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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十二)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二十四)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

(二十五)执法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六)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十七)行政应诉制度;

(二十八)其他相关制度。

四、执法机构岗位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执法队伍稳定,严格管理,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市、县级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的配备应报省级执法机构备案。

(三)执法机构的增设、撤并、调整,执法人员的进入、退出、调整应当事先征求省级执法机构意见。

五、行政执法工作经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安排。

(一)执法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

(二)执法业务开展所需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检查、互查协查、查办案件、投诉举报奖励、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和法律顾问聘用、制装等专项经费,应当保障;

(三)执法机构的公共执法装备的购置、更新等,应当纳入采购计划,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一)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3、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正义感强、能吃苦耐劳,日常工作表现优良;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道路运输管理和运政执法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6、男同志身高不低于165cm,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同志身高不低于160cm,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学习培训考试。

省级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市、县级一般每年两次。

(四)不参加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培训或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及管理

(一)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

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风纪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二、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三、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四、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五、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六、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七、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九、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十、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十一、升国旗时,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十二、执法人员敬礼手势应当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

无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第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三)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四)应当统一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方式;

(五)在联合执法时,执法单位必须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不得写“联合执法”;

(六)统一执法尺度。

1、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适用同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如不能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适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2、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统一行政处罚尺度。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二、行政执法禁止行为

(一)违反规定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四)违反规定同时双向、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拦截车辆或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

(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超越职权执法,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没有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九)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十)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十一)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二)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十三)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十四)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十五)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或咀嚼食物;

(十六)其他违法行为。

三、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四、执法动作规范

(一)敬礼动作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长(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

1、指挥车辆直行:

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使用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

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

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30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

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

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30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

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五、执法语言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应当使用规范语言。

(一)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

×

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您进行调查(检查),请您配合。

(二)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您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三)检查证照时,应当说:

“您好!

请出示×

证。

(四)核实登记被调查人身份时,应当说:

“请出示您的身份证明。

(五)开始调查时,应当说:

“请您陈述一下关于×

(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情况。

(六)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根据我们询问和您陈述的内容,我们正在制作一份询问笔录,请您稍等一下。

(七)确认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这份笔录是根据您刚才的陈述和我们询问的内容制作的,请您仔细阅读笔录内容并确认。

(八)请被调查人签名时,应当说:

“核对无误的话,请您在笔录的结束部分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上您的姓名和日期。

(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说:

“您的×

(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

条例》第×

条×

款的规定,依据《×

款的规定,依法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请您在×

(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十)送达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当事人:

条和《×

规定》第×

条的规定,拟依法对您处以×

元的罚款,请您在×

(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通知书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十一)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十二)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应当说:

“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请您在工作时间到×

单位领取有关文书并接受处理,具体地址是×

(十三)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听证,如果您要求组织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地址是×

(十四)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您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

款的规定,现依据《×

款的规定,对您处以×

(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

银行缴纳罚款,具体地址是×

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

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或者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说:

“请注意遵守道路运输法规。

谢谢合作。

(十六)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如不符合当场收缴规定的,应当说:

“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十七)当事人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

”或者“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准备工作

(一)制定执法工作方案,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

(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

(四)检测执法车辆,装有示警灯的执法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

(五)备齐、检查执法用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辆、示警牌、通讯器材等设备。

(六)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原文。

(七)保持联系畅通,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

(一)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起交通堵塞。

(三)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四)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指挥。

(五)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六)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七)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八)遇有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迎车拦截或强行扒登车辆。

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追缉,可记录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当全面收集证据。

经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检查登记;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进行流动监督检查。

(二)流动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三)在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基本要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节法律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一、法律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

文书中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单位印章一致,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

行政执法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二、法律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应使用附页,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三、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划斜线。

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文书中除编号、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他应当使用大写。

四、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中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五、法律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节行政执法证据基本要求

一、证据种类与基本要求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各类证据按如下要求制作提供:

(一)书证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物证

1、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陈述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当事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

(六)鉴定结论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证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1)询问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2)询问时严肃有力、语言文明、用语规范、抓住重点、简洁高效,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重复询问被询问人已经陈述过的问题。

(3)询问笔录字迹要工整、清晰,尽量避免出现文字错漏、不规范。

(4)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被询问人有阅读障碍的,应当宣读询问笔录内容。

(5)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6)如遇外籍人士,可以由其自行写出事实经过。

(7)被询问人提出和本案无关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

(8)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三、摄像取证的要求

执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应当使用摄像取证,如当事人的违章状态、截停时车辆情况、车牌号码、制作询问笔录情形、被询问人签字或拒签情形、当事人申辩等。

摄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1、注意画面质量,及时调整镜头,确保摄录清晰有效。

2、校对确认摄像机时间和摄录开始、结束的时间点。

3、摄录拦车过程。

4、摄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

5、摄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摄录制作询问笔录的主要过程。

7、摄录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并签名过程。

8、询问笔录中的询问人、记录入要与摄像中的保持一致。

9、摄录被暂扣车辆的车况。

10、必须摄录告知权利义务过程。

四、证据证明效力

(一)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证明效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具有完全证明效力的证据

这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有证明效力(并且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原始证据或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传来证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2、鉴定结论等。

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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