牌灯)
7、在2个防火分区之间的商铺安装固定电源时要按区取电。
8、独立、封闭空间内必须有火灾探测器、喷淋设施;
注:
本规定摘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三节.第2.3.1条。
二、火灾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
商铺内部设置的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其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易手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注:
本规定摘自《火灾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3。
三、装修材料的防火请况。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表
1、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2、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八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商铺界限吊顶与外界吊顶进行封堵;
注:
本规定摘自《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1.10、3.1.11、3.1.16。
四、灭火器材。
1、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2、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注:
本规定摘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0.7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