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集团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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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活动以访谈摸底、查找资料、现场调查、综合分析,发现系统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整改意见。

4、设备检测情况按正常规定进行摸底检查,对特种情况下超期服役设备,由专家组进行摸底并提供给四大件检测组另行专项检测。

5、专家组在检查会诊时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做到安全检查无死角,综合治理无漏洞。

6、在安全检查会诊结束后,专家组出具矿井安全检查会诊报告。

四、活动时间

时间安排:

4月25日-6月15日。

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组长确定。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和专家会诊行程安排表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和专家会诊检查表

附件3: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及系统检测检验表

附件4:

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和专家会诊报告

序号

检查单位

时间安排

备注

1

邵武煤业公司

4月26日-29日

2

福建煤电公司

5月16日-20日

3

永安煤业公司

5月23日-27日

4

天湖山能源公司

5月30日-6月3日

5

漳平煤业公司

6月6日-8日

初定

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检查表(防治水)

矿井名称: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

防治水基础

1.1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运转试验。

1.2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报告、水患调查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齐全。

1.3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建立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有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4

编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1.5

矿井有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每月观测1-3次),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1.6

煤矿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认真做好水害分析预报。

1.7

认真调查开采范围灰岩分布情况,目前开采最低水平与灰岩的最小平距、垂距,导水断层导水与分布情况,编制有灰岩顶界面图。

1.8

认真调查开采范围及周边老窑、废旧井巷、采空区积水情况,并将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积水线、禁采线、探水线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相关图纸上。

采掘工作面遇到《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指定的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1.9

每月定期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10

矿井必须加强职工防治水知识教育,特别是透水预兆、应急措施知识的普及教育。

井下防治水

2.1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

2.2

矿井配备有探放水设备,探放水措施符合批准的《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2.3

井下防水闸墙、防水闸门等防治水设施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

同时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监测,确保安全。

2.4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

2.5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2.6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2.7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井下排水

3.1

主要水泵房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3.2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

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防火门。

3.3

主要泵房必须有双回路供电,同时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井下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临时排水系统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3.4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排水管,工作水管能力应能配合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3.5

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3.6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井下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和联合排水试验;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地面防治水

4.1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

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4.2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4.3

封闭不良钻孔等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

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有关规定

4.5

严禁将矸石等废弃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矿井应有避免淤塞河床、沟渠而造成洪水泛滥的措施。

小计

受检查单位:

专家:

记录日期:

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检查表(矿井提升、运输和压风自救系统)

提升系统

提升装置

1.1.1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1.1.2

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1.1.3

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1.1.4

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1.5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绞车说明书等11项图纸,资料,并妥善保管,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1.1.6

提升装置中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1.7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1.8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严禁超载和超速运行。

箕斗提升采用定重装置。

1.1.9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1.1.10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1.1.11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等六项有关规定。

1.1.12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以及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1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1.2.2

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以及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1.2.3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2.4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

1.2.5

按照有关规定,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一定数值时,必须更换。

1.2.6

钢丝绳有检查制度、日常检修制度、定期保养制度和事故分析追究制度,并有记录。

1.2.7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加装保险绳,并符合相关规定。

1.2.8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井下机械运送人员

1.3.1

矿井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但严禁使用助行器等淘汰产品和工艺;

1.3.2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五项规定:

1.3.3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等六项规定: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1.3.4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1.3.5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1.3.6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1.3.7

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

1.3.8

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乘车制度,严禁扒、蹬、跳车。

1.3.9

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符合规定。

1.3.10

有机械运送人员的设备,在现场必须张挂乘人或其它运人设备的管理制度。

井巷运输系统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2

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等11项规定。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和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符合有关规定。

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严禁放飞车。

压风和压风自救系统

3..1

矿井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设置在地面;

3..2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压风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3..4

空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单缸空压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

3.7

装设在地面的固定式空压机的风包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周边不得有可燃物,并符合有关规定。

3.8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3.9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3.10

空压机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

专家签名:

记录日期:

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检查表(电气、通讯系统)

供电系统

供用电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矿井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有双回路供电。

矿井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相关要素。

电气设备和电缆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矿井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矿井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其中防爆电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对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2.9

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2.10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供电、电气设备保护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并符合有关规定。

在采区变电所等规定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有关规定。

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矿井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进行相应检测和试验。

机电硐室

1.4.1

矿井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2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3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1.4.4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1.4.5

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1.4.6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4.7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1.4.8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通信、照明和信号

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井下井底车场、机电硐室、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等主要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其中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灯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矿井矿灯房符合有关规定。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2.8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受检查单位:

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检查表(矿井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矿井有反风设施。

备用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启动;

装备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检测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按《煤矿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性能检测;

通风机性能检测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主要通风机房内装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主要适用于离心式通风机)以及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

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应出具反风演习报告。

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

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串联通风符合有关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局部通风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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